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錢 錢的是非

通常我們對「錢」的認知比較簡單,其實「錢」本身有很多很多的特性,它跟人是一樣的,有性格、有年齡、有氣味、有性別,另外有是非、有短長。我們做生意的人特別要知道錢的是非。很多人因為錢坐牢,很多人因為錢光榮,所以懂得錢的是非是作為一個企業領導人,甚至作為一個公民都特別要小心的一件事情。

我做生意以來實際上每天都要碰到錢的是非。在電視上看《新上海灘》時,我想起公司創辦初期功權也組織大家看《上海灘》,那時候看許文強,看丁力這幫人。後來在海南的時候,有一個很好的朋友炒房子,他想到把一幢房子賣給我們,我們再把它炒給別人,中間有一系列談判。這時,他希望跟我們做一個交易,就是他可以壓低一些價格賣給我們,同時他要一些回扣。我們面臨一個選擇,對方老闆和派來談事的手下都是朋友,但手下要回扣,你給是不給?如果你給,可以花便宜大概5%~10%的錢買到這幢樓,但同時你等於欺騙了你那個老闆朋友。那時候,如果這個來談事的人不是這個老闆的手下,也就是說你跟他老闆不是哥兒們,你通常會毫不猶豫地給回扣。但眼下,卻碰到一個問題,一個道德問題,一個是非的考驗,你要接受了這個交易你就坑了那個老闆朋友,可是坑了他你的利益是增加的。那單生意,我記得我們當時討論了好多次,後來也沒做,我們找了一個理由,說我們不想買,覺得這個不合適,這樣我們誰也沒得罪,放棄了占這個便宜的機會。

從萬通最早的時候我第一次碰到錢,就碰到道德是非的考驗。我們第一單房地產業務就是買賣別墅,成交後,我去拿說好的回扣,全是現金。當時為了把這個價錢談下來,我跟那個老闆講你一定要給我好處。然後我回來就跟我們的合伙人商量,就說我以回扣的形式再拿回20萬來,這樣等於我們又把價錢往下壓了20萬。就好比已經談好是100塊錢,我再跟對方說給我5塊錢回扣,就這樣成交,對方會有積極性。給了回扣以後,我把這5塊錢如數交回給我們最初的合伙人,那麼這件事情就等於我們用95塊錢買進,如果不交回就是100塊錢。當時我拿一張報紙到對方的辦公室包好20萬現金,那是我第一次拿到這麼多錢。可我拿回去以後沒有任何猶豫,交給了我們幾個合伙人,當時楊雪峰(王功權妻子)管賬,我就告訴她這是拿回來的錢,充公用了。第一次手捧那麼多現金,沒心動,沒產生貪念,而是想到這是你為公司集體爭得的利益,並且第一時間交回公司,於是就沒有是非。如果你沒有交給大家,你拿走了,麻煩就開始出現了。所以懂得錢的是非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做了16年的生意,而且從海南出來,主要是對錢的是非把握得比較好,整體來講我們比較平順,沒有出事。

現在來看錢的是和非區別在哪兒?在國外非常清楚,合法的錢就是「是」,非法的錢就是「非」。合法的錢就是我們說依法交易勞動所得或資本所得,利息、饋贈、遺產,這都是合法的錢,這些錢都是「是」;那麼非的錢就是貪污、逃稅、洗錢、販毒、綁票、詐騙所得,是非法的錢,這個是非很清楚。我們現在也說黑錢、白錢,像販毒這類的錢都是黑錢;我們的工資所得、投資所得這算是白錢,算乾淨的錢。在中國的改革時期要區分錢的是非難就難在制度在不斷變化當中,昨是今非,今是昨非,此是彼非,彼是此非,有些錢有時候你不知道該不該拿,拿了它可能對,也可能不對。例如前兩天公司給了我一個股票的憑據,就是當時潘石屹說以股票形式給大家發的獎金,實際上也給了我。我想起這個錢當時我就沒拿,我把它放在信封里讓董事會秘書處保管,我說別擱我手裡,我不敢要。

為什麼不敢拿?因為照理說你把公司的錢通過股票送給員工,得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可是那筆錢是因為當時(1993年)募股很成功,應該給員工些獎金,那時也沒概念,潘石屹就辦了,他跟我說過,我也沒有太明確地說行或不行,反正他就辦了。我想這個錢我要拿了就面臨一個問題,我可能會涉嫌侵佔或貪污;但我一個人不拿,員工們怎麼辦?所以我就想了個折中的辦法,把股票憑據交到董事會秘書處,我囑咐王連翔(董事會秘書)一定管好。後來我們處理遺留員工股份的時候,股東會做了一個決定,就把這些錢給大家算了;那次股東大會做了決定之後,我才可以從秘書處領回股票的憑據。這事其實一開始是「非」,但是這個非又不是很明確的非,也可以說成「是」,算髮獎金。

潘石屹當時就說發獎金,但是你要以股票形式發獎金這件事情應該是通過股東大會,可是當時連《公司法》都不清楚,所得稅也沒有那麼清楚,所以屬於是非的邊緣狀態。但是大家就這麼做了。後來《公司法》,關於《所得稅法》,包括怎麼激勵這些東西都清楚了,清楚以後如果你不做一個股東大會決定,不按這個程序做完,對於員工來說是沒有錯,但對於你這個領導來說這就叫瀆職,你把股東財產隨便就發掉了,而且發掉了以後沒有經過必要的程序,將來員工手裡拿的這個東西有可能還會發生爭議,最後也許不得不再拿回來。所以作為管理者來說就面臨是非的一個調整,後來我們就經過股東大會走了正常程序,經過了差不多12年,這個錢才拿到手裡。可見這個是非過程是變化的,在中國難的就是在這段時間,是非拿捏不好就可能栽進去了,所以處理這種狀態下的錢,亦即在是非中處理錢的是非,難上加難。我們正處在是和非之中,商場是是非地,商人是是非人,錢是是非物,所以得格外謹慎。

今天,管理者必須面對很多是非很含混的錢,比如說企業之間拆借的錢,借了500萬,按照法律可以不給利息,但是我不給利息他就不借給我。我同意給他這個利息,他又提出來最好給他現金,500萬的借款,一年按10%付利息,給50萬現金。我明知道他是逃稅,對於我來說這件事就面臨一個是非問題,我借錢沒有什麼不對,是「是」,但是利息被他拿到了。我給時是假定他要交稅的;至於交沒交,那是他的事。大量的問題是介於是和非之間的問題,特別是昨是今非,今是昨非的問題。在十多年以前我們沒有稅收概念,在海南炒房炒地賺點錢,當時絕大部分人都不交稅,我們交了一部分,但是按照今天的標準來說肯定沒交夠,可是在那時就算是好人了。今天來看,沒交夠就不是百分之百的好人;但是從法律上來看,過了追訴時效了,也不夠刑事責任;可是從道德上來看,你不能嚴格要求自己,還是有些瑕疵的。但反過來如果都嚴格要求自己,心理就多少會有些不平衡,那時候別人都不交我還交了呢!總之,領導者要非常清醒,必須要懂法律,一定要知道錢的是非。

我前兩天碰到一個曾經幫助過我們的人,坐了5年牢出來了,歲數很大,70多歲了。見到以後他就一直感謝,說當時離開北京的時候我曾經給他送過一次錢。的確有這個事情,但是我送錢的時候做了法律上的諮詢,所以沒有問題。為什麼呢?他曾經是我們的董事,我們董事是每年要發工作經費的,我當時給他的錢,就是預借的董事經費,因為那個時候法律上沒有說他有問題,既沒有通緝,也沒有撤職,只是他感覺不安了要走。在這種情況下,他相當於把前幾年沒領的,加上當年的董事經費一塊兒都領了,我是中間人,替他領了後寫了個收條,專門飛到他在的地方,給他錢以後我告訴他怎麼簽收,然後把他的收條交回給董事會,所以這件事從程序上講沒有問題。

類似問題我還碰到過很多次,陳希同案子出來之後有一個人要逃跑,跑之前給我們打電話,要30萬美金,給是不給?我們看了一下,他在我們這兒有股份,有股份我們就應該給他分紅,所以就批了這筆錢,作為分紅給他,我們也沒問他具體幹什麼。最後他跑到洛杉磯,前年又回來了,事兒也沒了。但就為這事,有一天我在車上的時候,接到一個電話,讓我過去協助調查,要我必須馬上到。我想了一下,給公司和律師打電話,我說好像我跟這個案子沒什麼牽扯,你們律師去吧。後來田宇去了,去了以後對方就問這筆錢,說這個人跑的時候拿的錢是你們匯的,為什麼給他錢?我們說他是股東,給他分紅,不是單給他分,別人也分,我也不知道他要跑。而且關鍵是那個時候誰也沒說他是罪犯、他要跑,那你該分紅的就得分紅。律師說了這個道理,這事就算沒了。

還有一件事也挺有趣,前兩年有一個著名的公司出了事,當事人的兄弟來找我,希望給點錢,一方面去「營救」,再一方面還有其他的事情。我見了他以後,當時就說可以,沒問題,大家都是兄弟,反正出來混不容易,出這麼大事能幫就幫一下。可是接著他說要借錢,這事到底應該怎麼處理?我跟一個好朋友討論了一下,決定給錢而不借錢,為什麼呢?在這種情況下借錢給他,第一,明知不可能還還借,分明是糊塗;第二,你借錢要利息,給人感覺你不仗義;如果不要利息,你會覺得不舒服;還有就是借多長時間,借短了你知道收不回來,借長了什麼時候收回來也沒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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