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上午八點半,洪鈞第三次來到法院。楚衛華已經把鄭建國案的卷宗取來了。他把案卷交給洪鈞,並讓洪鈞到他的辦公室去——正好,他們辦公室的人都有事出去了,洪鈞可以安安靜靜地閱卷。
從形式上看,這是一份整理得相當規範的案卷。其內容包括檢察院的起訴書、訊問被告人的筆錄、詢問證人的筆錄、現場勘查筆錄並附有現場照片、屍體檢驗報告、血型檢驗報告、法院開庭筆錄、法院判決書底稿、法院刑事判決書,以及一些程序性文書,如案犯提押票、起訴書送達證和送達筆錄、辯護委託書、法院宣判筆錄等。
由於案卷不厚,洪鈞用了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就把內容瀏覽了一遍。然後,他又回過頭來研究那些重點部分。由於法院不提供複印服務,他只能一邊查閱一邊摘抄。首先,他仔細查閱了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照片,包括現場方位照片、現場全貌照片、現場中心照片和現場上的屍體、刀子、蘋果的細目照片。由於他已經去過濱北農場那間老屋,所以對照片上的現場並不感到陌生。他感覺,現場勘查筆錄的語言描述比較客觀,現場照片也比較清晰。李紅梅的屍體就在他坐過的那鋪炕的炕頭上。她的頭沖南,躺在已經鋪開的褥子上,上身穿著毛衣,褲子脫下一邊,堆在右腿的小腿部位。她的身邊有枕頭和棉被,顯得很亂。靠近炕梢的地方有一個炕桌,上面有一個削了一半皮的蘋果和一把水果刀。
接下來,洪鈞又查閱了屍體檢驗報告和血型檢驗報告。屍體檢驗報告說,死者處女膜有陳舊性破裂痕,陰道內有精液,死者手上及其他部位均無明顯傷痕。根據死者面色青紫和眼結合膜有出血點等屍表徵象,法醫給出的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死亡時間為1984年4月17日晚8時至12時。血型檢驗報告說,死者為O型血,鄭建國為A型血,水果刀上的血跡和死者陰道內精液的血型均為A型。洪鈞沒有發現上述證據中存在什麼值得置疑的問題。
洪鈞把案卷翻到訊問筆錄部分,這裡有三份公安人員訊問鄭建國的筆錄。每份筆錄上都有鄭建國的閱讀聲明「以上材料我看過記的對」和他的簽名,而且每頁記錄紙上都按有鄭建國的手印。筆錄的內容摘要如下:
第1次訊問記錄:
問:你叫什麼名?
答:鄭建國。
問:你因為什麼被帶到公安局的?
答:因為強姦殺人。
問:你在什麼地方強姦殺人了?
答:在濱北農場家屬區李紅梅的家中。
問:你怎麼強姦殺人的?
答:我記不清了。
問: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紅梅家?
答:去了。
問:你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答:是的。
問:她有沒有反抗?
答:她開始不同意。
問:你有沒有用枕頭捂她的嘴?
答:記不清了。
……
第2次訊問記錄:
問:你對你的問題想的怎麼樣了?
答:我該說的都說了。
問:你有沒有強姦殺人?
答:沒有。
問:你手指上的傷口是怎麼回事?
答:頭天在家切菜,不小心弄破了。
問:政策教育,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你明白了嗎?
答:我明白。
問:你愛不愛李紅梅?
答:我愛她。
問:你們分手後,你是不是很痛苦?
答:是很痛苦。
問:你和李紅梅有沒有發生過性關係?
答:沒有。
問:你再仔細想想。
答:我想跟她發生關係,可確實沒有過。
問:政策教育,你要實事求是,要爭取好的態度。
問:你和李紅梅有沒有發生過性關係?
答:沒有。
……
第3次訊問記錄:
問:你叫什麼名?
答:鄭建國。
問:你因為什麼被帶到公安局的?
答:因為強姦殺人。
問:你在什麼地方強姦殺人了?
答:在濱北農場家屬區李紅梅的家中。
問:你怎麼強姦殺人的?
答:我記不清了。
問: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紅梅家?
答:去了。
問:你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答:是的。
問:她有沒有反抗?
答:她開始不同意。
問:你有沒有用枕頭捂她的嘴?
答:記不清了。
……
洪鈞有些興奮,也有些困惑。他沒想到案卷中會存在如此明顯的疏漏。首先,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審訊就承認自己強姦殺人的事實,這審訊容易得令人難以置信!其次,從第2次審訊的記錄來看,犯罪嫌疑人應該還沒有認罪,這顯然與第1次訊問筆錄的內容相矛盾。最後,第1次訊問筆錄的內容和第3次訊問筆錄的內容完全一樣,幾乎一字不差,顯然其中有一份是複製的。於是,洪鈞又察看了這三份訊問筆錄上記載的審訊時間:第1次訊問記錄的時間是1984年4月22日10時20分至11時50分;第2次訊問記錄的時間是1984年4月21日14時30分至16時50分;第3次訊問記錄的時間是1984年4月22日10時20分至11時50分。第1次和第3次審訊的時間竟然完全重合!很顯然,製作案卷材料的人拿走了原來第1次審訊的記錄,又複製了一份鄭建國認罪的第3次審訊的記錄,放在第1次訊問筆錄的位置。但是,這個人太懶惰也太粗心,甚至審訊時間都原封不動地抄了過來。也許,這是因為他需要被審訊人的簽名?也許,這是因為他根本就沒想到還會有人來認真閱讀他的「傑作」?洪鈞無意尋求這個問題的答案,因為他在訊問筆錄中還發現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這三次審訊的訊問人都是谷春山、吳鴻飛和另外兩名偵查人員。
洪鈞把這些問題記錄下來之後,又翻到法院的開庭筆錄部分,仔細閱讀。根據這份筆錄,審判長在核實了被告人的姓名、身份並告知了合議庭組成人員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迴避等權利之後,開始法庭調查。他首先讓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然後讓被告人針對起訴書中的指控進行陳述。鄭建國表示自己沒有什麼可說的。審判長便對他進行了如下問話——
問:你是否承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
答:我有罪。
問:你是怎麼強姦殺害李紅梅的?
答:我記不清了。
問:你在公安機關交代的是不是事實?
答:有的是,也不全是。
問:哪些是事實?
答:我也說不清楚。
問:這些是不是你在公安機關交代的?
答:是。
問:偵查人員有沒有打你?
答:沒有。
……
在宣讀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和鑒定結論並出示相關物證之後,審判長允許公訴人和辯護律師對被告人進行問話。由於鄭建國的回答很簡單,所以這些問話也都很簡短。然後,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階段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簡要重複了起訴書中的內容;辯護律師做了有罪答辯,只是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而且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最後,審判長讓被告人做最後陳述。鄭建國只說了一句話——我相信政府。
開庭記錄的審判時間是1984年9月18日,審判長是韓文慶。
三天之後,法院判決被告人鄭建國犯有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法院的宣判筆錄上,鄭建國開始在「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一欄中寫下了「不服,上訴」,但是後來又把「服」字劃掉了,變成了「不上訴」。
洪鈞合上案卷,閉目沉思。他相信本案的審訊存在問題,但是他也知道,僅憑這些問題是不可能推翻原判的。另外,他知道僅根據ABO血型相同就對被告人進行人身同一認定是不科學的,但這也只能證明原來的判決可能有錯誤,並不能證明原來的判決就是錯誤的。當然,他可以請求法院對水果刀上的血痕進行DNA鑒定,但是他不知道法院能否接受這個請求,也不知道那把水果刀上的血痕是否還能鑒定。總之,他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這一點上。可是,他還有什麼翻案的理由呢?突然,一個念頭浮上他的腦海,他迅速打開案卷,翻到現場照片部分,仔細觀看現場細目照片上那個削了一半皮的蘋果和那把帶有血跡的水果刀。看著,看著,他的嘴角流露出一絲滿意的微笑。他站起身來,跑了出去。沒過多久,他就買回一把水果刀和二斤蘋果。正在他專心一意地削著蘋果的時候,楚衛華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