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身偉大的抗日戰爭(1937-1945) 制度、規定

1938年7月第二次兵團首長會議時,頒布了《建立正規軍隊制度的各種草案》,其中包括:《報告制度的草則》、《建立彙報制度大綱》、《司令部工作報告大綱》、《平時起居時間規定》、《值班制度規定》和《關於幹部提升及調動規定》等等。

「彙報制度」中規定彙報時間為:班以下每天遊戲時間後至熄燈前;連內,班、排長彙報為每日遊戲至點名時間;營內,連長彙報亦於每日點名前後至熄燈前進行;營長向團長彙報,無特殊原因,口頭彙報3天一次,書面彙報則每天一次。

「作息時間」規定為:每日保證有8小時的休息時間;嚴格建立早、晚點名制;保證軍事、政治、文化教育以及遊戲娛樂時間;每星期六中午12時至晚點名前為黨日。

「值班制度」規定:班值班員每天正副各一名,由戰士擔任;排值班員由本排的正副班長輪流擔任;連值班員由連的正付排長輪流擔任;營值班員由本營的正付連長輪流擔任;團值班員由各營長輪流擔任;連以下值班每天晚點名後交接班,營3天交班,團值班一周一換。

「幹部提升任命」規定:排以下幹部提升由團自行任命;連級幹部提升由團首長及政治機關審查後任命,並報留守處司令部檢查備案;營級幹部須經留守處先行批准,而後任命。

1939年5月,留守兵團召開營長、大隊長以上軍事會議,提出要進一步搞好正規化建設。在上述草案試行基礎上,頒布了《內務條令》、《紀律條令》以及《參謀工作條例》等。《內務條令》包括:概則,在職軍人的互相關係,在職軍人的職責,禮節及野戰勤務等10章176條。《紀律條令》分為:紀律要則,以及獎懲等5章。條令和條例等制度的建立,使部隊的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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