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秦漢之部 第八章 統一政府文治之演進 由漢武帝至王莽

要明白西漢文治政府之意義,先應注意到當時的一般情態。

古代封建社會,到戰國已逐步消失。軍人、游仕、商人,不斷由平民社會中躍起,他們攀登政治舞台,而攫得了古代貴族之特權。

秦代統一政府在此種劇變過程中產生,因其歷年甚暫,那時的社會情態現在無可詳說。

就漢初情況而論,似乎秦漢之際雖經歷了幾次戰亂,而戰國以來社會變動的趨勢,依然照樣進行。

(一)農民與奴婢

社會上一般生活,都起了絕大變動,只有農民,還比較獃滯在陳舊的狀態下過活。

封建時代的農民,對其上層統冶者,約有如下幾種負擔:

一曰稅。

此即地租。農民耕地,在政治觀念上,系屬於其地封君之所有,故農民對其封君每年應納額定之租稅。

二曰役。

因土地所有權的觀念,轉移到農民的身分,耕地者對其所耕地之封君有臣屬之關係。所謂「四封之內,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因此每年於農隙,又須對其封君為額定的幾天勞役。如浚河渠、築城防、起墳墓、建宮殿等。

三曰賦。

遇封君貴族對外有戰事,農民須對其封君貢獻車牛,或勞力。農民不能有披堅執銳之榮耀身分,僅在軍隊中服勞役,乃至追逐軍後助威作勞。

四曰貢。

此出農民情感上之自動,如逢年節,向其封君獻彘、兔、雞、鵝或絲、布之類。

上四項,一為粟米之徵,二、三為力役之徵,四為布帛之徵。此言已為一種規定之義務。一一沿襲到秦漢無變。就漢初情形言,農民對政府負擔大體如次.:

一、田租。即稅

戰國以來租額無考,惟孟子屢言什一之稅,知戰國租額決不止什一。漢制則什伍稅一,又時減半徵收,則為三十稅一。自文帝十三年除民田租,至景帝元年後收半租。其間凡十一年未收民租,為歷史所僅見。

二、算賦。即後世之「丁口稅」。

「賦」本出車牛、供夫役之義。戰國以來,兵爭連年不息,於是非常的、即臨時的。無定期的賦,漸變為按年的經常項目。亦不必真出車牛、夫役,而徑以錢幣替代,各處按人口輪派,遂成後代之所謂「人口稅」。秦人「頭會箕斂」,即此。派人持大箕到各鄉村按人頭算繳納也。漢代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十五至五十六。其未滿年齡者,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人二十三,三錢以補車騎馬,(即戰馬。)民至生子輒殺。又買捐之云:「文帝時民賦四十,武帝時民賦數百」,蓋亦時有輕重。

三、更戍。即兵役。

古代農民本無武裝,戰國以下,既征共賦,又編其丁壯為軍隊,於是農民於納賦外又須從軍;而「從軍」與「從役」兩事,在當時觀念上,往往不易分析。故漢人更戍凡分三項:

(一)中央政府之防衛 此名「正卒」,年二十三乃為之,以一年為期。古制二十成丁,授田百畝,三年耕有一年之畜,故至二十三乃可為正卒。三輔來者為「北軍」,掌衛京城;郡國來者為「南軍」,掌衛宮門。漢帝以正月行幸曲台,臨饗罷衛士又郡國材官、即步兵。騎士,亦稱「正卒」,期亦一年。農民正式服兵役者凡二歲。於每年之九月都有「都試」,即大操也。

(二)邊疆戍守 此名「屯戍」,亦名「繇戍」。天下人皆直戍邊三天。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列。亦每年輪值。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戍邊以三日者,古代封建侯國,四境相距不甚遠,故國人得輪值一日以均勞佚。秦既一統,乃適會稽戍漁陽,陳勝、吳廣遂以揭竿而起。漢人變通其制,許有過更則可無秦禍。

漢兵出於民,往來繇戍衣裝皆自補,遠征則食其郡國之粟,惟衛士得衣食縣官,罷遣侑享。因此,漢無養兵之費。

(三)地方勞役 此名「更卒」。一月一更。即每年輪值一月。次直不往,出錢雇貧者,月錢二千。親服役曰「踐更」。賈捐之云:「文帝時,丁男三年而一事。」

此種負擔,在當時已為極重。尚有郡國對中央之貢獻,其詳不可考。

漢書食貨志在李悝盡地力之教,謂:「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晁錯並謂:「百畝之收,不過百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盡地力之教未必真李悝語。且農民經濟變動較少,可以推見漢初情形。董仲舒則謂:「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戌,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

農民在無可聊賴中,苢先是出賣耕地,出賣耕地後生活不免更苦。

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較國稅重十五倍。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荀悅云:「官收百一之稅,民輸大半之賦,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聚強之暴酷於亡秦。」故漢文之輕徭薄賦,仍無救於社會之兼并。

其次只有出賣妻子乃至於出賣自身。如此則算賦、更役等負擔皆免。漢制奴婢倍算,然自有主人負之,與奴婢不涉也。此為漢代奴婢盛多之來源。

漢代公私皆盛畜奴,蜀卓氏至僮千人,程鄭亦數百。武帝時,楊可告緡,得民奴婢千萬數。元帝時,貢禹言官奴婢十餘萬。蓋有犯法沒為奴者,而不能完租賦、踐更役亦屬犯法。則自賣為奴與沒官為奴亦正等耳。自賣為奴猶較自由,有樂生之望,毋怪漢民自願賣身之多。後代不征丁口稅,則不需出賣為奴。

否則亡命。即脫去籍貫,流亡他鄉。舍匿亡命有罪;而或則冒罪藏匿,因其別有可圖之利。是為「任俠」。商賈必盛蓄奴婢,任俠必多匿亡命,二者形成漢初社會之中層。

(二)商賈與任俠

當時商賈經營事業,據史記貨殖傳所載。約可分為采冶、製造、種殖、畜牧、運輸諸項。這些事業,第一有待于山澤禁地之解放,詳第五章第二則有賴於大規模之奴隸運用。

貨殖傳所舉當時大富,如鐵冶、鼓鑄、燒鹽、轉轂即運輸。諸業,均有待於眾多之人力。即其所言末業為貧資,如種樹果菜,如畜養豕魚,如屠沽,如販糴,如制器漆髤,如皮革雜工等,亦待奴役以為操贏之算。大抵其時所謂商賈,以工虞農牧為本,以轉販居積為副,故奴婢為治產一要素。齊刁間收取桀黠奴,使逐魚鹽商賈之利,或連車騎、交守相,然愈任之,終得其力,起富數千萬。班固以「馬蹄噭千,牛千足,羊彘千雙,童手指千」並舉。張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遂富於大將軍霍光。漢樂府:「孤兒命當苦,兄嫂令我行賈,南到九江,東到齊與魯。」王褒僮約,列舉操作項目。諺曰:「千金之子不死於市」,則作於家賈於市者,皆奴也。其時奴隸率利用於製造及商業,而農業則己進為小規模的耕作,並無附著於土地,隨土地而買賣之「農奴」。奴隸生活待遇亦優。可以有家室、財產、兒女,甚至連車騎、交守相,此與歐洲羅馬農奴不同。

以錢幣買奴力以逐利長產,經營貨殖者為商賈。以意氣情誼收匿亡命共為奸利,甘觸刑辟而市權勢者則為任俠。墨經:「任士損己而益所為。」韓非八說:「棄官寵交謂之有俠。」史記遊俠傳謂:「近世延陵、孟嘗、春申、平原、信陵之徒,皆因王者親屬,藉於有土卿相之富厚,招天廠賢者,顯名諸侯,不可謂不賢者。此如順風而呼。而布衣之俠靡得而聞。」是戰國任俠本指四公子輩廣招賓客而言。漢書季布傳註:「俠之言挾也。」其時貴族階級猶未全泯,故有力挾眾。漢興,而閭巷之俠起,正可見世變。儒、墨皆不重俠,後人即認儒、墨為俠,非也。

任俠之所舍匿,則曰「賓客」,然賓客與奴婢身分無殊。同樣逃避國家課稅,失其為公民之資格。任俠既以意氣肝膽匿亡命,則亡命者亦出肝膽意氣感激相報,乃至作奸剽攻、鑄錢掘冢之類,無所不為。後人乃漸以此等為「俠」。而此一團體之生活亦得維持。任俠之權勢與富厚,乃與商賈亦略相當。濮陽周氏舍匿季布,置之廣柳車中,並與其家僮數十人至魯朱家所賣之。則任俠間亦自有大批奴僮相賣買矣。

任俠與商賈,正分攫了往者貴族階級之二勢.。一得其財富,一得其權力。吳、楚七國反,周亞夫至洛陽,得劇孟,曰:「吳、楚寧大事而不求劇孟,吾知其無能為已。」天下騷動,大將軍得之,若一敵國,其權力可想。皆以下收編戶之民,而上抗政府之尊嚴,只要政治上沒有一個辦法,此等即是變相的貴族。故司馬遷稱貨殖富人為「素封」也。

現在再看上層政府裡面的人物。

漢高得天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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