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候補法官

橫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野口直衛,剛剛度過了三十三歲的生日。眧和二十七(一九五二)年於M大學法律系畢業。在司法進修所接受兩年期間的法曹實際教育後,於昭和二十九(一九五二)年被任命為候補審判官。以後,輾轉於札幌等各地方法院,取得了實際經驗,於三年前調於橫濱地方法院工作。

在他被任命為候補法官的第二年,與光子結婚,並有了一個女兒紀子,今年三歲,住在橫濱北郊妙蓮寺官邸,過著和平、安寧的生活。

候補法官的薪水長得慢,對於憑著良心從事於司法和正義的人來說,不論是在社會地位上,還是在金錢方面,得到的報酬不能說是很多的。不過,野口對現在的生活並沒有什麼感到特別不滿意的。

在進修所同期的同學中也有選擇了收入很高的律師職業。而他卻沒有發揮自己才能、壓人一頭、開拓出一條成功之路的自信和意志。他認為,還是依靠國家權力為後盾的公務員的生活,更適合於自己的性格。

妻子光子是他畢業的大學講刑法的土方教授的三女。土方教授交際很廣,跟最高法院和律師協會都有來往。因此,對野口現在地位的爭得應該說是有過幫助的。按規走,野口如果再干三年候補法官,就會成為正式法官。法官在審判時只要不十分丟人現眼,失體統,就既不會被罷官,也不會違背自己的意志,被強行調轉工作地點。就是說,可以享受其他公務員所沒有的身分保障。櫪木縣地主兒子的野口,已經習慣於這種特權的生活了,並為此而感到安適。

但是,法官的工作並不是那麼輕鬆的。每周三次公審犯人。在橫濱地方法院,剩下的三天為「宅調日」,就是在自家查閱審判記錄或寫判決書,晚上十二點以前睡覺的時候很少。要是碰到麻煩的案子,星期天也得搭上,忙得不亦樂乎。

在最近十年期間,刑事案件件數增長了四倍,而法官卻只增加了百分之二十七。象野口這樣值得稱道的人看來很少,定員經常不足。因此,不論哪個法院,未處理的案件積壓如山。假設現在不發生新的案件,只處理全部陳案,據有的人統計,最低也得三年。

審判官總是被案件所驅使,好象套在馬車上的役馬一樣,必須不停步地向前跑。開始,辦案拖延了,總覺得對不起不幸的被告,但漸漸地也就習以為常,不以為然了。總之,自己是作為龐大組織的一部分而工作的。因此,陷入了「都是組織之罪」這樣一種(來自流行的「論《組織與人》」一書)思想感情之中。

關於對少年上田宏殺人、屍體遺棄的公訴案轉到野口直衛手中時,也正是處於這種狀況之下。

案子發生在農村的一個小鎮里,所以,東京的報紙只是在地方版作為頭條新聞登出那麼一段。關於初子被害原因,直到上田宏被捕為止,該報是這樣評論的:根據初子是酒館女主人的情況,可以認為是由於男女關係引起的。關於這一案件,專講實話的一家周刊,還連謅帶編、捕風捉影地寫了一篇生動有趣的風流故事,加以發表,但知道罪犯是個少年後,便再也不吱聲了。

最初從實事求是這一角度報道這一案件的,是《女性周刊》。但由於被害人既不是家庭主婦也不是公司職員,而只是一個小酒館的主人,也沒有引一般婦女的充分同情。這是因為,在一般婦女看來,象藝妓、女招待、賣春婦等這樣的女子,即使被殺也是活該倒霉,即使她們沒有達到破壞自己家庭的幸福的程度,也是造成自己丈夫浪費的一種危險勢力。

因此,《女性周刊》把焦點從被害者移到被害者母親身上也是理所當然的。該刊強調的是:由於上田宏的犯罪,使農村寡婦及其女兒們的生活遭到嚴重地破壞。

該刊解釋道:上田宏為了跟自己的愛人繼續過著所謂理想的生活,而不惜殺死愛人的姐姐——小酒館的女人,這是戰後青少年所謂「排除妨礙者」的極端利己主義的表現。

該刊指出:不論哪方誘使,跟那種男人戀愛,懷孕,是良子的不幸;要求結婚遭到父母反對,於是離家出走,要建立兩人的安樂窩,這聽起來似乎悅耳,然而,一旦私慾得不到滿足,就不擇手段,這乃是一種「私慾膨脹」的反映。

「兩人的歡樂窩是在二樓廚房前一個三個草墊子大小的房間,房租每月三千日元,是這所公寓中最便宜的。」記者這樣寫道,「在這裡,兩個人共同度過了短暫的五天幸福、快樂的時光。然而,這種幸福與快樂,是建築在金田鎮杉樹林中初子的屍體上的,好比在火山口上跳舞,必將遭到可怕的毀滅。」

記者進一步寫道:「他們倆人象一般情侶一樣,不可能一個勁兒地耽於追求性的快樂。我們沒有理由懷疑他們不想生兒育女建立理想家庭。但是,他認為把這種特殊的幸福可以建築在別人的屍體上這一點,卻是超越了一般性道德。這是這個案件的特色。」

最後,記者歸納道:正如初子所勸,良子懷孕應該打胎。在這一點上,小酒館的女人作為良子的姐姐做得是正確的。日本是打胎的王國,也是一個文明的國家,就連遭致性解放之禍而不幸懷孕的別國的母親,也必須特意越過重洋來這裡做打胎手術,發揮日本法制的美學作用。因此,打胎的限制更應放寬。

一般來說,審判官不能為報紙雜誌的報道所迷惑。只應根據向法庭提出的事實證據而裁決。因此,為了避免叵測,審判官是不可讀那些以趣味性為宗旨的雜誌、周刊的。——這是野口直衛在進修所進修時,老師教給他的。但是,七年的實踐經驗告訴他:這不過是一種表面現象而已。審判官,其實是屬於那種經常讀報的一類人。

不僅僅是有關判決的評價,報紙雜誌關於審判中的案件的報道也始終是審判官室內的話題。

但是,審判官不管讀了多少報紙、雜誌,在進行判決時,也不能受其左右,判決是審判官根據自己的意志和良心獨立進行的,對此,審判官同僚也不予以妄加評論。

在涉及到政治問題的案件時,考慮到最高法院的意圖而進行判決的下級法院的審判官也是有的。不過,這是例外。判決可以表現各個審判官的良心,即一種個人秘密,因此,具有同樣經驗的審判官同僚們之間,避免相互評論。

檢察官就上田宏案件作為殺人、屍體遺棄罪起訴,因此,法院組成了由三個審判官組成的三人審判小組。按規定,三人中,二人必須是審判官。但如果審判官不夠時,其中的一人,經最高法院任命,可以由具有候補審判官經驗達五年以上者擔任。連續工作了七年的候補審判官野口擔任了上田宏的案件審理工作,就是在於他具備了准審判官的資格。

審判長跟野口年齡相差很大,好象是父子,是一個戰前派的老審判官,據傳,不久就要被調到關西最高法院。這是三人審判小組的第一個人。第二個人就是主任陪席野口,第三個人是剛結束司法進修而被任命的候補審判官羅基。

由於上田宏未滿二十周歲,在法律上還是少年,所以,首先必須接受家庭法院的審判。因為被告人有自供書,案件不是那麼複雜,所以,捕後一個月後的八月三日就辦完了有關家庭法院的手續,被送到地方檢察院。檢察官進行起訴是十天後的十二日。第一次公開審判決定於九月十五日,在橫濱地方法院第四法庭進行。

這是一個天空十分晴朗的初秋的一天,野口所住的妙蓮寺官坻向東的飯廳,雖然射滿了陽光,但並不感到熱。

官坻是由寢室(八張席子大)、書房兼客廳(六張席子大)和飯廳(六張席子大)組成的一幢和洋折中的平房建築。離東京至橫濱鐵路線車站妙蓮寺站步行五分鐘遠,位置是在樹林茂密的山崗半腰上。挨排還有一幢同樣的官坻,是橫濱家庭法院一位候補審判官住的。橫濱地方法院的官坻,分散在近郊,在妙蓮寺的就這兩處。

官坻與民宅為鄰,由於地位和工資的相差懸殊,容易產生奇妙的摩擦和矛盾,特別是在太太們之間。因此,這兩幢房子分配給井水不犯河水、地位相當的兩位候補審判官,可以說,是出自總務處的一番精心考慮吧。

橫濱家庭法院認為應當給予上田宏刑事處分。家庭法院正如其名字所示,它是對離婚等家庭案件進行審判或調解的機關。即使跟地方法院同級,跟野口也絲毫不存在什麼工作關係。因此,兩位太太頂多於道上相遇相互寒暄一下完事,而不會產生摩擦的餘地。

野口那天早晨八點,比往日稍早一點坐到了餐桌上。只要能趕上十點開庭就行,所以,從上班來看,比一般公務員晚些。他乘東橫線的車到櫻木街站下,然後徒步到法院。

如果當了審判官,那麼家在東京、湘南地方的人,坐火車到橫濱站下車後,可乘去向法院的專門班車,上班。但候補審判官卻沒有這個特權。

關於這個案子,野口只看了一份一個月前由地方檢察院轉來的起訴書,不過,通過報紙和周刊雜誌,也知道了這個案子所包含的各種有趣味的問題。

野口想在開庭前若無其事地摸一摸審判長的底,看他是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