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三章 國家公訴——李真

李真一案牽涉出的線索,經檢察機關立案,共查處經濟犯罪案件近50件、涉及150多人,其中涉及省級幹部2人,廳級幹部8人,處級幹部14人,科局級幹部46人。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吳慶五、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王福友、原石家莊市市長張二辰、原河北省建委副主任李山林、原河北省交通廳副廳長張某等一批官居高位的官員紛紛落入法網。

2002年6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李真特大經濟犯罪案件,在法庭上李真表現得異常自如,就彷彿自己坐在聽眾席上一樣,其實只有他自己知道此刻他的心有多麼的沉重,想他自己當年翻雲覆雨,多麼的威風,今天竟淪為階下囚,一定會有無限的懊悔。他往家屬席上瞟了一眼,席上只有他的哥哥和姐姐,他們的臉上明顯帶著不安的神情,李真沖他們笑了笑,他想,幸好是姐姐來了,情人一個都沒來,如果換作是母親和兒子,他一定挺不過來的,即便如此,他的眼圈也紅了,眼淚在眼圈裡直打轉,可李真畢竟是李真,他是絕對不允許自己當著這麼多人的面哭泣的。

2002年6月22日,持續一天半的一審結束了。經核實,李真,1962年出生,原系河北省國稅局局長。在1994年至1999年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河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和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14餘萬元;夥同他人侵吞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人民幣、中興電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摺合人民幣2967萬餘元,李真從中分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70萬餘元。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李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真不服,提出上訴。李真及其辯護人主要提出,原審法院認定的受賄事實有的不構成受賄罪,不構成貪污共犯,有立功表現,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李真案開庭前後一個星期的時間裡,與李真案相關聯的一系列案件先後在河北省各地法院開庭。這些案件分別是:

2002年6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原副主任吳慶五貪污、介紹賄賂案;6月16日,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省駐京辦主任王福友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案,省委辦公廳原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楊益銘受賄案,6月24日石家莊市原市長張二辰受賄案,省建委原副主任李山林受賄案,滄州市原市委書記薄紹銓受賄案等。

吳慶五像突破李真一樣的艱難,在專案組辦案人員面前,面相憨厚的吳慶五裝瘋賣傻拒不交待任何問題。因為,他堅信李真沒有出賣他,專案組沒抓到張鐵夢,即便是李真承認了什麼,只要他一口咬定什麼也沒有,專案組也沒什麼辦法。為制服吳慶五,取得直接證據,專案組特地派員飛抵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關係的愛爾蘭,與在那裡做生意的張鐵夢取得了聯繫。在政策的感召下,張鐵夢交待了與李真、吳慶五共同犯罪過程,吳慶五涉嫌重大經濟犯罪的事實被專案組牢牢掌握。面對專案組展示的鐵證,吳慶五的心理防線徹底崩潰,開始交待了他和李真、張鐵夢共同實施的貪污巨額公款和私分國有資產的驚人犯罪內幕。他的交待和李真、張鐵夢等人的供述相一致,至此,這起河北省建國以來罕見的私分國有資產大案的真相大白於天下。

令人欣慰的是,在此後的時間裡,吳慶五為求得寬大處理,還主動交代了一些專案組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為日後司法機關對其寬大處理提供了條件。據檢察機關偵查證實:吳慶五利用擔任省政府辦公廳秘書、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河北省辦事處人民幣1872萬元及秦皇島中興電子有限公司股份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人民幣2967萬餘元。同時,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人民幣40萬元;但考慮其有立功表現及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判處。2002年6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吳慶五貪污案和介紹賄賂案。法庭上的吳慶五對檢察機關指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做了深刻的悔罪表述。鑒於吳慶五在偵查期間能夠積極配合專案組的工作,主動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立功表現,檢察機關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吳慶五酌情從輕判處。2002年8月30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和介紹賄賂罪從輕判處吳慶五死刑、緣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個受黨和父母培育多年的省長秘書就這樣走向末路。

王福友利用擔任河北省政府副秘書長、省駐京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貪污公款共計551萬元;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5餘萬元、美元1800元;挪用公款人民幣374萬元。王福友夥同他人貪污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但考慮其未實際分得贓款,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並罰,判處王福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薄紹銓利用其擔任河北省滄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港幣80餘萬元、美元10萬元。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楊益銘利用擔任河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先後收受或索要款物摺合人民幣100萬餘元。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李山林利用先後擔任石家莊市建委主任、河北省建委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100餘萬元、港幣1萬元。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張二辰利用擔任河北省石家莊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萬餘元。撫寧縣人民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原交通廳副廳長張某以受賄罪被文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一次省直公開選拔副廳級幹部過程中,李真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使張某從處級幹部,一躍而成為省交通廳副廳長。

李國庭任張家口捲煙廠廠長、張家口煙草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多次為非法經營捲煙批發業務提供方便,索要賄賂款摺合人民幣總計748萬餘元。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李國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2年8月30日上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貪污罪判處李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書如下:

案例名稱

李真貪污、受賄案

案號

(2002)唐刑初字58號

審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

2002-08-30

正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2)唐刑初字58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真,男,漢族,大專文化,1962年5月29日出生於河北省張家口市,住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南大街省國稅局宿舍5棟2單元301號。原系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局長、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00年11月10日被罷免)。曾任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副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00年3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薊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祥、馮樹,江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唐檢刑二訴[20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真犯受賄罪、貪污罪,於200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張純合、檢察員丁力生、汪小松、代理檢察員康紅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真及其辯護人王祥、馮樹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受賄罪

1.1995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中央河北省委辦公廳(以下簡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接受京都三威電子有限公司經理王玉茜請託,通過唐山市有關領導介紹將唐山百貨大樓裝修工程交給京都市建築工程裝飾公司承建,後王玉茜送給李真人民幣15萬元。

1996年8、9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副局長期間,接受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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