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墜迷蹤 第三章

伊森在謀殺案發生前後曾去過房子的外圍兩次,而且有人聲稱在那段時間看到伊森出現在一個毒品交易場,在他的襯衫上還濺有血跡。於是,我們把伊森的血液與在犯罪現場發現的血跡進行了對比。

我們猜測很有可能是在他舉起一個帶有沉重金屬基座的檯燈擊打受害者的時候,水晶燈在他手上破裂,割傷了他。

我對在現場發現的所有血跡進行了DNA分析。水晶燈上面沾有三個人的混合血液,來自兩位受害者和一名兇手。關於血斑為何人所留的問題解決了,同時,我還要明確案發時兩個受害者的活動情況。

我繪製出一份現場血跡分布圖,這可以為探員進行現場重建提供科學根據。

DNA分析專家安吉拉·麗妮將伊森·沃爾斯的血液與混合血液進行了對比。如果吻合,將有兩個數字與混合血液的數據相同。

伊森·沃爾斯的血液的兩個數字是18和28,而混合血液中只有一個18,卻沒有28,所以說,這就自動地排除了他作為混合血液的一個來源的可能性。

世界上第一個DNA資料庫建立於英國,它是隨著該國立法的完善建立起來的。這個實驗研究工作開始於1990年,當時的英國立法允許對犯人和未偵破案件現場檢材建庫。

1993年,英國皇家刑事審判專門調查委員會,建議警察可提取嫌疑人的非體內樣本用於DNA檢驗。到了1994年,FSS被授權進行信息DNA資料庫的研究。在同年4月,FSS報告了建立國家DNA資料庫的可行性。9月份,英國的內政部就頒布了樣本提取條例,在1995年的4月,這個條例已經成為了大英律法,也標誌著DNA資料庫的開始。到1996年底在蘇格蘭場、亨廷頓法庭科學實驗室建立了分支機構。目前英國已經成功建立了35萬人的DNA庫。

但是檢舉人總懷疑不止有一名兇手,根據告密者提供的情報,我們認為伊森是兩個兇手之一。

伊森因被指控謀殺格特魯德和愛德華而被捕了。我們作出這個決定是經過了一番深思熟慮的。難道伊森兩次去謀殺現場不意外嗎?再說,誰能解釋伊森把房租支票重新拿回來的合理性?對伊森這個行為我雖然也感到有點古怪,但是需要錢的人的心態是迫不及待的,只要想到那種急急忙忙的樣子,就會理解當時現場的場面有多麼混亂,那就是在尋找一種東西。

那是一種什麼東西?我想,肯定和錢有關係。所以我不會對伊森那個有點古怪的做法陌生,我就像看到了那張貪婪的臉,還有那雙貪婪的手在那裡不停地翻找。從某種意義上說,伊森把房租支票又重新從郵箱里拿走,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和貪婪的心態有關係,而這種心態又和現場的凌亂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伊森完全可以編造這些理由來欺騙警方。誰也不會那麼傻,承認自己就是殺人兇手。

我再來分析水晶燈上面沾有的三個人的混合血液。這說明當時兩位老人還活著,他們正和伊森一起在圍繞那盞水晶燈而扭打,這樣的話,我們就可以排除愛德華進房間時所看到的格特魯德已經死亡的推論。

在案情討論會上,我想再具體地說明一下當時的情況,把當時現場的若干細節再分解一下。我的這個想法得到了同事的認可。大家對我說:「黛安,你繼續說下去,我們聽著呢。」

於是,我說:「當時愛德華開門走進客廳,爭鬥還沒有開始,或許格特魯德正在和伊森兩人說著話,兩個人挺開心的樣子,也會消除愛德華心中的疑慮,因為,他也知道伊森是來交房租的。愛德華會說,伊森,你現在還好嗎?然後,他們三個人坐下,繼續聊天。我分析,就在格特魯德低頭看房租支票時,愛德華也把腦袋側過去,那時候,兩位老人的視線應該都朝著那張支票。他們看得很認真,這時候,他們對伊森突然舉起的水晶燈柱毫無察覺與防備,所以就出現了非常令人震驚的場面。」

「但是,愛德華那雙橡膠套鞋底上面的玻璃片又怎麼解釋?」艾略特插了一句。

我對這個疑問是這樣來理解的,當時現場可能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愛德華在發生暴力之後才走進房間的,他站在門口那裡掛完了大衣,然後就看見了房間里很亂的樣子。於是,他就走過去,他走到房子中間的地方,這時候他已經把檯燈燈泡的碎片踩在腳底上。這就說明,格特魯德已經死了,她死後,那兇手就開始在房間里亂翻,他在搜尋自己想要的東西。然後,當愛德華看見格特魯德倒在地上的時候,兇手突然就出現在愛德華的面前,把他也打暈了過去,直至死亡。

在伊森被捕的那一天,他對我們說的最後一句話是:「不要停止追查兇手,當你們把精力都集中在我身上時,真正的兇手已經逍遙法外了。」在我們給他戴手銬時他還在這樣說,他說這些話,想要在我們思想上引起波動,好讓我們放了他。可是,這已經做不到了,對這樣的兇手,如果我們把他放了,那就意味著犯罪。

伊森知道,如果他被定罪,很可能被判死刑。他當時的精神徹底崩潰了,他的絕望還表現在他對親人的眷戀上。要知道,一個人一旦被判了死刑,那種滋味是不好受的。伊森說他這就好像掉進了一口井裡,再怎麼聲嘶力竭地呼救,也沒有人能聽到。

那天,伊森當著我的面一直衝著我喊:「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我是無辜的!我希望你們明白我的意思,我沒有殺人,我是無辜的!」但是沒有人來傾聽他的心聲,沒有人相信他。那天,伊森在我面前大吼的樣子簡直就像一個瘋子。這我能理解,當一個人已經走到生命盡頭的時候,他就應該作出這種反應。儘管他的發怒絲毫沒有引起我們對他的同情。

我感到有些欣慰,因為我可以為兩位冤死的老人做點什麼。但是,下午的時候,一個電話讓我第一次開始懷疑起自己的智商來。

事情是這樣的,就在檢察官蒂姆·布勞恩準備起訴伊森的時候,那位告密者突然向他坦白了一個驚人的事實,她說自己冤枉了伊森·沃爾斯。

「什麼?請你再說一遍!」蒂姆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我是說,我冤枉了伊森·沃爾斯。」對方又把剛說的話重複了一遍。

事態忽然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彎,至今我們也不知道那個告密者為什麼要那麼做。她只是說:「我說了謊,這是不對的,我不會去作偽證。」

美國有證人保護制度,這個執行辦公室的名字是馬歇爾辦公室,我們稱它為「馬歇爾項目」。目的主要是為政府的證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務。我們把證人看做是政府依靠的人,正因為有了他們的出庭作證,那些毒品交易和恐怖活動以及主要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懲治。但這樣,他們也就陷入了危險。

今天,證人保護項目在檢控程序中已經成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沒有這個保護項目,很多證人將不會出庭,或者會被殺害。如果沒有這個保護項目,許多證人將在審判結束以後就消失掉。

在這裡,我不想再重複提起那個證人的名字了。因為,我們要履行這個保護項目的職責。聯邦證人保護項目的初創開始於1960年的打擊有組織犯罪中的證人保護。這由當時在聯邦司法局有組織犯罪與詐騙分局工作的吉勞德·蘇爾提出的。

我了解吉勞德當時是美國的一個聯邦檢察長,他面臨著幾個即將在有組織犯罪控訴中作證的證人的保護問題。後來,1969年阿肯色州有人介紹了大量有關這個問題的刑法草案,最終,有人根據吉勞德的著作,將其思想引入了起草的《證人保護法》中。

我們能夠理解證人的翻供,我們尊重證人的選擇。在1984年通過的《犯罪綜合控制法》同時也為證人的某些親屬和社會關係提供保護。這部法還包括了今天實施的證人保護法律的主要內容,規定了檢察長為證人提供保護時適應的具體程序。自從執行「馬歇爾項目」以來,已經有超過7500名證人和9500多名家庭成員進入了項目安排並受到保護,這些都由「馬歇爾項目」辦公室重新安排居住地和發放新的身份證件。

這一項目的成功運行已經為政府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共謀犯罪中的主犯(這主要通過污點證人制度),提供了獨特而有價值的工具,被保護的證人出庭的案件定罪率已經達到89%。在作證的人當中,又有17%在項目完成後又被順利地拘留或者被指控。

我對證人的翻供感覺有些不安,可我還是想到了我們證人保護項目的主要內容的第一條——保護對象。證人保護只提供給那些確定必須為保障公訴成功而要出庭作證、證人或者其家人的生活處於危險之中的人。證人的作證行為必須認為是可以信賴的、確定將到來的。在刑事案件中,證人保護針對的刑事程序牽涉的犯罪的範圍包括:有組織犯罪和詐騙犯罪;美國法典第21章下的毒品交易犯罪;任何使證人作證可能遭受暴力、威脅的聯邦重罪;任何與上述罪行性質類似的州立法規定的犯罪。另外某些可能使證人陷入危險的民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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