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冒頭陳述

被告和辯護人在意見陳述完之後,審判的最初程序便結束了。這中間經過了二十分鐘。這乃是法庭審判的一般速度。菊地辯護人發完言後坐下了,上田宏也走下證人台,回到後邊的被告席上,迄今一直在進行審判的法庭暫時停止工作,但這只是短暫的一瞬間的事。谷本審判長接著對岡部檢察官說道:

「那麼,現在開始核對證據。檢察官,請進行冒頭陳述。」

所謂「核對證據」,就是:審判官為了得到心證,就起訴書上所寫的犯罪事實實際是否存在,以及所犯罪行該當哪種刑罰,而對證據一一進行核實。「確認事實要根據事實」,這是審判的原則方針,所以核實證據被認為是公開審判的中心環節。

而且,在進入核實各種證據之前,審判官必須將案件的綱要,以及立證的方針做一闡明。這便是冒頭陳述。法院方面根據冒頭陳述,決定取捨證據,確立指揮訴訟方針,而被告一方則好準備對策。

這樣,冒頭陳述,就是核實證據的開始階段。但規定:只要敘述「由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即可,而與此相關聯的證據本身,則無必要列舉。還規定:證據的旨意,在提出各個證據時,予以展示即可。

冒頭陳述大體從被告的簡歷開始,對起訴書上所寫的訴訟事實做一詳細地闡述。在被告否認的案件中,即使與犯罪事實沒有直接關係,如果是可以推定的間接的事實,也要予以闡述。

上田宏對於自己的案子,雖然他剛否認自己有殺意。但是,他於作案那天在長後鎮買小刀一事是可以推定他有殺意的重要事實。所以,是岡部檢察官冒頭陳述中的一個中心問題。而且,作為其證據,除了有上田宏本人所寫的材料外,還有賣小刀那家店主人的證詞,這便形成了一份證據材料。冒頭陳述中所出現的那家店主人的名字是為了明確與證據的關係。

這樣,整個冒頭陳述,從外觀看,便是一個完整的故事,從中可以表示出各個證據之間的關係。

不過,作為證據,根據那些無意要求調查的資料,使法院容易帶上偏見或產生誤斷之弊病的事實,是禁止講的。

另外,也有一說,即:由於怕影響審判官的心證,所以,也應當避免講述被告的前科和平常表現情況。但這也是一種異說,一般檢察官還是要講這個的。

岡部檢察官的冒頭陳述在此按在法庭上宣讀的那樣抄寫下來,讀者要讀完它,也許需要忍耐。

讀者已經了解到上田宏具有怎樣的經歷,是怎樣殺死初子的。但我們的任務是知道一旦經過檢察官之手,變成一個案件之後此案又是怎樣發展變化的,這,也許不是無用的。冒頭陳述也是一個故事。

在強調用耳朵聽的審判的今天,應該說冒頭陳述就是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演講。在此以前,送到法院里的只有一份起訴書,因此,審判長等三人審判官在此是第一次聽到關於罪犯的詳細情況。

一個簡單的案子,在公開審判前,也有根據跟辯護人協商就冒頭陳述交換意見的,但這畢竟是例外。

檢察官不象審判官,沒有在家辦公日,冒頭陳述必須在檢察廳辦公桌上寫。一般需要二、三天的時間才能寫完。檢察官岡部也是一樣,從二天前的午後就著手,但由於案情意外複雜、含有微妙之點,所以,到底沒有在辦公桌上寫完,不得不拿回家開夜車,直到公開審判那天早晨三點才好容易寫成。因此這一天,他有點不高興。

檢察官當然不是寫文章的專家,所以,他的冒頭陳述,常常給人以是一篇拙劣的小說之感。由於這是戰後刑法修正的結果產生的一道程序,所以,也有不習慣之點,文體是繼承戰前的起訴書的文體。這種文體正如讀者已經看到的那樣,是奇妙的文語和口語糅合在一起,看起來有點不倫不類。這種文體是明治以來檢察官們代代相承,形成了一種固定的型,所以,留有明治二十代那種傳記小說的調子。

關於上田宏案件的冒頭陳述,大體分為四章:

一、被告人經歷。

二、準備殺人的事實。

三、作案。

四、作案後的情況。

各章又細分為若干項,這是為了以後在申請查找證據的階段,表明哪條證據立證冒頭陳述的哪個事實,以資檢索之便。

岡部檢察官站起來,再次戴上眼鏡,以平板的語調,往下讀著共有四頁的寫著密密麻麻小字的稿子。除了有時把文章語改變成白話解釋解釋以外,大體是照本宣科。

原稿即使讀完,按照只講口頭而不是筆頭的原則,在法庭上也不交給審判官,而是以後交給書記官。作為公開審判中調查書中「冒頭陳述要旨」而留下來的就是這個。但這不是要旨,實際就是冒頭陳述本身。

從開頭程序到此為止,法庭一般不配書記官。

野口候補審判官由於想到以後反正會看到那份材料,所以也不做筆記,而是在岡部檢察官宣讀期間,一邊注意被告人的反應,一邊聽著。

要旨辯論要點

橫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部:

殺人及屍體遺棄犯上田宏。

關於上記被告案件,據證據可證事實如下(另紙)。

橫濱地方檢察廳

岡部貞吉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被告人經歷。

(一)被告生於昭和十七(一九四二)年二月十七日,是農業戶上田喜平的長子。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三月金田初級中學畢業後,一邊上平塚市相南定時制高中讀書,一邊於茅個崎市東海岸九百八十三號大和自行車廠當見習工及臨時工。該人學生成績屬於上等,常被選為班級委員,在大和自行車廠幹活時也很勤勞;性情溫良,從未跟同學和工友吵過嘴,打過架。被告於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三月從相南高中畢業後,繼續在大和自行車廠工作。

(二)從昭和三十五(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與金田鎮涉川七十六號坂井澄江二女良子(當時十九歲)發生關係,自此二人經常在乎塚市內旅館及其他地點發生兩性關係。於第二年四月,該女懷孕。

(三)由於兩人的關係為附近人們所知和良子懷孕,所以,彼此都怕被自己的父母所知,於是,兩人約好企圖離家出走同居。

(四)為此,被告人於五月末,想轉到橫濱市磯子區磯子五一一八六一二號龍汽車工廠工作,六月十五日他訪問該廠,決定從七月日起正式上班。

第二、關於準備犯罪的事實

(一)被害人坂井初子(當時二十三歲、良子親姐姐),從昭和三十(一九五五)年起,先後在東京都新宿區歌舞伎街界隈飲食店、酒吧間做招待員,之後,於昭和三十五(一九六〇)年回到金田鎮母親家,在厚木市小田急厚木火車站前開了一家飲食店,名字叫「味美」。被告人經常跟良子或單獨到該店,因此,初子發現了他們的關係及良子懷孕的秘密,並極力勸他們打胎。

(二)六月二十日夜晚七點左右,被告人到「味美」飲食店時,初子又勸他讓良子打胎,當他告訴初子不論他和良子都不想打胎時,初子對他說要把此事告訴他的父親喜平。因此,被告想:如果不加以阻止,兩人私奔同居的計畫就要受挫,這樣,終於產生非殺死初子不可之心。

(三)六月二十七日午後八時左右,被告人到「味美」飲食店時,初子又勸他讓良子打胎,所以,這就更堅定了要殺害初子的惡念。

(四)六月二十八日,被告利用午前睡覺休息的機會,制定了一套周密的殺害初子的計畫後,於午後一點左右,騎著自行車來到離金田鎮約四公里西北方的長後鎮,並為了殺害初子,於該鎮的綾野六十八號福田刃具店買了一把刃長十厘米的登山用小刀。並考慮一旦遇見初子就用此刀捅死她。同日午後三點左右,被告來到該鎮續野七十九號經營運輸業的富岡秀行的運輸店,借早已說好要借的輕型三輪汽車,並商定借用時間為二十九日晚至次日午前。被告在店門口與該家二兒子秀次郎商談借車一事時,正好被害者初子射門口通過。

第三、關於殺人事實

(一)被害人初子,當年二十三歲,經營「味美」飲食店,為了去要顧客的欠債,這天二點五分左右,在小田急本厚木火車站前乘上開往橫濱的公共汽車,於二點十五分左右在小田急長後火車站前下車,從該站管小件行李的鐵路職工榊原伊助那裡要來欠金八百五十日元,閑談幾分鐘後,離開這裡,又來到長後鎮綾野二十八號雜貨商米子吉成家,要回欠金一千三百五十日元,三點三十分離開那裡,沿著通向長後火車站公路走了約五百米。正好路過富岡秀行開的運輸店「丸秀」門口。

(二)這一天,初子上身穿一件帶花的棉底特編連衣裙,腳穿一雙黃色女式涼鞋,腋下挎著淡藍色小包,手打一把白色的陽傘。

(三)被告那天上身穿一件翻領半袖布襯衣,下身穿一條黑色褲子,腳上穿一雙系有黑帶的木屐。在運輸店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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