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 求刑

岡部檢察官的求刑是在一周後的十一月二十二日進行的。作為該案來說,經過這麼多天才進行是稍長了些。這表明檢察官一方的態度是如何的慎重。

儘管由於菊地辯護人的反訊問和宮辰內造的證詞,有關事實的細節有相當的變動,但岡部檢察官自信:「殺人及屍體遺棄」這一訴因卻是不會改變的。

求刑要旨

橫濱地方法院:

對於上田宏「殺人及屍體遺棄」一案,檢察官求刑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事實

一、爭論之點。

對於本案公訴事實之一,被告人否認有殺意及其暴行行為,並辯解說,是在手持登山刀子,意在威脅被害人坂井初子時,被害人撲向被告人身上,這才被刺中胸部,造成致命傷,並認為,似乎是傷害致死或過失致死。

因此,關於此點,做一考察。

二、根據傷害部位而認定的作案兇器登山小刀的使用方法。

1、根據法本技術官的鑒定書,用登山小刀刺傷僅一處,是被害人生前所受的傷,也是致命傷。刀子從左胸部第五根肋骨和第六根肋骨之間刺入,達心胸前左心室,深度為六厘米,從傷口形狀看,推定刀刃是向上方的,當被害人站立時,被害人是呈水平面刺進的。

根據法本技術官的鑒定書及在該法庭上證人的證詞,可以認定:前述刺傷是在被害人生前遭到的。

2、被告人在該法庭上主張:在犯罪當時,喪失記憶。他辯解說,致命傷似乎是由於被害人撲向自己才造成的。然而,這跟被告人在檢察官面所交待的材料內容相比較,是極不自然的,是根本靠不住的。

根據法本技術官的證詞,上述傷口只有在相當強度下才會產生,是手可以強烈地感覺出來的。即便是象被告人所主張的那樣,在手持刀子的時候,被害人撲來了,也可以認定:由於被害人身體的反作用,刀子上下左右動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正如鑒定書上所述,保持水平角度是根本不可想像的。

3、被告人辯解說,正在手把登山小刀威脅對方時,對方突然向自己撲來。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是根本不會造成如此重傷的。即便可以認定這是事實,也不能不認定,被害人的重傷是被告人用刀子猛力刺殺才造成的。

三、足以認定上述登山用小刀的使用方法的其他證據。

1、被告人被捕後對於刑事警察官及檢察官的審訊,就登山小刀的使用方法,承認是懷有殺意才刺向被害人的胸部的。也就是說,被告人亮出刀子威脅對方說道:「把良子懷孕一事告訴我父親可不饒你。」但對方嘲笑說道:「你以為我怕那玩意嗎?在新宿你能對付得了阿飛流氓嗎?」於是,被告人大怒,用左手抱住被害人身子,並注意別讓血濺到身上,用右手猛地向被害人刺去。這一點,被告人在公判中並沒有辯解,仍如原交待的一樣。

2、被告人於法庭上認為:自從拿出刀子以後,喪失了記憶,從而,明確地否認了前述他所交待的事實。但是在刺傷時及其使用方法上做了詳細而明確的交待。從這一情況來看,被告人關於喪失記憶力的辯解是毫無根據的,不足為信的。

四、對於公訴事實,被告人被捕後面對檢察官的審訊,沒有否認這樣一個事實:為了掩蓋前述罪行,把被害人屍體從現場拽到約四、五米遠處,然後從高約十米的懸崖上推到崖下,滾落到大村吾一的樹林中。

被告人在該法庭上主張:開始是想把屍體掩藏在崖上草叢裡,但把屍體拽向草叢裡時,似乎是由於不小心使屍體掉到崖下。然而,前述事實,根據有關證人的證詞,是很難立證的。

五、關於本案動機及其殺意的問題

1、本案的動機是清楚無疑的:被告人從去年八月起,與被害人妹妹良子戀上了,並於今年四月,致使良子懷孕。由於被告人要與良子結婚的要求遭到被告人父親喜平的堅決拒絕和反對,便秘密租借橫濱市磯子區一公寓,計畫六月二十九日離家出走,與良子同居。正在這一期間,初子發覺良子懷孕,並鑒於被告人與良子年少無知,極力說服二人打胎,但二人不聽。由於初子說要將此事告訴雙方老人,所以,被告人一方面怨恨初子,一方面擔心同居美夢破滅,遂產生殺害初子之心,並於作案當天,去長後鎮福田金屬店,在買其他東西的偽裝下,買了一把登山刀。爾後,到丸秀運輸店借搬家用三輪卡車,在他與丸秀運輸店門前與該店店主之子商量借車時,正好被路過這裡的被害人所見。於是,被告人離家出走的計畫敗露。這時,被害人要求被告人用自行車載她回金田鎮,被告人認為此機絕好,一口答應。這樣,被告人就把被害人用車載到人跡稀少的現場,用早已備好的登山小刀刺進被害人胸部,達到了謀殺的預期目的。從被告人做案前前後後的行動來看,其動機是顯而易見的,這就是排除干擾者,達到與良子同居的目的。

2、被告人性情溫良,在工廠幹活人緣很好,從未跟人吵過嘴,打過架,因此,很難確認被告人作案是由於一時的感情衝動所致。被告人在法庭上那種「偶然性的犯罪」的說法是根本站不腳的。

3、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認有殺意。但是,被告人在被捕後面對檢察官的審訊時,卻承認說是懷有殺意才買登山刀子的。另外,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買登山刀是為了搬家用及同居後家庭用。然而,刀子是用於登山的銳利刃具,對於家庭是不適用的。為了搬家而務這一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刀子是殺人的兇器,就是根據客觀的物證,也完全可以認定本案是謀殺案。

4、根據目睹現場的證人宮內辰造在法庭上的證詞。可以認定:在現場上被告人與被害人談話態度是緩和了,而且,被害人似乎以和解的態度走近被告人的。然而,儘管如此,被告人卻是以相當的力氣,用刀子刺進被害人胸部的,從而造成刀刃抵達心臟六厘米深。另外,在被害人倒地時,被害人沒有予以護理,不僅如此,還把被害人屍體拽到十米左右高的懸崖上,然後推於崖下,從而造成使被害人無蘇生的餘地。綜上所述,可以認定,被告人為了達到殺害之目的,是有意識這樣乾的。

六、關於上述起訴事實的一、二,從法庭上所得到的證詞來看,其證據也是充分的。

第二、作案情節及其量刑意見

1、被告人作案當時是十九歲零四個月的未成年者,捕後又深悔其罪,並如實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這些情況對被告人是有利的。但是,另一方面,被告人作案後又馬上掩蓋被害人屍體,之後,在曬澤途中用泉水洗凈手上衣服上的血跡,並把兇器插進稻田裡,企圖隱證瞞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系列的活動中,被告人始終保持著其冷靜的態度,甚至在曬澤遇見過他的大村吾一都沒有發覺。不僅如此,就是在他回到家以後,也和往常一樣,坦然地跟家人談笑風生。

2、而且,被告人慶幸:由於掩蓋了罪證,使犯罪長時期沒有被發現,這樣,被告人便按原計畫,在作案第二天,即六月二十九日,與良子秘密驅車離走,直到被捕前,在橫濱市磯子區公寓同居。其間,被告人在新的工作地點——龍汽車工廠工作狀況仍無異常表現,既無毫無悔改之表現,也無畏罪自首之意。

3、在該法庭上,被告人推翻了開始對檢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供述,以記憶力喪失為由,企圖掩蓋當時犯罪的真實情況,可見,態度不完全是老實的。

4、被害人坂井初子是被告人同居的良子的姐姐。其母澄江由於長女被殺,次女懷孕,離家出走,悲痛欲絕。

5、被告人犯罪當時,剛滿十九歲零四個月,是一個少年。但是,已經跟良子有將近一年的肉體關係,說明身心已經成熟。而且,從四年前,就一邊讀定時制高中一邊在茅個崎工廠當徒工和臨時工。從他這些社會經歷來看,關於上述犯罪也是不能逃脫出法律的責任的。

6、近年來少年犯罪增加,尤其是在觸犯他人人權、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少年犯罪不斷出現的今天,從刑罰目的來說,對此案也決不可輕視。

7、而且,被害人初子是孱弱女子,即使她將良子懷孕一事告訴其父,被告人也不應使用武力手段,或者是即使使用武力威脅手段,也不應奪取她人生最寶貴的生命。因此,應當說,被告人是在「排除干擾者」這一指導思想下殺死初子的。因此,不能認為:由於被害人是法律上的少年就予以輕判。

8、因此,考慮到就本案的其他各種情況,適用於有關法律條文。由於被告人是法律上的少年,故按少年法,對被告人應處以八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為宜。

橫濱地方檢察廳

檢察官岡部貞吉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