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 危機之後,未來30年中國經濟缺什麼 第十章 「國進民退」:是百年大計還是解燃眉之急

國進民退是如何發生的?有人指出,雖然國家2005年就發布了「非公經濟36條」,但近幾年整個中國經濟國進民退整體趨勢依然沒變。那麼出現通鋼、林鋼事件,是否會影響國企改革的步伐和進度、進一步強化國進民退的趨勢?

盛洪:國進民退的背景是這樣的:經過前些年的併購、重組,現在剩下來的這些國有企業佔據了一些特有領域,包括稀缺性戰略資源,如石油、天然氣、煤炭等;還有的屬於壟斷性的行業,如電信、電力、民航、鐵路、金融等。這兩類行業,由於其戰略特殊性,資源價值會隨著資源的稀缺性而上漲,石油價格從2000年到現在漲了很多倍,就是因為稀缺性的上升。這種價格的上漲,所包含的租金本來是由資源所有者來獲得的,至少要按比例分享。在中國,資源所有者就是國家。但在現實中,國有企業因為是國有,所以享受了很多特殊待遇,它不支付租金,只支付很低的固定費用,因而這資源價格上升的部分就變成了利潤。國有企業的管理層和職工的收入又和利潤掛鉤,這樣一來,因為白吃了這一塊租金,即使很多企業的效率很低,但從表面上看也顯得很有競爭力。

如果把租金交了,可能就沒這麼多利潤了,甚至可能是虧損的。還有一些壟斷性行業,在銷售上可以依靠壟斷高價,能夠賺更多的錢,這並不是由它的能力,而是由壟斷地位所決定的。再加上它們是不交地租的,在貸款上也是有優惠的,所以相對民營企業來說,它們有各種各樣的優越條件,才有這樣一種國進民退的局面產生。出現這樣一種局面,其本質問題是什麼?這是一個憲政問題,而不是一般的經濟問題,是基本原則產生的錯誤。也就是說,政府的邊界,包括國有企業的邊界在哪兒?我們在什麼情況下才應創立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應該進入競爭性產業領域或一般商業領域?國有企業的存在是為了公共目標還是為了國有企業的管理層和員工的利益?國有企業管理層佔用了公共資源但又享用其帶來的利益是否公正?應該用什麼樣的方法去監督國有企業管理層?在國有企業管理層已經侵佔了公共資源的情況下,我們採取什麼樣的手段才能使這些公共資源回歸公共權力部門,最終回饋給社會?最後,根據上述原則,我們是否應該設立相應的制度,使得行政部門及其衍生的「國有企業」不能隨便地「進」?這是我們的最終目的。

這些都是憲政概念,而不是一般概念。我認為,國有企業是一種特殊企業,而民營企業是一般企業。意思是民企不需要說明特殊理由就可以創立;國企就不同,因為社會有一個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界限,有些事情是政府能做而企業做不了的,有些是企業做更好但政府不讓做,做了就要犯錯誤。還有,介於這兩者之間,政府做不適合,民營企業也不太恰當,這就需要國企來做。所以,在創辦國有企業時不能任意創辦,必須要說明創辦的理由,待說明理由之後,經過立法機關的同意才能創辦。而中國的現實情況是:第一不需要特殊說明;第二不需要經過立法機關,完全屬於行政部門的意志。而且這些國企可以自行決定成立二級企業和子公司,這些都是問題。實質上,這涉及國有企業創立本身的憲政原則問題。再往前推就涉及政府的憲政定位問題。所謂國企的大擴展,政府說國進民退是為了公共目標,那麼現在的疑問是:我們公共目標的實現是否需要創立國有企業?舉個例子,「為了富國強兵,增加財政收入,我們要創立國企」,這種講法顯然是不對的。富國強兵的資源可以通過稅收的方式來實現。對民營經濟的稅收,可能比國企的利潤更多更穩定。

所以,這種邏輯就不對。至於解決有關安全的問題,就要加強政府的安全監管,而不是由企業的國有或民營性質來解決。國企有自己的正面因素,好像能夠由政府直接監管;但是它有自己的問題,國企也會為了經濟利益而不顧安全措施,這就是為什麼近年來國有煤礦屢屢發生安全問題的原因。另外,環保恰恰是國有企業做不到的。國企太強勢,它的污染對周圍村莊的損害是當地民眾無法投訴的,沒有制度制衡,想訴訟都是沒地方立案的。而恰恰是國企的強勢,導致了像山西等類似地方的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如此一來,憲政的作用非常重要,政府不能隨便介入到市場中去,否則會產生負面的結果,使得市場不能公平地競爭。因為在既有國企又有民企的時候,國企又是所謂的「共和國的長子」,這時政府怎麼能夠公平對待國企和民企呢?更有甚者,它去幫著國企兼并民企。由於國企是政府權力加上市場規則,它們的收入更多的是靠政府權力得到的壟斷權力,這個結果對社會一點好處都沒有,只會導致社會效率的降低。

壟斷背後=官進民退?壟斷企業利益背後往往是行政力量和部門利益。

在決策或履行職能過程中,有些部門過多從本部門利益出發,過於強調、維護與謀取本部門利益,影響了決策的戰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損害了社會公正與大眾利益,從而增添了國家經濟及政治風險。

盛洪:對,這個「部門利益」很可能就是問題的關鍵所在。行政部門的權力不受約束,而國有企業就是行政部門的一個衍生品。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進民退」是不準確的,應該叫「官進民退」。「國」字會引起誤解。把國企和行政部門放在一起看,行政部門也分成不同的部門,如果說行政權力不受約束,其實體現在部門權力也不受約束。意思是,行政作為一個整體的話,它還有許多整體的、長遠的、理性的考慮,也不至於到如此地步。現在是具體的部門權力不受約束,它比抽象的行政權力不受約束還要厲害,因為部門只是單個角度。部門利益不應高於政府整體利益和社會全局利益。如果我們行政機關還不能駕馭到具體的部門,而部門權力又打著國家利益的旗號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就會給社會的公正與安定埋下隱患。我們在互聯網上看到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後面簡稱「修訂草案」),修改條款(包括更改、新增和刪除)多達116條。

對於一個原來僅有86條的法律來說,修改率高達135%,用「脫胎換骨」或「天翻地覆」都難以形容。在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2005年電話記錄的74000多起群體性事件中,有15312起與土地有關。每年有將近8萬起的群體性事件,其中64%就是因為征地引起的,這意味著我們的社會每天都有幾百起的群體性衝突事件發生。本來農民利益就被侵奪,我們現在已經有幾千萬的失地農民,他們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因此怨恨在心。在這種背景下,還要出台一部進一步侵犯農民利益的「部門法案」,你拿什麼去解釋?說法律要與時俱進,是說不僅要隨著時代演進做出調整,而且還要根據過去實踐中的利弊得失修正原有法律中的錯誤,使法律變得更為公正,並使社會更能有效運轉。這首先需要對自上次法律修訂以來,相關領域的重要問題進行梳理。這些圍繞著土地的重大問題,直接或間接地反映了我國有關土地的實踐與現有法律框架的互動關係。若要修改法律,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對這些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調研、梳理與判斷,認定這些事實確實存在。當然,對目前圍繞著土地的問題與現行法律之間的因果關係,要有深入細緻的分析和認定。

如果對導致問題的法律原因判斷有誤,甚至完全顛倒,也會影響到法律的修訂。例如,對於城市擴張侵蝕耕地的問題,有些看法認為是政府管制過少,有些看法認為是管制過多,政府權力過大,導致政府可以以強制力低價征地。如果按照後一種看法,在修法時就要約束政府部門的管制權力,也許會阻止問題的進一步惡化。然而,反觀這一稿「修訂草案」,圍繞著土地的重大問題似乎都不存在,或者認為不需要總結和提煉《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的利弊得失;而「修訂草案」的修改方向,包括進一步增加土地管理部門和征地政府部門的權力和進一步剝奪農村集體的土地權力,則顯得毫無理據和武斷突兀。中國書面上的政治結構還有許多可取之處,包括有人大的監督,有相對完善的司法體系,因此法律法規也必須通過人大來決定。其實監督不是什麼壞事,而是提醒和彌補不足之處,防止犯錯誤。但是,現在監督依然有問題。既然有書面的這種政治結構,就得寄望人大發揮作用。我們的義務和職責只能是建議和呼籲,我們應該有這種共識:唱對台戲不是互相成為敵人,而是為了整個國家好,為整個執政黨好。防止犯了錯而沒人糾正,這是好事。

有時候,所謂的憲政原則不見得是通過民主的方式,更不見得要通過暴力的方式,有時候也是通過執政者的理解,依賴許多精英人物。就像美國,當初華盛頓當了總統,人們原以為他至少要當終身總統、甚至是國王,但是他到期就下台了,許多人還是很意外。這個問題包含了一種文化傳統。應該說中國新的文化傳統還沒有形成,憲政思想還沒有成為主流。我相信很多人不是想做壞事,而是沒有憲政思想。他們認為政府什麼事都可以做,認為可以因為一個技術性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