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編 元明之部 第三十六章 傳統政治復興下之君主獨裁(上) 明代興亡

除卻漢高祖,中國史上由平民直起為天子的,只有明太祖。元末群雄,如河南韓山童、韓林兒,乃白蓮教師。湖廣徐壽輝,為販布者,其部將陳友諒,乃漁父。江蘇張士誠,為運鹽舟人。浙江方國珍,乃販鹽者。安徽郭子興,則賣卜者之子。朱元璋,皇覺寺僧。四川明玉珍、福建陳友定,及明太祖部下徐達,皆農民。常遇春則為盜。元末群雄,較之秦末,更見其為平民色彩。

這是說明蒙古人的政權之下,絕沒有漢人的地位。因此在蒙古政權被推翻的過程中,沒有讓政權之自身醞釀出權臣或軍閥來操縱這個變局。如東漢以來歷史上之慣例。

明代共十六主,二百七十七年。若並南明三帝,計當為十九帝,二百九十四年。

明代是中國傳統政治之再建,然而惡化了。惡化的主因,便在洪武廢相。

太祖是一個雄猜之主。

天下大定,年已六十餘,太子死,孫孱弱,故為身後之慮。一面封建諸子,各設衛兵三千,乃至一萬九千,一面盡誅功臣宿將。

洪武十三年左丞相胡惟庸誅,遂廢宰相。

太祖昭:「以後嗣君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朱國楨皇明太訓記卷九謂:「臣下敢有奏請設立宰相者,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凌遲,全家處死。」

自秦以來輔佐天子處理國政的相位,至是廢去,遂成絕對君主獨裁的局面。

第二個惡化的原因,在於明代不惜嚴刑酷罰來對待士大夫。此亦起於太祖。

史稱:「太祖懲元政廢弛,治尚嚴峻。」胡惟庸之獄,株連被誅者三萬餘人。又藍玉之獄,株連一萬五千人。史又稱:「太祖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戶部侍郎郭桓,贓七百萬,而自六部侍郎下連只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草木子謂:「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故其時文人多不仕。據明詩綜,如汪廣洋、魏觀、高啟、朱同、蘇伯衡、張孟兼、王彝、揚基、張羽、徐賁、王行、孫賁、黃哲、郭奎諸人咸死非命。如李仕魯、王朴之死,尤暴殘。太祖又有「士大夫不為君用。」之科。靖難之變,方孝孺夷十族坐死者八百四十七人。

鞭笞捶楚,成為朝廷士大夫尋常之辱。

洪武九年,葉伯巨上書:「今之為仕者,以混跡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捶楚為尋常之辱。」伯巨竟以此死獄中。又解縉疏:「今內外百司,捶楚屬官,甚於奴隸。」是明初捶楚官吏之風,又不僅於朝廷之上矣。

終明之世,廷杖逮治不絕書。

廷杖亦始太祖時,如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書夏祥斃杖下,其後流而愈甚。武宗正德三年,劉瑾矯詔百官悉跪奉天門外。頃之,下朝官三百餘人獄。及(十四年)諫南巡,命朝臣一百零七人罰跪午門五日,晚並系獄,晨出暮入,又各杖三十。余繼疏爭者,杖四十、五十,有死者。廷杖者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世宗時(嘉靖三年)大禮議,逮下詔獄廷杖者一百三十四人,編修王恩等病創卒者十八人。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前朝,有杖畢趣治事者,有朝服予杖者。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十一年徐石麟疏言:「皇上御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為滿。」十四年,大學士范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纍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報。庄烈帝時,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明廷之濫刑、濫殺,終使其自陷於不救之地。明史流寇傳評庄烈帝,謂:「敗一方即戮一將,隳一城即殺一吏,賞罰太明,而至於不能罰。制馭過嚴,而至於不能制。」其甚者如袁崇煥之見殺,則並非罰之明而馭之嚴矣。

其慘酷無理,殆為有史以來所未見。

魏叔子集載廷杖事,言:「每廷杖,必遣大璫監視,眾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錦衣衛,各三十員,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bì)衣,執木棍。宣讀畢,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東之,左右不得動。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曳。惟露股受杖。頭面觸地,地塵滿口中。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敗肉斗許,醫治數月乃愈。」

而監杖用內官,行杖用衛卒,遂使士大夫懸命其手。

而尤甚者在使內監審獄。此如漢之黃門北寺,而酷毒恐猶過之。

史稱:「成化以後,凡大審錄,太監齋敕,張黃蓋,於大理寺為三尺壇,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中郎以下捧牘立,唯諾趨走惟謹。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稍忤。」

宋太祖懲於唐中葉以後武人之跋扈,因此極意扶植文儒。明太祖則覺胡元出塞以後,中國社會上比較可怕的只有讀書人。功臣、宿將多以誅死,兵卒多以散歸田畝。但是所謂傳統政治,便是一種士人的政治。明太祖無法將這一種傳統政治改變,這是廣土眾民的中國為客觀條件所限的自然趨向。於是一面廣事封建,希望將王室的勢力擴大。古代封建只如後世一小縣,故可以宗法統治。後人封建,連州接郡,依然是一中央政府之縮影。於封建區域內,依然得用士人政治,非一宗一族所能統。

一面廢去宰相,正式將政府直轄於王室。秦、漢以來中國政治之長進,即在政府漸漸脫離王室而獨立化,王室代表貴族特權之世襲,政府代表平民合理之進退,而宰相為政府領袖,君權、相權,互為節制。李德裕謂:「宰相非其人,當亟廢罷,至天下之政,不可不歸中書。」宋蔡承禧神宗時上疏:「乞除命大臣、台諫之外,事無巨細,非經二府(中書、樞密)不得施行。」此中國傳統政治之精神也。明祖惡宰相弄權,謂可以篡奪王室之統續,故深忌之。既不能不用士人,宗族同姓不足恃,軍人而非宗室更可慮,宦官、外戚則明祖早見其更不可用。而當時士人在社會上之勢力,亦更非漢、唐、宋初年可比。除非如蒙古、滿州為整個部族之統治,(然亦需借用社會士人力量合作。)否則一姓一家舍援用士人,即無他道。遂不惜時時用一種嚴刑酷罰,期使士人震懾於王室積威之下,使其只能為吾用而不足為吾患。及王威漸弛,則以太監代帝王。

這是明太祖一人的私意。一人的私意,不足以統治一個天下,只有使明代的政治,走上歧途。

張居正屢言祖宗法度,謂:「本朝立國規模與前代不同。宋時宰相卑主立名,違道干譽之事,直仆之所薄而不為者。」又曰:「迂闊虛談之士,動引晚宋衰亂之政以抑損上德,撟扦文綱。不知我祖宗神威聖德,元與宋不同。哺糟拾余,無裨實用。」蓋中國自宋以下,貴族門第之勢力全消,宋儒於科舉制度下發揮以學術領導政治之新精神。尊師相,抑君權,雖亦有流弊,要不失為歷史之正趨。明太祖、張居正則皆此潮流下之反動也。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置相篇,謂明「閣下之賢者盡起能事則曰法祖,非為祖宗必足法,其位既輕,不得不假祖宗以壓後王,以塞宮奴。」若張居正此論,則又假祖宗以抗朝議亦。既不敢以師相自居,即不得為大臣。無論何事,非托王命,則只有上述祖旨也。

明代廢相以後,析中書政歸六部。

去中書省,特存中書舍人,為七品官,職書翰而已。去門下省,特存給事中,雖七品官,而有封駁之權。尚書省不復設令、仆,升六司尚書分為六部,秩二品。

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副之。六部之上,更無領袖,而天子總其成。

其外有都察院司糾劾,通政司達章奏,大理寺主平反,為九卿。然惟都察院權較重,並六部尚書為七卿。明官蓋有卿而無公。明初立中書省總文治,都督府統兵政,御史台振紀綱,略師漢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分職之意。及罷中書省,同時罷御史台,(後更置都察院。)又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徵調隸於兵部。外省設都、布、按三司,分隸兵、刑、錢穀,而考核聽之府部。如是則吏、兵、戶三部之權稍重,而總裁則歸之皇帝也。

另設內閣大學士,為天子襄理文墨。

授餐大內,常侍天子殿閣下,故名「內閣」。時設大學士者共四殿:中極、舊名:「華蓋。」建極、舊名:「謹身。」文華、武英;兩閣:文淵閣、東閣。

並正五品,朝位班次在尚書、侍郎下。

洪武時,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奏章批答,皆御前傳旨當筆。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載洪武十七年九月,給事中張文輔言:「自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間,內外諸司奏箚凡一千一百六十件,計三千二百九十一事。」故君主獨裁,非精力過絕人,其勢必不可久。

成祖以後,始有「內閣」之稱。

由翰林院侍講、侍讀、編修、檢討等官簡用,無定員。使參預機務。不置官署,不得專制諸司。

永樂、洪熙兩朝,每召內閣造膝密議,然批答亦出自御筆,不委他人。

成祖時,解縉、胡廣等既直文淵閣,猶相繼署院事。

仁宗後,閣權漸重。

楊溥、楊士奇、楊榮稱「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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