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權力制衡——解決腐敗的最佳途徑 第五章 利益衝突成「腐敗之源」

利益衝突威脅著公眾對官員決策客觀性的信心,也是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因此,反腐敗應從防止利益衝突入手。

「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這是2010年2月23日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對黨員領導幹部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這個準則在多處提出「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概念。

「這是借鑒了我國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有關經驗和做法,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有不少探索,是一個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主導對策。」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據了解,在很多國家的反腐敗實踐中,都通過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制,來預防各種腐敗現象的發生。所謂利益衝突,指政府官員公職上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這裡的利益,不僅是經濟利益,還包括專業利益、個人聲譽,等等。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存在利益衝突問題,已成為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有關部門應儘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制,因為這是國家廉政體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響到廉政建設的總體成效。

2010年3月1日,中國足協聲名顯赫的「掌門人」——南勇,在足壇反賭風暴中,因操縱足球比賽涉嫌收受賄賂被逮捕了!

眾所周知,南勇在落馬前,不但是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還是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前一個職務被視為民間組織負責人,後一個屬於正局級政府官員。此前,他還是一個商業機構的領導——中超公司董事長。

中國足協和足球管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決定了中國足協既是權力機構,又是市場主體。受訪專家指出,南勇身兼數職,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難免用自己一手制定的規章政策,到市場上牟取利益。

以往發生的一些重大腐敗案件中,都存在著利益衝突的問題。比如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建設局原局長周廣玉個人資產上千萬元,擁有18家公司,涉及房地產開發、典當、擔保、製藥等行業,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被泰安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交通局原局長雷建民私設4個工程項目部,代表甲方臨渭區交通局,與乙方為其個人的項目部簽訂通村路虛假合同套取工程款,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渭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等等。

據了解,我國有些利益衝突因案發受到關注,並且得到規範,而有的卻隱蔽性極強,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明確的量刑,比如官員退休後到私營企業高薪就職、官員私下管理與其私人利益和親屬利益有關的業務,等等。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很大,也產生了諸多社會矛盾,其中利益衝突是直接的表現形式。」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凱教授對記者表示,「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存在三大利益衝突,即勞資利益衝突、社會分配利益衝突、政府和公眾利益衝突。」

「在三大利益衝突中,勞資利益衝突在我國社會涉及範圍最大。在計畫經濟時代,這個問題不明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問題越來越凸顯。」汪玉凱進一步解釋說,「在社會分配利益衝突方面,隨著社會貧富差距懸殊,『仇富』現象也越來越嚴重,造成的社會階層對立現象不容忽視。尤其要引起重視的是政府和公眾利益衝突,因為這個利益衝突的背後,實質卻是官員和公眾的利益衝突,直接損害的是黨的執政基礎。比如暴力征地、拆遷,等等。」

「利益衝突的存在是難免的,關鍵是要防止利益衝突惡化,尤其要注意遏制強勢利益集團對弱勢群體的侵凌。」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在有些地方司法失效、調解機制缺失的情況下,如果公眾通過上訪、網路曝光等方式來促使問題解決,說明問題已到相當嚴重的地步。」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利益衝突是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因為官員在履行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如果私人利益與其公職所代表的公共責任相衝突,要是缺乏制度進行及時合理的解決,就極容易發生腐敗。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我國官員的利益衝突問題,可以梳理為交易型利益衝突、影響型利益衝突、「旋轉」型利益衝突等三種類型。

「交易型利益衝突,就是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從利益關聯者那裡收取私人利益。」李成言介紹,「這種情況較常見,比如有些官員對房地產行業有管理審批權,以超低價從房產商那裡買房;對礦產資源開發有管理審批權的官員入股煤礦、投『乾股』,等等。」

在各種利益衝突中,影響型利益衝突通常表現為,官員利用公權力的影響,直接或間接地實現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的私人利益,比如處理親屬問題、自我交易、影響交易、裙帶關係,等等。

同其他利益衝突相比較,「旋轉」型利益衝突更有隱蔽性——有些官員具有公私雙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權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開公司、兼職、退休後到企業任職等形式。

「目前公眾對有些人事任免、政府採購、工程招標、行政審批事項不信任,根源就在於決策官員在政策決定中存在利益衝突。」李成言認為,「利益衝突問題對政府廉潔危害極大,其要害在於這種行為削弱了公眾對官員的基本信任。在現實中,即使官員沒有獲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衝突明顯存在,公眾就有理由對官員在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的客觀性產生質疑。」

正因為如此,防止利益衝突被多數國家視為有效預防腐敗的前瞻性策略。近年來,我國也先後頒布數十項針對利益衝突的法規政策。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97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7年頒布《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1998年下發的《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刑罰問題。

不過,儘管以往出台此類法規政策多達數十項,但僅僅屬於黨內法規和行政法規。在這些法規政策中,雖沒有「防止利益衝突」之類的明確表述,但不少內容卻旨在防止利益衝突,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現代市場體系要求推進相關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衝突」這樣全新的廉政概念。

2010年2月25日至26日,2009年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彙報會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在會上又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權力尋租機會。」

「中央近來反覆提及『利益衝突』,說明我國反腐在總體戰略上進行著思維轉型,並嘗試運用綜合預防腐敗的現實策略,凸顯出預防和治本工作的重要性,也是反腐倡廉建設向縱深推進的標誌之一。」李成言分析認為。

我國要在反腐方面向縱深順利推進,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前提必須從解決「利益衝突」方面入手,這就迫切需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儘快建立一套有效的防止利益衝突機制。

據專家介紹,加拿大、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將管理利益衝突活動制定為法律。主要對官員財產申報、資產處理、迴避、禮品和饋贈、離職後的就業、經濟投資活動等容易引發利益衝突的事項,進行了嚴格、詳細的規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頒布《利益衝突章程》,並針對現任和退休的公職人員制定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與離職後行為準則》;美國的《利益衝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罰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國針對高級官員制定了一項「利益聲明」制度,要求官員在參與決策之前首先說明擬決策事項是否關聯到個人利益。

「有些國家積累的反腐敗經驗值得借鑒。」汪玉凱表示,「既要科學地借鑒國際社會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當前特定的反腐形勢和工作重點,分階段分步驟且有針對性地加強自身的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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