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律師

澄江和良子乘公共汽車回金田鎮後,菊地律師把花井先生領到南京街中國飯店。這一天,他只有一個跟別的依賴人於下午三點在東京事務所的約會。因為,只要三點前趕回東京就行。

戰後的東京美國式的中國飯店多了,因此,特意從東京到橫濱南京街中國飯店吃中國風味的人也多起來。不過,最近神奈川縣高爾夫球場劇增,那些眾多的高爾夫球球迷們,由於留戀味濃可口的中國飯菜,也常常在打完球回家途中來到南京街中國飯店。打高爾夫球的人一般都是象菊地這種年齡,都熟悉南京街。

菊地和花井來到一家與自己身份相適應的飯店,一坐下,菊地便問花井:

「你父親最近身體好嗎?」

花井先生家從祖父起就在涉穀道玄坂開洋貨店。戰爭中,花井才隨父母疏散到祖母的故鄉金田鎮。這可以說是成為金田中學老師的起因。他是家裡的老兒子,隨父母在金田鎮定居後,由於戰後缺少教師,便當了金田中學的代理老師。這樣,便不知不覺地成為金田中學的老人了。

他父母因此常常嘆息,說道:如果他回到東京,也許會象他哥哥一樣,在公司找到一個好工作。但是,作為一個在金田鎮看著厚木美軍基地附近的農村變化的情況長大的的他,卻認為對這種環境中成長的孩子進行正確的教育是自己的使命。

花井今年三十五歲,身體矮小、羸弱,因也有人懷疑他怎麼會有那種紮根金田、立志教育的理想。他學過徒,在戰爭中和戰後的嚴峻歲月中形成了自己的人生觀,懷有崇高的理想。但對於這種理想,象菊地這樣戰前派的人也不理解。

在中學,他一直擔任上田宏那班的班主任,對上田宏最了解。因此,他不能想像象上宏田那樣老誠忠厚、聰明伶俐的學生怎麼會幹出那種蠢事。他堅信其中必有其重大原因。他之所以熱心地拜託菊地律師,說服其家長聘請高明律師,原因就在於此。

「嗯,家父還是那樣健康。」花井回答說。

「還釣魚嗎?」

「相模川已變成了採砂場,沒有地方釣了。對此,他滿腹牢騷呢。」

「重吉過去就是一個發牢騷的專家啊!」菊地說完笑了。

重吉是花井父親的名字。花井的母親伊都子是菊地律師的堂妹。

菊地老家在山口縣,從祖父起就到了東京,是個世代管農業的官吏之家。因此,他在大學選學法律也是很自然的。由於他景仰崇敬京都大學法學系某教授,便選擇了京都大學就讀。從此,跟東京的感情漸漸地淡漠起來。這樣,便跟他大都從事民間公司工作的兄弟不同,走上了一條司法官之路。

開始,他在東京地方法院預審部工作,但戰後一直在地方法院工作。在法院也有因學閥或派閥關係而被排斥、不得志的人。

菊地大三郎作為一個審判官判刑輕是很有名的。從總的看,日本法院判的刑在世界上最輕。但總是輕,就會跟上層人物發生矛盾。這也是很自然的。

當他在福岡地方法院工作發現自己已處於沒有希望的地位時,便當機立斷,改行做了律師。

當律師自然要在東京當。他與曾經是東京地方法院預審部的同行、早已轉行的一個人共同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直到今天。

「前途怎樣?」花井把端來的鮑魚湯一邊往盤裡撥,一邊擔心地問。

菊地本身不想在法庭之外談論有關案子的事。但也清楚地了解有關人員的心理:在腦海里是很難排除案子的事的。

「前途?這可不能簡單地下結論啊。往最壞說,是單純殺人。」

「能判為死刑嗎?」

「難得的是,從日本以往的案例來看,唯獨殺人犯判的最輕。如果不是強盜殺人或強姦殺人,就不會判為死刑。特別是,上田宏還是一個十九歲的少年,即便是確定為殺人罪,檢察官的求刑頂多為十二年,不會再多了。」

搜查部的檢察官在提出起訴書的同時,附上求刑,此乃是一般慣例。

在審判最後階段,申述意見、求刑的是出庭的檢察官。但究竟判什麼刑,多少年相當,卻代表著直接調查此案的搜查部的檢察官的意見。

出庭檢察官一般不會硬行改變搜查部檢察官的求刑。不過,這裡確實存在著一個僥倖的問題。少年殺人犯,如果檢察官求刑為十二年,那是相當不輕的。

以上所有這些,都是社會上以「老規矩」這個詞語為代表的一系列的慣例。如果不是極特殊的案件,是不會脫離這個軌道的。可以說這是一種舊框框,令人乏味。

出庭檢察官的求刑。要是某個重大案件,必定在報上報道。因此,對讀者來說,也容易產生一種被告應當重判這一先入觀。而且,對於不看或漏看判決的報道的人來說,其腦海里就只存在檢察官求刑的情況。

也有人流露出這種意見:沒有檢察官求刑這道手續好。從英美或新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主義者來看,到立證犯罪事實為止,檢察官的作用就算結束了。這是考慮到反正最後判斷得由審判官來做,所以,用不著再費二道手續。根據慣例,判決時再對求刑打二折,就更是脫褲放屁的事了。

但是,審判官中也有人主張還是象歷來做法一樣的好。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屬於整個國家性的組織中的人,熟悉、了解在何時何地發生的案件,又是怎樣判決的。而在這方面審判官則是望塵莫及。頂多有能力參考自己以往所判過的案子。因此,為了保持在判刑方面的合理性,由檢察官求刑是必要的。作為另一方的當事者審判官,聽取檢察官的意見也是合法的。

檢察官調查被告情況及其犯罪事實。從弄清案情角度看,也可以說是創造者。而辯護人挑檢察官辦案方面的缺點、毛病,是實際監察者。因此,最後下判斷、做結論的審判官應當了解檢察官的苦衷。——持這種意見的主要是檢察廳。

對於殺人罪的刑罰,在現行法律條文中規定,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三年以上徒刑。所以從三年開始,是因為包括最輕的殺人犯和殺死嬰兒的殺人犯在內。一般來說,日本刑法規定較寬,所以,檢察官求刑和審判官判刑的範圍也不得不放寬。

在英、美、法,殺死嬰兒的犯人按另罪處罰。其殺人,也分謀殺、誤殺、傷害殺人等幾種。陪審員做出有罪的判決後,審判官也只是根據條文機械地宣判一下而已。在英、美、法,殺人犯大抵都判為死刑。這種做法主要是出於「殺人必償命」的報應思想。但在日本,自從判刑要從教育犯人這一指導思想通行之後,根據案情輕重,減為無期或十五年。不是強盜殺人,強姦殺人,一般不判死刑。

從教育犯人這一角度出發使被告在監獄服若干年刑——這種判決,不是純屬於司法權的範疇了,而是一種「刑政」機關即行政上的處理了。在此,由作為行政機關的檢察廳進行求刑,就有了法理上的依據。

以上談的都是一些艱深的理論。總之,正如前所述,求刑實際上要打二折是一定的。但判決也未必就是不按檢察官求刑要求。檢察官要求判為十年,而審判官宣判為三年,這種情況也是很少有的。

這些有關審判的知識,一般人是無法知道的。審判時,審判官往往也受感情的支配,產生膽怯和緊張心理,特別是擔心當做出某種判決之後,當事者和有關人員會怎麼看呢?產生這種心理,其實也是很自然的。

此時坐在菊地面前的花井是一個老誠的中學教師,他對於城市周圍的農村青少年的心理動向具有卓越的見解。儘管如此,對於這個案子的審判會出現一個什麼樣的結果,卻象無知的老太婆一樣,感到惶惶不安。

花井把身子往前靠了靠,說道:「但是,我想,說上田宏想殺死初子才買那把小刀,這太過分了。他不是那種會有計畫地干出殺人勾當的人。」

在此之前,他這句話也說過多次了。菊地也曾經多次告訴過他:「上田宏的交待材料尚沒交到法院,但他所交待的似乎多少對他不利。」因為他在交待時說道:

「我買刀子主要是為了搬家,但買刀子時,想過用這把刀子可以殺死初子,這也是事實。」

「不論何人,如果對自己不利的唯一證據是被告人自己交待的,就不能判為有罪或判刑。」這是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這條規定,作為歷來偏重坦白的立法者的極端表現是經常被引用的。然而,就在今天,拿到法庭上百分之八十的案件,也都是自首的。如果以刑法為基準進行審判,那就更加麻煩了。

有一種意見認為:法庭上的自我交待坦白,不包括刑法條文所規定的那種交待坦白。從前有過這種情況:松川案件中,由於其同夥的揭發而被判罪。關於旁證也是如此:即使可佐證的被告坦白的證據未必就能證明與他所坦白有關的構成犯罪事實的全部,但如果能保障其坦白的真實性,那麼,也就足夠了。由此可見,判決具有靈活性,可以看做是法院對於法的實際上的反作用。

在關於至少是罪體的重要部分方面,持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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