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隋唐五代部 第二十五章 章盛運中之衰象(上) 唐代租稅制度與兵役制度之廢弛

一項制度之創建,必先有創建該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一項制度之推行,亦同樣需要推行該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

此種意識與精神逐漸晦昧懈弛,其制度亦即趨於腐化消失。

盛唐的命運,由於當時各項新制度之創建。換言之,即某種意識與精神之達於具體現實化。及此各項新制度日趨崩潰,換言之,即某種意識與精神已喪失或轉變不復存在。而盛唐之盛亦遂不可久保。

租庸調製的精神,不僅在於輕徭薄稅,而尤重於為民制產。

推行此項制度,必先整頓籍帳。正如北魏均田,必先成立三長制。

戶籍分九等,共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此為租、調之根據。

計帳預定翌年之課役數。此為庸之根據。

武德六年制,「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凡戶口之新附、除籍、絕逃、籍沒,田畝之應退、應授,均須逐年認真辦理。此即政府上下對此制度必先有一番精神,更不可無一種相當之意識也。

杜佑通典以隋國計之富足,歸功於高熲建輸籍之法。按:熲在煬帝時奏:「人間課稅,雖有定分,年常征納,除注恆過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為輸籍之樣,請遍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則熲之輸籍法,正有賴於詳密周勤之吏治。

唐自武后亂國以來,民避徭役,逃亡漸多。田移豪戶,官不收授。其時已有括正戶之舉,見蘇瑰傳。

到玄宗開元八年,乃重頒庸調法於天下。制度廢弛而求以法令挽回,苟不能喚起推行此項制度之精神與意識,則亦徒然。

是時天下戶未嘗升降。監察御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羨田、逃戶。

自占者給復五年,每丁稅錢千五百。諸道括得客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旨,張虛數,以正田為羨,編戶為客,歲終,籍錢數百萬緡。當時上下意識,已全不在輕徭薄賦與為民制產上著想。徒借法令求得隱漏,與民爭財,如何得恢複往年創建租庸調製度時之精神!

然版籍之不整理如故。

丁口轉死非舊名,田畝移換非舊額,貧富升降非舊第,戶部徒以空文總其故書。

朝廷再不注意到民生疾苦,而徒務於追征誅求。

舊制:人丁戍邊者蠲其租、庸,六歲免歸。玄宗方事夷狄,戍者多死不返。邊將怙(hù)寵,不以死申,其貫籍之名不除。天寶中,王鉷(hóng)為戶口使,遂案舊籍,除六年外,積征其家三十年租、庸。肅宗末,租庸使元載又按江、淮籍,以江淮雖經兵荒,其民比諸道猶有貲產。舉八年租、調之違負及逋逃者,擇豪吏為縣令督之。民蓄榖十斛則重足待命,或聚山林為盜。

創建租庸調製度的意識與精神全不存在,而強欲以法令快上意,終不能有效。

其時政府則誅求苛刻,而社會則兼并熾行。此實一事之兩面。

據天寶十四年統計,戶數共八九十萬有奇,按:此數即多隱漏不可靠,說見下篇。而課者五百三十四萬有奇,不課者三百五十六萬有奇。口數共五千二百九十萬有奇,課者八百二十萬有奇,不課者四千四百七十萬有奇。不課者戶佔三之二,口佔六之五。唐制:鰥、寡、孤、獨、廢疾,不課;九品以上官,不課;部曲、客女、奴婢,不課。豈有此等得佔三二、六五之理!故杜佑謂:「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廢弛,併兼之弊,有踰漢成、哀之間也。」據開元十一年詔,其時王公、百官、豪富,或招農民墾闢荒地,熟則擅為私有;或非法收買口分、永業田;或私改簿籍,隱漏戶口,佔為已有;或以自典貼及收奪以為兼并。租庸調製之破壞,蓋至此已達極點。

及安、史亂後,戶籍頓減,更難整理。

肅宗乾元三年,戶一百九十萬有奇,口一千六百九十萬有奇。較之天寶十四年之數,戶激減七百萬,五去其四。口激減三千六百萬,三去其二。戰亂耗折,亦不至如此之鉅。此亦以吏治廢弛,兼并熾行,為其一重要原因也。

於是租庸調製乃不得不廢棄而以「兩稅」制代之。代宗大曆元年詔:「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以國用急不待秋,方青苗即征之,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畝二十,通名『青苗錢』。」此即以畝徵稅也。五年始定法:「夏上田畝稅六升,下田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三升。青苗錢畝加一倍。」此夏、秋分征也。是皆「兩稅」制之先聲。一制度之創建,必有其開先,無突然出現之理。

「兩稅」制始於德宗建中元年,為宰相楊炎所創。

史稱:「肅宗至德後,天下兵起,人戶凋耗,版圖空虛。賦斂之司,莫相統攝,綱目大壞。王賦所入無幾,科斂凡數百名。廢者不削,重者不去。吏因其苛,蠶食於人。富人多丁者,以宦學、釋老得免;貧人無所託,則丁存。故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是以天下殘瘁,盪為浮人。鄉居土著者,百不四五。炎疾其弊,乃請為兩稅法。」

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人。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稅夏、秋兩征。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租、庸、雜徭悉省。

其制簡捷明白,可以止吏奸;而未必能惠民生。

史稱兩稅制行,「人不土斷而地著,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貪吏不誡而奸無所取,輕重之權始歸朝廷。」然當時識者如陸贄等極非之。惟以救時弊,竟不能革也。馬端臨謂:「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戶賦,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復輕,遂至重為民病,此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自兩稅之法行而此弊革。」可見兩稅制在當時亦自有其所以為補救之意。蓋既已不能為民制產,則視民財力而課稅,亦不失為公平之道也。

以此制與租庸調製比,租庸調製稅目分明,此則並歸一項。授田征租之制,遂變為僅征租不授田。「為民制產」之精意全失,而社會貧富兼并,更因此而不可遏。

唐、宋莊園之成立即由此。陸贄奏議謂:「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豪強,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盧。有田之家,坐食租稅。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稅也。降及中等,租猶半之,是十倍於官稅也。」均節賦稅恤百姓奏。按:當時私租額比租庸調舊制已增到二十倍,即官稅亦比租庸調製增高。

兩種稅制下之社會經濟及其一般景況,自必激變,可想而知。又按:兩稅制戶不問主、客,惟以見居為簿,此後所謂主戶、客戶者,乃全為農田兼并下之一種新名詞。其先則是土著與流移寄居之別。

南宋胡宏五峰集與劉信叔書。論主、客戶之關係,云:「蜂屯蟻聚,亦有君臣之義。自都甸至於州,而縣,而都保,而主戶,自主戶至於客戶,遞相聽從,以供王事,不可一日廢。夫客戶依主戶以生,當供其役使,從其約束。客戶或稟性狼悖;或習學末作;或肆飲博;或無妻之戶,誘人妻女而逃;或丁口蕃多,衣食有餘,稍能買田宅三、五畝,出立戶名,便欲脫離主戶而去。」此見客戶亦自有獨立之私產與儲蓄,並有轉變其身分之可能,如史言北宋氾(fàn)縣李誠莊客,「皆建大第高廩,更為豪民」是也。客戶可免國家之徭役,故有獻產巨室以規免役者。然唐代有戶稅,宋代有丁錢,彼等蓋仍為國家之公民。故北宋主、客戶口丁數皆分別統計。此等特以經濟上之租貸契約關係而受主戶之管束,與漢代所謂奴隸、唐初所謂部曲戶者不同。若認客戶為農奴,則失之。又莊園主亦自向國家納稅。大曆四年有「諸道將士荘田,緣防禦勤勞,一切從九等輸稅」之詔。其取利亦不過在私租重而關稅輕之間。此所謂「兼并」與「封建」之異。若以古代封建貴族目唐中葉以下之莊園田主,亦誤。

此可見兩稅制行後農田兼并下之一種情態,若與口分、永業之制相比,自可想見世運隆污之殊也。北宋真宗天禧五年,主戶六百餘萬,而客戶則達二百六十餘萬,已幾及主戶之半數。仁宗寶元元年,主戶六百四十餘萬,而客戶則三百七十餘萬,逾主戶之半數矣。佃農幾常佔全國戶數三分之一,則世運之慘澹可知。

又此制因出制入,與農業經濟之情況亦不合。

農產有常額,故三年耕,有一年之蓄,以備非常;水旱荒歉,則減免田租。今量出為入,則有不顧田收,隨意加征之弊。此後租稅日重,頹勢不可復返矣。

以貨幣納稅,亦為妨農利商。

此制行,納稅人以所供非所業,必將增價以市所無,減價以貨所有。而豪家大商,積錢以逐輕重,農人將日困。楊炎此制,本以便政府,不為農民計也。穆宗時,用尚書楊於陵言,兩稅皆易以布帛、絲、纊(kuàng,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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