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部 三葉草-216

百科全書:動物訴訟案

長期以來,動物一直被認為可以接受人類法律的審判。

在法國,從十世紀起,人們出於各種原因,拷打、絞死、放逐了不少驢、馬和豬。在1120年,主教拉翁和代理主教德·瓦朗斯為了懲罰一群禍害農田的毛蟲和田鼠而判了它們流放之刑。在薩維尼市的司法檔案中有關於審判一頭母豬的訴訟。原來那頭母豬被指控謀殺了一個5歲的孩子。母豬和它的6頭豬仔在犯罪現場被抓獲,嘴上的血跡猶未乾透。它們是否是同謀犯呢?母豬被綁住後腿倒吊在公共廣場上示眾,直到咽氣為止。至於那些小豬,它們被關押在一個農民家裡,看到它們並沒有好鬥的行為,人們也就任它們長大,最後把它們按照「正常的」方式吃掉。

1474年,在瑞士的馬塞爾,人們對一隻母雞進行了審判。母雞因為生下了一枚沒有蛋黃的蛋而被控使用巫術。按照法律母雞還有權請一位律師,律師進行了過失犯罪的辨護,但沒有成功。母雞最後被判處火刑。直到1710年,一個研究人員才發現雞產下無黃蛋是因為得了一種病。然而那隻母雞並沒有得到昭雪。

1519年在義大利,一個農民狀告一群鼴鼠破壞他的農田。鼴鼠的律師特別能言善辨,成功地證明了鼴鼠太年輕,因此不能承擔法律責任,況且它們對農民也是有用的,因為它們以毀壞莊稼的害蟲為食。最後死刑被改判為「放逐出訴訟人的農田。」

1662年在英國,唐姆斯·波特被控經常雞姦他的家畜,而被判處斬刑。但是此案的法官認定那些「受害者」也是同謀犯,於是1頭母牛、2頭母楮、2隻小牝牛和3隻母羊同樣被處以了斬刑。

到了1924年,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1隻名為班普的雄性獵拘因為殺害了主人的貓而被判終生監禁。它被關押在一所感化院中,直至6年後衰老而死。

——埃德蒙·威爾斯

《相對且絕對知識百科全書》第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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