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編 清代之部 第四十三章 狹義的部族政權之再建(下)

清代凡十主,二百六十八年。

清室對待漢人,無論其為懷柔或高壓,要之十分防猜。

努爾哈赤極端排漢。

得漢人,分賜滿人為奴隸,壯丁十三名為一庄,按滿官階級分與。得儒生,則殺。是其時尚無野心。

太宗則改用懷柔政策。

滿、漢分居,設官治理。天聰三年,許儒生經考試免徭役。

對漢奸尤刻意利用。

孔有德、耿仲明降,太宗以抱見禮待之。洪承疇尤所崇重,嘗譬其下,謂:「君等皆瞽(gu,3)目,今得一引路者,吾安得不樂?」時有永平巡撫張春,被執不屈,太宗自往拜之;春罵,不之罪。祭妻用崇禎年號,太宗命以少牢往,春不受。凡留九年,欲移遼陽,不許;不食而死,乃葬之遼陽。

世祖入關,初則重用降臣,開科取士。大抵在順治十年前多爾袞時代。繼則一轉而用高壓。

蓋因江南已定,顧忌漸少也。清人以崇禎十七年五月初三得北京,初四即下令剃髮,二十四日又聽民自由。及下江南,又下剃髮令,限十日開剃,有「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之命。江陰、嘉定皆招屠城之慘。十七年,張晉彥序劉正宗詩,有「將明之材」語,世祖以其言詭譎不可解,絞正宗而斬晉彥。此為以後文字獄開先例。始立「二臣」之目,謂明臣而不思明,必非忠臣。大興科場案,又有江南奏銷案,被累者一萬三千餘人,縉紳之家無免者。此等事對晚明積弊,固多所矯正,惟清廷則藉以痛壓士大夫而取悅民眾,實自有其統治上之一番用意也。

直至康熙初年,其勢有增無已。

二年,有湖州庄氏史案,潘力田、吳赤溟等七十人遇難。三年,孫夏峰被告對簿。七年,顧亭林濟南下獄。黃梨洲則四被懸名購捕。

及吳三桂起事,清廷乃又一轉其面目。

十二年,吳三桂反,是年即有詔薦舉山林隱逸。十七年,詔征博學鴻儒。各地所舉一百四十三人,取一等二十,二等三十,俱授翰林。明年,開明史館,命彼等篡修明史。以國史大業牢籠遺民志士,可謂苦心。然此等應徵而來者,均屬二、三流以下人物耳。如顧亭林、黃梨洲,李二曲諸人士,皆不能招致。

逮雍正嗣位,固由其天性刻薄猜忌,亦因中國已俯首帖耳不復反側,趙翼檐曝雜記載:康熙時,科場舞弊,有稱賀於上前者,謂:「國初以美官授漢兒,漢兒且不肯受。今漢兒營求科目,足覘(,1)人心歸附。」遂又重施高壓。

其時文字獄迭起。二年,有浙人汪景祺、查嗣庭之獄。汪為年羹堯記室,有西征隨筆。查因江西考試出題為「維民所止」,暗射雍正無頭。四年,有浙人呂留良之獄。湘人曾靜讀呂遺書,勸岳鍾琪反正,興大獄。呂已死,戮屍。七年,有廣西陸生枬(nan,2)之獄。因著通鑒論,主復封建,及關於立太子、兵制、君權諸點。蓋自康熙五十年戴名世南山集興獄以來,清廷以文字誅戮士人之風又大熾。此乃清廷一貫政策,非雍正一人事。

至乾隆朝,清室已臻全盛,漢人反動心理,殆亦消失凈盡,清廷乃益肆高壓,達於極點。

乾隆六十年中,大學士、尚侍、供奉諸大員,無一人不遭黜辱。滿人對王室自稱「奴才」,本欲以教漢人之順。及漢人愈不反抗,則滿人愈無顧忌。其時尚有文字獄,如胡中藻堅磨生詩,有「一把心腸論濁清」;徐述夔一柱樓詩詠正德杯,有「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及「明朝期振翮(he,2)一舉去清都」語;均得罪,較之雍正朝獄益瑣細。又創編四庫全書,自三十八年至四十七年,藉征書之名,燒毀犯禁書籍共二十四次,五百三十八種,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部。直至五十三年,尚有嚴諭禁書,謂:「東南諸省,尚未禁絕。」無論明清之際事,即上至關涉遼金事,亦多所更易。即一字一語,亦不放鬆。用意深刻,前無倫比。

清代政制,沿明代不設宰相,以大學士理國政,以便君主獨裁。乾隆書程頤經筵劄子後,謂:「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為己任,至目無其君,此尤大不可。」

命官則沿元代,滿、漢分別,如內閣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余仿此。而實權多在滿臣。

且滿洲、蒙古無微員,從六品首領、佐二以下官,不以授滿洲、蒙古。宗室無外任。外任道以下官不以授宗室。其督、撫、藩、臬(nie,4)、由特旨簡放者,不在此例。

君尊臣卑,一切較明代尤遠甚。

明朝儀,臣僚四拜或五拜,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制。明大臣得侍坐,清則奏對無不跪。明六曹答詔皆稱「卿」,清則率斥為「爾」。而滿、蒙大吏摺奏,咸自稱「奴才」。又按:清初漢大臣對滿洲親王亦長跪。鶴征錄:「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諸王大臣議禮,閣臣白事,向諸王長跪移時,李之芳年老踣(bo,2)地。高層雲官給諫,抗章彈奏,遂令會議時大臣見諸王不得引身長跪。」又東華錄:「康熙二十七年,給事中高層雲疏參大學士王熙向康親王傑書等跪語,王俱坐受。」

雍正時別設軍機處,自是內閣權漸輕,軍機處權漸重。然軍機處依然非相職。

軍機處並無特出之首長,亦無權向各部及各督、撫直接發布命令。蓋軍機處仍不過為清王室一御用機關,不得目之為政府中之最高樞機。

並有所謂「廷寄諭旨」,最高命令以軍機性質行之,更無外廷參預意見之餘地。

清制,凡巡幸上陵、經筵、蠲(juan,1)賑、內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總兵、知府以上。黜陟,及曉諭中外事,用明發上諭,交內閣,以次交部、科。凡誥誡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責問刑罪之不當者等事,用寄信上諭,由軍機大臣面承後撰擬進呈,出發即封入紙函,用辦理軍機處銀印鈐(qian,2)之,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

六部僅為中央行政長官,其權任亦大削。

清六部長官均無權對各省督、撫直接發布命令,則不得謂是總轄全國之行政長官。又各部尚書、侍郎均有單獨上奏之權,則各部尚書亦江不得謂是統率各該部之惟一長官。清制六部尚書、左右侍郎俱滿、漢各一人,則一部而長官六人。此等各無專事,甚或朝握銓衡,夕兼支計,甫主戎政,復領容台;一職數官,一官數職,曲存稟仰,遑論建樹。

明廢宰相而提高六部實權,吏、兵諸部尚書,在明代多卓著聲績。清則無宰相,而六部亦幾下儕(chai,2)於具員。光緒三十一年,王大臣奏言政治積弊,謂:「名為吏部,但司掣(che,4)簽之事,並無銓衡之權。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並無統計之權。名為禮部,但司典禮之事,並無禮教之權,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並無統御之權。」此種情形,蓋自清初即爾。

雖仍設給事中,然其性質,轉為御史官之一部,對朝廷詔旨,無權封駁。

清代重要摺奏皆歸軍機處,外廷無可預聞。設六科給事中,並隸(li,4)於都察院。都察院有給事中三十人,監察御史四十四人,皆得單獨參劾上奏。台、諫合一,給事中以稽查六部百司為主,與御史職務相同,完全失卻諫官本意。事亦始雍正初。漢臣有抗疏力爭者,竟不獲。

用人大權,則全出帝王意旨。既不屬之宰執,亦無所謂「廷推」。

南朝宋營陽王時,景平元年。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謂傅亮曰:「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不然,不拜。」亮以語錄尚書徐羨之,羨之曰:「黃散以下,悉以委蔡,宋黃門第五品。吾徒不復措懷。自此以上,故宜共參異同。」廓曰:「我不能為徐幹木署紙尾。」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遂不拜。

唐制有「敕授」,有「旨授」。敕授者,五品以上,宰臣奏可除拜之。旨授者,六品以下,吏部銓材授職,然後上言,詔旨但畫聞從之,而不可否。韋貫之嘗言:「禮部侍郎重於宰相。」憲宗詰(jie,2)之曰:「侍郎是宰相除。」貫之曰:「然侍郎為陛下柬宰相,得無重乎?」是自古用人,皆歸相職與吏部也。

明廢宰相而吏部權重,銓政主於文選司,自部、院屬官,府、縣正佐,皆聽吏部擇人注授,而大僚則由廷議會推。明制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部會選。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惟廷推大權,實在吏部。可參看趙翼二十二史劄記明吏部權重條。

朝臣用舍,權仍在外。孝宗時,陝西缺巡撫,吏部尚書王恕推河南布政使蕭楨;詔別推,恕執奏不可,帝卒用楨。又中旨復欽天監革職監正李華官,大學士徐溥等拒不可,謂:「即位以來,未嘗有內降。幸門一開,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詔。」又穆宗時殷士儋(dan,1)籍太監陳洪力,取中旨入閣;御史趙應龍劾之,殷不安其位而去。此皆明代皇帝在法理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