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要點
第二、辯護人對控訴被告人的起訴事實及檢察官所提出的事實的認可與否和辯護人的陳述(略)。
第三、辯護人的意見。
因此,可以認為:被害者初子與宮內的關係,是那種典型的新宿無賴與酒吧間女招待之間的關係。同時也可以認定:初子對宮內是戀戀不捨的。這一點,從案件發生的那天,即六月二十八日初子為收欠款途中到長後鎮宮內家看見宮內與京子一起喝酒,勃然大怒,向京子施加暴力以及她說的話「決不分手,不給他十萬日元」等這些事實也可以清楚地看出。
辯護人確信被告人既不是故意殺人又不是故意傷害,而且認為:被告人也不是過失殺人。其理由如下:
這樣,從九月十五日開始的對上田宏一案的審判正好經過了三個月零七天結束了。
但是,以後宮內依然到味美飲食店吃喝,而且,沒有停止對顧客的威脅,這一點,大村吾一在法庭上的證詞及其他人的證詞已說明得非常清楚。
被告人在同日午後兩點半,為了去借事先打電話聯繫好的搬家用三輪汽車,在赴長後鎮丸秀運輸店的途中,於該鎮福田金屬店買了一把登山用小刀,然而,這不是如檢察官所論述的那樣,足可以立證這時已懷有殺意的證據。而是被告早就想買一把登山用小刀,並利用這個機會還一起買了晾衣夾(根據福田金屬店店主清川民藏在法庭上的證詞)。檢察官認為被告買晾衣夾是打掩護,但這也是沒有根據的。
然而,這時,宮內在新的女人面前,有毆打初子的行為,並與她發生了三十分鐘以上的爭吵。初子於三點半左右以絕望的心情離開了宮內的住處。之後,應當說,初子便懷著這種心情在丸秀運輸店門前看見了上田宏,並與他一起回金田鎮。
如前所述,在初子跟宮內的關係進入破裂階段之後,其絕望的心情是可以想像的。二十七日夜晚,初子對上田宏說,想不開飲食店了,要到橫濱(根據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然而,又擔心賣了飲食店,那十萬日元的被宮內白白要去(事實上,在被害人家屬賣掉飲食店後,宮內拿著十萬日元借據向其家屬要走了)。因此,可以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初子必要找一個可以依賴的靠山。
初子是良子的姐姐,被告人與她們之間從小就認識。初子多情,對上田宏懷著執拗的本能的愛。在她感到絕望的同時,對妹妹良子與上田宏之間的幸福的戀愛又抱有忌妒之心(根據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以及被告人的交待)。初子勸良子打胎,其理由是「被告人與良子年少,無育兒能力」,但這種解釋是不能成立的。初子執拗地迫使良子打胎,並聲言將此事要告訴雙方老人,這種行為被認為是起因於初子的忌妒之心,也是很自然的。
案件發生的前一天,即二十七日夜晚八點,初子把上田宏單獨叫到味美飲食店,向他透露出要停業去橫濱;應當說,這是被害人向被告吐露出不自然的愛情。但是,被告沒有答應初子的求愛,這也是理所當然的。兩人之間很難確認發生過肉體關係。
良子當時懷孕已三個月,被告人對此是不能不考慮,予以關懷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為被告懾於罪行,追求性慾的本能明顯減退。因此,被告人是否有後悔之意,僅以社會上的工友和公寓管理人的外表觀察是很難看得出來的。
檢察官主張:被害者以要把良子懷孕離家出走的計畫告訴被告父親相威脅,所以,被告就要阻止她這樣干,因而構成了被告殺人動機。但是,這種主張是沒有多大根據的,也根本說明不了產生殺意的動機的。初子即使苦苦求愛,即使威脅,被告也不聽。雖說被告和良子都是少年,但已經十九歲了,不論怎樣妨礙他們,也不會改變他們的計畫的,因為,他們已經具有了自由的意志。不僅喜平的父親,就連初子也不知道他們在橫濱市磯子區的新住所。
4、被告人對初子的態度。
他們倆人都沒有怎麼爭吵的樣子,而是談笑風生地來到現場。但是,初子突然站住了以後,空氣才劇然緊張起來。這時兩人的距離約二米遠。不過,不是上田宏向初子逼近,他是站住了,採取了一種防禦的姿勢。這時,初子再次以將要把良子懷孕一事告訴被告父親相威脅,這一點,被告在檢察廳的供述材料中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述材料中也有。緊接著,初子可以說是以友好的態度抱住了被告人的(根據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
3、初子坐在被告人自行車后座來到曬澤崗上時,下了自行車,率先走到離下車地點約五十米遠的現場,這一點,根據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也是清楚無疑的。
初子這時問告被人是喜歡自己還是討厭自己,並逼使他清楚回答。被告做了否定的回答之後,被害者初子突然走近被告人,並一下抱住了被告。(根據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證詞)。
到這時,被告才亮出了登山用小刀。然而,這絕不會檢察官所斷定的那樣,是懷有殺意才刺進被害人胸部的。而倒是相反,是被告在丸秀運輸店門前遇見初子以後,在被害人面前始終是以被動態度處之的證據(根據秀次郎在檢察廳的供述及在法庭上的證詞),而且,這時,被告仍站在原地不動。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就證明了這一點。
被告人由於初子要把良子懷孕一事告訴雙方老人,所以就阻止,並抱著嚇唬的目的,亮出了刀子。這是事實。不論在法庭上陳述意見中,是在辯論中,都是辯護一方一貫地承認這一事實的。之所以承認這一事實也是充分地考慮到被告受憤慨、激昂等心理情緒的支配,以至造成對以後一系列行動的記憶力的喪失這一情況的。
本辯護人對於出庭檢察官不得不根據不充分的材料於法庭上求刑時的表情神態,也不是沒有覺察到的,也為檢察官沒有根據實事求是的精神,襟懷坦白地按照新的證據寫出合乎新的「情理」的求刑書來而感到遺憾。
即使被告人對檢察官的交待帶有任意性的,那麼,也可以認為:正是因為喪失了記憶力,所以才對檢察官的審問胡編亂造地回答一通。
被害者初子即使未必愛上被告上田宏,當她想得到某個人的支持的時候,正好身邊有一個男人,這就是被告,於是就想抓住他,依靠他,這種心理,從該女子的絕望心情來看,可以認為是很自然的。
起訴事實之二關於屍體遺棄的問題,被告人也並沒有否認。本辯護人也無意否認。但是,對於檢察官用屍體遺棄以及緊接著同良子同居的事實從反面立證被告故意殺人這種論斷,是不能同意的。因為沒有一個證據可以駁倒這樣一個事實:被告人見初子意外的死去,極為狼狽和惶恐,於是,就想把屍體藏在草叢中,但不料掉到懸崖下。
被告在說明被告的那種表情時說道:「那種表情是無法用語言形容。」這話意義不太好理解的,但是,作為被告人來說,從迄今為止的初子的言行來看,是不能理解初子的內心狀態的。這,應當說也是極其自然的。
2、被告人於六月二十八日案件發生前的行動。
檢察官說宮內辰造在法庭上的證詞是根據案件發生後過了四個月的記憶,所以不能輕易相信。然而,一個不可改變的事實是:宮內是目睹者。把搜查初期所得的供述材料跟宮內證詞做一比較,如果說宮內證詞不可信的話,還可以說得通。但調查的最後結果,其材料中仍然沒有這一事實。這隻能說明,檢察官的上述說法不過是在轉嫁責任罷了。
根據法本技術官的鑒定書及其在法庭上的證詞,被告的手在刀子刺進被告胸部時有相當感覺。但是,即使在一般情況下,刀子如果是偶然刺進肋骨間,達到心室,加害者也往往是沒有意識到會刺進對方身內的。這一點,已為許多案例所證明(如,昭和三十二年八月二日大阪地方法院刑事第一部對大伴兼吉過失致死一案的審判)。另外,在刀子刺進又拔出的一瞬間也未必會流出大量的血,濺滿加害者一身。——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的。
檢察官在求刑論述中談到:鑒於最近少年犯罪增加,故不能輕視本案上田宏的犯罪。言外之意雖沒有充分理由,但也要對被告判以重刑。對此,辯護人是無法同意的。
被告人原來性情溫良,在校學習成績又好,勞動中又得到好評。在檢察官的論述中,把這些都利用在認定「所以,不會被激情所驅使,從而是故意殺人」這一點上。但是,這是在罪行是殺人這一前提下的推理,不能不說,離真實委實甚遠。
在現場上,初子問上田宏喜歡還是討厭自己,逼使被告表態(這種事情也是完全可能的),當被對方拒絕了自己的愛時,其絕望的心情就愈烈。當被告偶爾亮出刀子威脅時,被害人一閃念索性不如一死,撲向刀尖——這也是極其可能的。
而且,被告人就奪去初子生命一事已感到深深的悔恨,所以,他認為「即使處死刑也罪有應得」,這可以看做是他在道義上要求懲罰自己的強烈慾念。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也可以認為他是受了道義上的自我譴責才故意誇大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