第一篇 權力制衡——解決腐敗的最佳途徑 第十二章 問題官員「東山再起」為哪般

官員問責體現的是官員任免機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學性,讓有能力的「問題官員」復出,則更多地體現出政治理念與制度的理性。

進入2008年9月,多位中高級官員在襄汾潰壩和「問題奶粉」等重大安全事故中因問責而辭職或被免職。人們在肯定果斷問責的同時,對這些官員被問責後涉及「復出」的程序也比較關心。

此前的8月28日,一篇題為《掌控當前經濟形勢的政策建議》的文章在網上引起公眾的關注,文章署名為「原國家統計局局長、現中海油高級研究員」。記者了解到,該文之所以能夠引起公眾的關注,並非文章的內容,而在於文章的作者——邱曉華。這是邱曉華被「雙開」消失後首次露面。

2007年1月23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經查,邱曉華在任國家統計局領導職務期間,收受不法企業主所送現金;生活腐化墮落,涉嫌重婚犯罪。」邱曉華被開除黨籍,並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隨後的一年多時間裡,有關邱曉華的情況卻未見有下文,也無正式的消息披露。直到這次看到他時,這名前高官已陡然「變身」為大型國企「高級研究員」了。

邱曉華的復出過程,使公眾在「雲山霧海」中留下不少的懸疑。事實上,在邱曉華之前,類似的高官復出現象不斷。

「隨著我國官員問責制不斷規範和完善,而與之相對的官員復出機制卻並不健全,相關規定十分模糊、籠統,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彈性和隨意性很大,需要儘快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問責官員復出機制。」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只有通過制度化程序賦予權力的復出官員,才會讓公眾心服口服,而官員在重新履職中也才會更有底氣。如果沒有科學的制度支撐,官員復出缺乏嚴格的程序性,會令官員問責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受到損害。」

2008年9月14日上午,「復出」剛滿一年的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因為襄汾潰壩事故再次請辭,成為公眾視野中第一個兩次請辭的省部級官員。

2003年「非典」時期,包括孟學農、張文康在內的千餘名各級官員,因隱瞞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問責」。隨後,在松花江污染事件、重慶開縣特大井噴事故、北京密雲踩踏事故、山西「黑磚窯」事件等重大事故中,高層一次次「鐵腕問責」,讓一個個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者丟掉「烏紗帽」。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我國建設責任政府的力度不斷加大,官員非正常「下馬」現象也不斷增多。但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有些官員被問責後又很快復出,而復出的程序又不公開透明,致使社會上議論紛紛。

2003年因處理SARS疫情不力,衛生部長張文康與北京市長孟學農被免職,其後張文康轉任宋慶齡基金會副主任,併當選全國政協科文體委員會副主任,而孟學農則獲任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委辦公室副主任,後任山西省省長。國家環保總局原局長解振華因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辭職。2007年1月5日下午,解振華的名字出現在國家發改委網站新領導名單中。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井噴特大事故奪去了243條人命;2004年4月,中石油老總馬富才提出引咎辭職,後復出任國家能源辦副主任……

從上述可見,有些官員因各種原因丟了「烏紗帽」,但在「風暴」過後又被委以重任的情況成了政壇新「慣例」。

「目前很多官員都是悄然復出,對公眾欠缺一個應有的說明。因此,往往令公眾對之前的問責產生質疑。」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無論是本著『治病救人』,還是『發揮餘熱』的精神,有些官員復出本身並沒有錯,這表明了政府在幹部任用上的突破,對於違法違紀官員,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視其具體情節,安排合適的職位,讓其繼續發揮有益的作用。這體現出政治理念與制度的理性。」

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政府官員都有明確的任期目標。受訪專家認為,如果在任期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政府官員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應為此承擔道義和政治上的責任。

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對引咎辭職有明確規定。但對這些被問責去職的官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復出、相關程序應該如何履行等關鍵性和敏感性問題上,公務員法卻隻字未提。

「幹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二條有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這在制度上依然需要具體的實施細則。對官員復出,有必要建立起更加嚴格的規則加以執行。」

「官員能否復出,這關鍵取決於他犯的是什麼錯。」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張成福教授認為,「如果官員僅是道義上負有責任,那麼引咎辭職後可能被重新任用。比如,在某個龐大的組織體系中出了事情,主要責任不在於一把手,官員引咎辭職更多的是道義上的責任。而中央看到他的政治素質過硬、工作能力突出,這個人還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多數受訪者也認為,對於曾經犯過錯誤,負有責任而降職、免職、引咎辭職的官員,今後就一定不能再起用,這倒未必,但整個過程應當公開透明,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代。

「官員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犯錯誤的可能。」北京東城區燈市口一位姓張的市民對記者發表了他的看法,「對敢於在道義上承擔責任或偶然犯下錯誤的官員,應給他一個復出的機會。關鍵是復出這個過程要讓老百姓能夠看明白。」

「對一個本身頗有才能而偶然犯下錯誤的官員永不重用,這無論對本人還是社會都是一種浪費。更何況引咎辭職屬道義擔責,和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受到黨紀國法處理是兩回事。」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讓德才表現突出卻因突發事故引咎辭職的官員適時、以適當方式復出,用人之長、給人出路,從某種意義上說,可以視為一種政治理性。問責官員體現的是官員任免機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學性,而讓有能力的被問責官員合理復出,也是一種政治理念與制度的理性。」

「官員復出容易引起人們的爭議,主要是人們對官員復出的原因、條件和程序不清楚。」龔維斌認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幹部選拔任用體制尚待完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著官官相護現象,對於失職的領導幹部象徵性進行責任追究,為了平息群眾的不滿情緒,要麼讓其『冷卻』一段時間,然後官復原職,要麼異地做官或者平調到其他重要崗位。群眾對這些做法十分不滿。」

「在缺乏民眾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官員問責有原因,而復出如果不能保證程序的透明與公正,那麼其合理性、合法性必然會遭到公眾的質疑。」張鳴認為,「這樣操作甚至會讓人懷疑是一種變相的調動,也不利於維護民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

「官員復出意味著曾經犯過錯誤的官員又重回領導崗位,重新掌握了一定的權力、金錢等社會資源。因此官員復出的社會影響,在某些方面甚至大於官員下馬,所以建立官員復出制度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認為,「對官員的問罪與定罰應該循法,量才與起用更應當循法,官員復出制度就為官員的量才和起用提供了可循之法。如果官員復出沒有制度的規制和約束,那麼『法治政府』『陽光政府』在民眾心裡就成了口號。」

「官員在引咎辭職後,如在短時間內迅速復職,實際上這是對其另外一種形式的補償。」齊善鴻認為,「如果官員復出過程不公開、不透明,這不僅違背了問責制對失職者進行懲罰的初衷,也在形式和過程上,破壞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問責,弱化了對他人的警示。符合條件復出的官員,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開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時時面對質疑和處處解釋。因此,公開和透明地復出,對政府、公眾和復出個人才算是負責任的做法。」

不少受訪者認為,提高政府執行力的關鍵,在於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監督與問責。目前我國已經有了較為完整的官員問責制度,應該儘快建立官員復出機制,使官員復出更加制度化、規範化,否則,難脫「人治」色彩。

「問責官員重新起用必須符合程序,必須尊重現有制度。」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李明偉教授認為,「應該加強對於被免職官員的跟蹤監督措施。經過嚴格符合程序的考核,並置於公眾監督之下,達到條件,應該重新起用。實質上,對於被免職官員『去向』的追問,對於那些官員表現的追問,就是對相關制度的追問。」

「在官員復出制度的建立上,要重視公正和公平,特別要重視公開,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本身就是一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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