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溫鐵軍 休養生息,以拳拳之心回報農民父母 附錄 華西村何錯之有?

溫鐵軍

最近,部分媒體對華西、南街等仍然維持「集體經濟」的村提出了負面評價。儘管我不願意介入理論界的爭議,但這次的有關批評涉及的主要是農村中的實際問題,故在《中國改革》和《法制播報》作出全面介紹我的不同意見的承諾之後,我接受了採訪,試圖澄清一些新聞界和學術界不十分了解的情況,幫助讀者擺脫多年來誤導政策的「意識形態化」討論。其實,只要人們哪怕是暫時不討論農村集體經濟是否屬於公有制或者社會主義等宏大話題,就會注意到本文提供的基本事實真相,遠比「灰色」的理論要「常青」得多。

本文如果發表,我願意虛心聽取任何經過長期調研形成的意見;至於書齋學者或辦公室官員的意見,要麼層次太高,要麼「灰度」太大,筆者一向自慚形穢、無力應對,還望見諒。

以下是經我審閱的《中國改革》記者的採訪記錄,如有錯誤,概由個人負責。

與一般國外和城市企業不同,大部分從80年代中期才起步的我國農村工業,其資本的原始積累過程離我們實在太近,尤其是其中的「社區集體企業」,當年創辦時幾乎不可能有個人化的投資人。這客觀上大大增加了那些主流專家們塗抹理論「灰度」的尷尬。

從那時起累積的調研資料表明,其資產主要來源如下:

一是社區土地轉移收益,由於80年代的短缺經濟造成的市場空間,投資風險很小,幾乎只要上項目就有收益。當時又只能是村幹部去搞貸款或者集資上項目,後來演變為如今這些「工業化社區」。1985-1986年周其仁、杜鷹等人的調研報告明確指出,這部分集體貸款投資建立的高負債項目之所以還能夠盈利,主要原因是占本村集體土地不付款,很大程度上是土地收益轉移形成企業利潤和資產;亦即,鄉鎮企業是以土地進行原始積累。國家的5部法律:《憲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規定土地是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因此,企業創辦時無償佔有的社區土地,應該屬於全體村民對企業的初始投資;無論後來增值形成多少資產,其屬性不變。

據我所知,華西村界內原有土地已經被社區工商業全部佔用,所形成的生產、生活性資產,當然屬於全體村民共同所有。如果沒有大多數村民同意,任何個人無權得到社區成員共同所有的資產。

二是鄉鎮企業應支未支的勞動力保障和福利,在鄉鎮企業發展的最初時段里,勞動力幾乎是無償投入的,況且不支付任何社會保障。而在城市裡,即使不計算過去十分普遍的「城市企業辦社會」開支,僅按照國家規定的勞保福利,企業如果要給一個勞動力建立社保,最低開支需要佔工資成本的38%,最高的超過50%。由於鄉鎮企業創辦時期大多數屬於勞動密集型,應支未支的勞保福利大約佔企業創辦投資的30%。

正是由於類似華西村這樣的鄉鎮集體企業資產中隱含有「社區土地資本化」和「未支付的勞動者福利轉移」,其收益才大量用於敬老院、學校、醫院和其他社區公共開支。

三是稅收與金融方面的國家政策優惠。鄉鎮企業創辦靠的不是企業家投資。因為,80年代在農村還沒有誰形成有規模的資金,國家的金融機構也沒有個人貸款,農村創辦企業資金都是鄉村集體貸款;後來才有鄉村集體擔保貸款,風險也由集體分擔。1986年推進農村企業改制試驗時就有企業家提出,還了鄉村組織轉移到企業的貸款和利息之後,形成的企業資產全是我的。當時鄉村幹部的回答是,你個人根本貸不到款,客觀上也不可能以你的名義投資和還款!更何況80年代持續通貨膨脹,資金的市場利率和銀行利率之間至少有10個點的利差,得到貸款就直接佔有利差,這個利差也留在企業了。吳敬璉老師曾經算過這個賬,一年的利差就有3000多個億。

國家對鄉鎮企業長期實行「免三減二」的稅收政策,5年減免之後,大多數按照銷售額的1%納稅。這些稅收優惠直到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才逐漸取消。這部分未交納的稅也留在企業里,形成企業資產。如果與城市企業比較計算,這部分政策優惠形成的資產,在企業創辦初期佔至少10%。當年政府給政策優惠的根本原因是鄉鎮企業替代政府解決農民的非農就業,無論企業改為私有制、為利潤最大化裁員,還是個人分配企業資產,只要不以解決就業為目標,就應該交回享受政策優惠形成的資產。

以上企業非個人化的資產形成,主要來源於農村社區,在集體經濟發達地區一般應該占企業資產70%以上,這決定了其社區成員共同所有的基本屬性。

事實上,現在很多以集體經濟為名的農村社區長期存在的客觀條件,實際上主要是能夠以大大高於農業的工商業收益維持社區公共開支和內部福利。

正是由於鄉鎮企業的資產來源,更多地是佔有本社區內部的土地資產和勞動力創造的剩餘價值,這和一般的公司法所界定的有具體投資人的城市企業資產來源不同。有鑒於此,我認為它們基本上是典型的「工業化社區」。

如果從資產的形成過程看,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也是80年代的客觀情況造成的。

其一是在生產隊這一級或者在少數「大隊核算」的地方,當時那些社隊工業設備資產自身的特性,不可能像土地那樣在推行大包干時分配到戶。使得部分社隊將原有隊辦企業相對完整地在80年代最初的改革中保留下來,這樣,全國原460萬個生產隊、78萬個大隊中,大約有4‰的社隊保留了集體經濟。

其二是大隊這一級(行政村)城市郊區或發達地區擴張需要佔地,1985年撤隊建村以後只有行政村有一級市場土地出讓權,徵佔這些土地支付的補償款形成了一部分行政村(大隊)所有的資金,那些沒有分配到戶的資金大都轉化為生產性投資,形成了城郊型的,或者是城市工業輻射的集體經濟。

可見,以集體經濟為名的鄉鎮企業,其中包括華西村、南街村等,其資產形成有一定的歷史根源。

其三是類似蘇南、浙北在鄉鎮這一級的集體經濟(以上兩類情況主要是在村以下,蘇南、浙北則在鄉鎮搞了大量集體企業)。這首先是得益於江浙在中國百年工業化進程中成為工商業集中的地區,解放後轉化、發展為資本雄厚、結構完整的國有工業,無論所有者屬性如何,產業資本形成之後都必然擴張;國營企業對制度相同的鄉鎮一級擴散的「交易成本」顯然低於對村級以下。其次是改革前蘇南社隊經濟比較發達,而農村大包干期間的財產關係變化發生在大隊以下,幾乎完全沒有觸動到鄉鎮(公社)級的資產。因此,在江浙的鄉鎮這一級的社隊企業資產就變成實際上歸鄉鎮政府所有。80年代有領導視察蘇南時就明確過,此類企業是「地方政府小國營」。

由於這第三類是地方政府辦企業,與村以下情況根本不同,改制前後都是政府官員與企業家分享資產收益,一般與農民無關,故不在本文分析的範圍內。

在鄉鎮企業改制上,當年理論界互相對立的兩個極端的觀點都是錯誤的。如今有話語權的人,大部分沒有參與過80年代改革,盲目照搬國外的觀點套用到農村問題上,往往也是錯誤的。

誤導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重大錯誤之一,是有人把西方經濟學的理論照搬到鄉鎮集體企業改制上,強調企業家對經營風險的擔當,這在我國農村大多數以集體經濟為名的工業化社區的原始積累過程中,幾乎不存在。因為那時,客觀上並不具備企業家為企業風險承擔責任的條件。

一是那時農村企業連破產的說法都沒有,多年來以鄉村公共組織名義貸款造成的投資失誤,形成銀行不良貸款,實際上沒有人承擔責任;尤其在村以下,能夠對鄉村基層執行法律的可能性太低。

二是農村企業即使停產,或者遇到產品賣不出去,就堆在倉庫里,什麼時候賣出去什麼時候算,老百姓回家種地。客觀上是土地承擔了鄉鎮企業的保障功能。杜潤生老先生1988年就講,大包干以后土地實際上既有社會保障功能,又有生產功能。我們的政策怎麼能夠把這兩個東西分開呢……15年過去,犯了那麼多照搬造成的錯誤,這個中國特色的「土地雙重功能」觀點仍然不被主流接受。

恰恰由於土地承擔了保障功能,無論企業家還是鄉村幹部,大多不支付失業保險金,更不會像城市那樣給鄉鎮企業職工以「下崗」「待業」「低保」等照顧。這就是為什麼在90年代鄉鎮企業儘管遇到很大困難,但真正倒閉破產的幾乎是零的原因,因為風險由村社承擔了。可見,一般的企業家理論,對於從80年代到90年代鄉鎮企業完成原始積累的過程來說,是不適用的。

誤導改革的兩個主流理論的重大錯誤之二,是所謂私有化問題。

即使從傳統理論出發,那些堅持社會主義理念的人也應該知道,農村集體經濟並不等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社區產權也根本不是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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