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魏晉南北朝之部 第二十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下) 在五胡及北朝

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個種族的複雜問題。

五胡時代,田租的收納,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記室參軍封裕諫,以為宜罷諸苑以業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與官中分。皝依之。此雖一例,然當時北方田租,大體正可以此類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請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一為屯民,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魏書釋老志:「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北史魏收傳:「收在並作一篇詩,云:『打從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為一單位之證。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畝收一石計,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於軍隊,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漢人更處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時用抽丁的辦法。

石虎討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徵士五人出車一乘,牛二頭,米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腰斬。慕容儁欲經營秦、晉,令州、郡校閱見丁,精覆隱漏,率戶留一丁,余悉發,欲使滿一百五十萬。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占兵。苻堅平代,亦三五取丁。優復三年,無稅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羨夫,最號寬仁。

到元魏時,政治漸上軌道,在南朝無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卻一一有了辦法。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議起於李安世。太祖天興元年、太宗永興五年,皆有「計口授田」之詔。高祖太和元年,詔:「敕在所督課農田,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此皆北魏均田先聲。

史稱:「時民困飢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上疏云:『井稅之興,其來日久。蓋欲使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慾,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群證雖多,莫可取據。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永免於凌奪矣。』帝深納之。」(《魏書》卷五三《李安世傳》載)之議起於此。今按,李疏雲「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則應在十年立三長後,而均田詔尚在九年。據魏書,立三長同時定「調」法,「調」法正須與均田相附而行,則九年有均田韶,信矣。蓋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詔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則似確在立三長後也。劉道元曰:「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令按:李疏正為豪右冒認此項田畝而發,則明在推行均田以後。

均田詔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詔首即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時孝文尚未親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漢化之路,並不自孝文始。

大意謂:富強者併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受以生死為斷。

要行均田,必先審正戶籍。十年二月,遂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此議本於李沖。

未立三長前,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韓卓疏謂:「巨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鄰長,復一夫。五鄰一里長,復二夫。五里一黨長,復三夫。

時群臣多不贊同。太后曰:「立三長則包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不可?」

翌年京都大飢,韓麒鱗表陳時務,又乞「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可證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後。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犢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畝,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謂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內。諸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給桑田。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丁牛有限,而奴婢無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婦十奴四牛計,其田已在千畝外。若丁牛限四年,則並牛亦無限矣。又北齊河清三年詔:「奴婢受田,親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據北齊以推元魏,可見奴婢受田之多。北齊尚有限,元魏並限無之。又魏書源賀傳有云:「主將參僚,專擅腴美,瘠土荒疇紿百姓。」北史常爽傳謂:「三長皆豪門多丁為之。」然此等皆不足為此制深病,治史者當就大體著眼也。

尤要者則在繩其蔭冒,使租收盡歸公上。

還受之田,舊說以不栽樹故曰「露」。恐露是「蔭冒」之反義,以其屬諸公上,故曰「露」。以其為露田,故須還受。以其須選受,故不得樹桑榆;並不以其不準樹桑榆,始稱「露田」。時有「露戶役民」,正對復蔭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義,還是要將豪強蔭冒一切出豁,還是與西晉「戶調」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與豪強爭奪民眾之繼演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長與均田制,更有一層重要的意義。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國,逮三長、均田制行,則政體上逐漸從氏族封建變為郡縣一統,而胡、漢勢力亦因此逐漸倒轉。

北魏宗室封郡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縣為列侯。宗室封者先後共九十餘人,部落大人封者則達一百八十餘人。此等世襄封爵,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長、均田制行,則漸次形成中央一統之郡縣制。魏立三長之年,即議定民官依戶給俸;高閣云:「懼蒸民之姦宄,置鄰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劇,班俸爵以優之。」蓋民田租收既歸公上,則百官自應給俸。當時對百官給俸制甚多反對,此與反對立三長制用意正同,亦賴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詔:「朕顧憲章舊典,始班俸祿,罷諸商人,以簡民事。」可見其前商人皆隸屬官府,如崔寬傳:「其治弘農,往來販賣漆蠟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則隸官商人可罷,而民間自由商業亦因此再興。北方社會重行使用貨幣,亦在此後也。(又孝明帝時張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及三長。百官請俸,人樂長闊,並欲厚重,無復准極。」亦可見立三長輿班祿制兩者間之關係。)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蓋河北尚多部落勢力也。是其證。自是中國士族逐漸得勢。因其多為中央統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諸胡部落大人逐漸失其地位。因其均為封建小主。此後魏孝文命鮮卑氏族全改漢姓,正以氏族之優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滅也。

南方屢唱土斷僑寓及釐正譜籍,然他們始終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權下剝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論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規模,而南方的黃籍積弊,終難清理。這可為北勝於南之顯例。

其次再論均田制下之租額。

據魏書食貨志,李衝上言立三長,並定「調」法。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此所謂「調」,即包舉田租在內。一夫一婦六十畝,倍田不計。納粟二石;以畝收一石計,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漢代三十稅一之制。若以當時稅收慣例,百畝收六十斛比論,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10斗=100升,30畝征100升。100畝征60斛,1斛=10斗=100升,則100畝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hú)=10斗。宋朝開始,改為1斛=5斗,而1石=2斛。〕)

舊調,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調外費。較現行調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為一戶,其蔭冒者皆歸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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