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核對證據

證據申請書一提出,和庭吏把岡部檢察官桌上堆積如山的材料一搬到菊地辯護人的桌上,法庭就暫時靜下來。這時,菊地辯護人便開始邊看著備忘錄邊對照著各種證據的細目,或翻閱著證明材料,做著筆記。在這一期間,審判官便呆得無聊,看看天棚或看看菊地辯護人兩手。

應採用哪條證據,不採用哪條證據,當然要由法院來決定了。但是,關於其取捨,也有刑訴法規定的制約。法院就檢察廳提出的證據是否採用,在這種場合下必須聽取被告一方意見。也就是說,只有被告一方看完全部證據同意了,才能進行證據核實對證工作。

在龐雜的證據材料在向審判官提出之前搬到辯護人桌上,其原因也就在此。但是,被告一方在法庭上一一讀完供認材料、決定其態度就太費時間了。

檢察官在公開審判前,把應提出的證據交辯護一方閱讀抄寫,就是為事先徵求同意哪條證據、不同意哪條證據提供方便。只是:根據案情,檢察官不一定將「證據申請書」上所寫出的證據全部讓被告一方看。有關公案、貪污、違犯選舉法的案件,事先不給被告一方看,這在前面已經敘述過了。

關於「事前準備」,就是在審判官、檢察官、辯護人三者之間,就審判的進行方法進行協商,同意或不同意其證據、訊問所傳證人的時間安排,也在這個事前準備階段決定。這種習慣是現在法律界進步的結果。這些,前面也敘述過了。所謂「事前準備」,其目的就是為了簡化審判手續,加快審判速度。但也有人認為:這是在審判上的黑市交易,違犯公開審判的原則,因而加以反對。

如果上田宏案件經過事前準備階段,那麼,在證據調查這一階段,只有二、三分鐘就可結束,一般被告一方同意的書面證明材料,就會原封不動地放在檢察官的桌上,只是把「檢察官證據申請書」的副本和辯護人沒有看過的材料拿到辯護人的桌上。而且,凡一般不重要的證據,辯護人只是對照申請書確認一下就可以了。

在這次案件中,由於菊地辯護人的情況沒有經過『事前準備』,所以,在他的桌上堆滿了如山一般的書面證明材料。從表面來看,菊地辯護人由於在名古屋接受的一案接近於尾聲,抽不出時來參加事前準備。

但是,也正如前所述,菊地辯護人據說從當審判官時代起就反對濫用事前準備這一做法。而且,谷本審判長對於最高法院所獎勵的提高審判速度的「集中審理」的做法也不是採取協作的態度的。

所謂「集中審理」。這是宣傳機器曾經大肆宣傳一時的審判新方法,特別是為東京地方法院的一部分審判官所愛用。這種新方法被認為:不是把法庭當做宣讀各種材料的場所,也省略審判官在家讀材料讀至深衣的麻煩。審判官聽取所有證人的口頭證詞,從而形成心證。這種新方法的最高目標是「由眼審判到由耳審判」的轉變,得到被稱為「新刑事訴訟」派的五十歲以下的審判官的支持。

他們幻想著審判就象美國推理小說作家卡特納所塑造的聰明機敏的律師斐理·麥伊遜為主人公的電視劇一樣,富有戲劇化。然而,實際情況是:正如前所述,由於事前準備,大體階段已經確定,也就是說道:從證人人數到主任訊問與被訊問的時間表,在審判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之間已經商量好了。

集中審理在公判日與公判日之間,相隔時間縮短,所以,也有人認為,這對被告一方不利。象斐理·麥伊遜那樣在決定性瞬間,用飛機把關鍵性證人帶到法庭這樣遠距離作業,在美國也只有推理小說中才有的事情,更不用說在日本的現實社會中了。無力收集證據的日本辯護律師在專門駁斥檢察官一方提出的證據時,就無法駁倒,使之無效。這樣,到下次審判時便需要充分時間收集反駁材料,然而,辯護律師還同時兼有別的案子,所以,實際上不可能再在此案上下功夫。

集中審理,不僅對辯護人,就是對法院秘書官、速記官、打字員也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秘書官在原則上至少到下次審判之前,必須將「審判調查」這一審判時的議事記錄作好。但由於這實際上來不及,所以,實際作法原則上都是只列出要點就行了。儘管如此,一到集中審理時,工作自然就緊起來,速記官和打字員就得加班加點,忙得不亦樂乎。

對於被告來說,與其在一個月一次或兩次的審判中活受罪,不如一有罪也好無罪也罷,還是在集中審理中,乾脆痛快地審判完,以便減輕心理上的負擔。但是,由於審判官、檢察官、辯護人三者之間的時間等各方面的關係,開始集中審理也得半年之後。這期間被告就得延長拘留時間,耐心等待。

假如根據集中審理的話,三個月期間可以審理完三個案件,那麼一個案件雖然費去三個月時間,但大體上三個以上案件一開庭就審理,而且,三個月後三個案件就可以同時結束。這乃是歷來所使用的方法。

獎勵「集中審理」的辦法,是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官方長官所下達的通報以後。但在此以前橫濱地方法院卻很少使用。按照五十四歲的谷本審判長的說法,搞集中審理不過是一部分理想派的審判官想出風頭罷了。

上田宏的案子沒有搞集中審理。也就是說,在宣布午後判決以及其他事項等方面五個項目都是預定的,因此,第一次審判可在午前結束。

一般認為,集中審理儘管存在很多缺點,但卻是解決現在法院堆積如山的未結案件的最好措施。因此,有關方面就其規則做了修正,並決定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在川崎還是一個駐在處的時候,橫濱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平均每個審判官三百件,一個審判小組負責一百個案子。在案件多的東京地方法院,平均每個審判官就是二百,一個審判小組就是五百。全國各地方法院所接受的案件未辦的件數不下十萬。

根據現在的進修學習制度,要想有希望培養出超過現今審判官人數的話,據說有關方面根據象英美的陪審制或者象德法那樣的參審制,研究了讓民間人士參與審判的方法。

但是,現在究竟需要多少民間有資格的陪審員?美國的陪審制已經引起當地美國法律界的不滿,受到批判。由市民十二人評議被告有罪或無罪,然後再由審判官定罪——這樣的一種程序表面看來似乎很民主,但往往是由於外行,在法庭上容易為對被告和證人所抱的印象、思想感情所支配,不理解其證詞的真正意義。

在評議之前,審判長首先說明一下情況,重點地講一下問題。對此,民間陪審員一般也不理解。甚至也有這樣的陪審員:在法庭上什麼也不聽,打瞌睡或睡大覺。然而他卻有行使一票的權利。因此,在日本占統治地位的想法是:被告還是由職業審判官審判幸福。

戰後日本曾經採取過被告可以選擇陪審員的制度。但這種審判也是根據預審材料的,所以,也不是什麼純粹的陪審。審判長如果認為陪審員所下的判斷是錯誤的,那麼,隨時可以推翻之,命令重新評議。也有這樣認為的審判官:被告選擇陪審員的本身,即靠外行人的判斷,就是被告有罪的證據。這樣,要求陪審員的人就少了,日本的陪審制自然也就自消自滅了。

橫濱地方法院曾經有過第一個陪審席法庭的光榮歷史。這個法庭現在仍做二樓中央特號法庭存在著,對戰後審判甲級戰犯起過作用。現在主要用於有關公案方面的審判和演說的會場。

隨著法國大革命,日本吸收了英國的陪審制;戰後,這種制度又被德國式的參審制所替代。因為這種制度與其說是讓民間人士不如說是有識之士參加陪審,所以,既不必花錢改造法庭,又似乎受到拔尖意識特強的日本知識分子的歡迎。不過,這對被告是否真的有利仍是一個問號。

日本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世界上最複雜的,它是在歷來的德國刑法的基礎上又加進了戰後英美式的東西。對於這樣複雜的刑法,突擊培養出來的審判官究竟能否運用好,應當說還是一個疑問。因此,即便是可望會想出一條帶根本性的良策加以解決,在沒有找到這個良策之前也只好就這樣稀里糊塗下去,這就是日本法律界的現狀。

自午前開庭後,將近一個小時過去了。冒頭陳述(包括辯護人陳述意見)二十分,檢察官冒頭陳述三十分。之後,如果菊地辯護人對書面證據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那麼,就可以進入就同意的書面證據進行對證。

「檢察官證據申請書」分甲乙兩種。乙是有關被告人的自我交待材料,甲是除此以外的材料。根據刑法,如果其他證據的對證不結束,自我交待材料這一證據是不能進行對證的。因此,此時提到法庭上去的當然是甲種。因為要分兩次提出,故分為甲乙加以區別。

「檢察官證據申請書」是薄薄的美濃紙,大體分五個格,依次寫著證據號碼、姓名、標目、立證事項、備考等五項。

姓名當然是證據提供者或所寫者,「標目」則是記屬於哪個種類,「立證事項」則是記個概要,在備考欄里,通常是在不同意的時候,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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