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直等著也不是辦法。洛斯通過報紙廣告主動向誘拐者傳話了。七月三日,費城發行的所有報紙上都大幅刊登了洛斯發出的尋人啟事,當然是以普通廣告的形式進行刊登的。「凡是發現查理或者知道他的下落並通知我們的人,將給予豐厚的報酬作為獎勵。」為了不引起罪犯的警戒,故意用了非常簡單的語言來進行描述。
這時出現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如果看到這則廣告,並且通知查理就在自己家,或者知道藏匿查理的地方,那麼這個人肯定就是罪犯或者同夥。這樣一來就等同於自首說自己就是誘拐者,不會有人去干這麼愚蠢的事情。果然,藏匿起來的誘拐犯沒有任何回應。所以洛斯要求當他和罪犯面對面的時候,警察能夠絕對確保罪犯的安全,但是警方拒絕作出這樣的保證。
警察的理由十分充分:
「當然洛斯能夠把孩子找回來那是最好的。他為此不惜花費大量的金錢,他非常有錢。事實上,他說過即使要傾盡全部財產也在所不惜,這樣的做法等於是在給誘拐者獎金,也就是在獎勵這種犯罪的行為,而且就是在我們的眼皮底下做這樣的交易,這在法律面前是不允許的。只要拿出金錢來交換,孩子就能回來,不需要動用任何的警力,這種想法是非常荒謬的。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就是無政府狀態了。這完全是無視我們的存在,沒有比這更荒謬的事情了。我們絕對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
西方人的眼珠本來是藍色的,如果變成黑色就說明此人非常生氣。事實也是如此。
洛斯希望的是查理能毫無損傷地回來。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不論付出多少金錢都是願意的。作為警察,孩子當然是要救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把罪犯繩之以法。由於洛斯和警察兩者的目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就產生了分歧。因此,從這件事情的性質上來看,正是由於這種差異,才導致了事件最後發展到無法挽回的地步。這讓某些人看笑話了。以警察保證絕不抓捕為前提將罪犯引誘出來,然後當罪犯和孩子出現時將他們一起控制住,這樣就是最完美的結局了。這是誰都能想到的,但是事情真的能這樣簡單順利地解決嗎?不論是洛斯還是警察,都認為對方不會如此輕易就能上當的,他們一定會事前就看出這是陷阱的。如果對方是職業的誘拐者,那麼肯定是身經百戰的,不論布下多麼巧妙的網,他們都會從網的縫隙中逃脫的。實際上,他們就像是在山對面喝水的鹿一樣,對於這邊的行動和對自己的威脅非常警惕地觀察著,不會輕舉妄動。
但是本沒抱多大希望的報紙廣告卻有了意外的反應。三日刊登的廣告,四日就有了效果。來自誘拐者的第一封信被送到了洛斯家。由於信件的內容非常有意思,所以這裡就原文摘錄了下來:
Mr.Ross-Be not uneasy.Your son Charlie will be all right.We have got him,and no power oh deliver him out of our hands.You will have to pay us before you get him from us,and pay a big sum,too.If any approach is made to his hiden place that is the signal for his annihilation.
這是非常有名的一段文字。沒有必要逐字進行翻譯,大致意思是這樣的:「您的愛子查理現在和我們在一起,所以請放心。不管是什麼力量都不可能把這個孩子從我們這裡帶走。如果想要孩子的話,就拿錢來交換,而且是非常大一筆錢。如果試圖接近藏匿孩子的地方,我們會立刻將查理殺死。」
罪犯是用包砂糖的紙來寫的這封信,當然沒有署名也沒有留下寄信人的地址。但是洛斯此時的喜悅心情就像是看到了查理回家一樣,他立刻決定按照承諾交付贖金,和罪犯進行進一步的交易。他決定再次刊登報紙廣告。因為沒有對方的地址,所以洛斯只能依靠報紙廣告來傳遞自己的意思。但是就在這個時候,警察介入了,他們禁止報紙刊登這則回信。
於是就產生了一個敏感的問題。罪犯非常著急,希望能夠儘快用孩子換到錢,而且向洛斯勒索了很大一筆錢來交換查理。洛斯也願意不惜代價,換回查理。這麼說洛斯和誘拐者之間的利害關係達成了一致,洛斯願意承受物質的損失以換回查理的安全回家,但是作為警察也有著自己的威信,有另外的立場。他們認為這種行為等同於投降,會助長犯罪。於是他們極力阻止洛斯這種向惡勢力彎腰的態度。由於警察的干預,想換回孩子的洛斯無法和罪犯接觸,他打算甩掉警察直接與之交涉,但是這個時候警察二十四小時都在嚴密地監視著他。對於警察來說,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作為洛斯本人來說,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讓查理能夠回家。根據事情的需要,為什麼警察就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他和罪犯之間完成孩子和金錢的交換,然後再重新開始抓捕罪犯。而且這樣反而能夠追查到新的罪犯行蹤。稍微想一下,在贖金上做記號,這樣就肯定能夠得到更加有用的新線索了。不管怎麼說,對方有孩子在手裡的時候,始終是佔據上風的。先根據他們的要求滿足他們,讓他們把孩子放了,之後警察就可以獨立破案了,這和之前的初衷沒有任何的分別。這件事情就好比一頭瘋狂的野狗叼著一件貴重而易碎的物品從院子里逃走了。首先就應該是想辦法把貴重物品從它那裡騙回來,對於貴重物品的所有者來說,所關心的並不是這頭惡犬最後是否被抓到,他關心的是如何在物品沒有被摧毀前將它拿回來,所以很自然的什麼都會答應它,一邊把交換的肉片給它看,一邊慢慢地靠近它。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禁止會讓惡犬發怒或者受驚。對於它來說,貴重物品沒有任何的意義,反而是一種負累,不知道什麼時候它就會改變想法將物品咬碎。就在這緊急關頭,和貴重物品關係淡薄的第三者出現了,突然開始追著惡犬不放,這會導致什麼結果?這個第三者想要把惡犬和物品一起控制住,當然並不是不顧物品的完好。但是從結果來看,這種行為就是不顧物品的安危,即使這樣做會招致物品主人的憎恨,更不會對他這樣的行為表示感激。使惡犬受驚後會任由它發怒,結果一定是毀掉貴重物品後逃走。在洛斯事件上也是這樣。首先是滿足惡犬所需要的肉,讓它放下物品後再進行抓捕。警察就只專註於法規和威信,並且毫無顧慮地想完全折服罪犯。
警察確實有逮捕計畫。因此即使想試著放任不管,卻還是低不下頭來。就這樣,洛斯終於和警察之間的意見產生了分歧,警察也突然開始積極地行動起來了。
突然,報紙上以警察的名義刊登了一則廣告,凡是發現查理·洛斯下落的,或者提供資料將誘拐者抓獲的,可以得到兩萬五千美元的獎勵,這實際上就是正面地向誘拐者發出了挑戰。
這樣的舉動真不應該。就是這一紙廣告,費城的警察到如今都受到指責,但是就算是指責也沒有辦法挽回了。這一切都是外行人想想都能知道的事情。這彷彿就是要讓罪犯受驚的警戒,狂暴分子變得更加的狂暴了,對於孩子的安危也置之不理了。如果能救就最好,不能救也無所謂。但是作為警察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從不同的立場出發,他們不可能像洛斯那樣一開始就屈服。把孩子還回來,至於贖金就免談了。而且,「警察絕對不會幹涉的」換句話就是法學上所謂的重罪案件私了罪(pounding a felony)—購買被盜品或者是附帶返還賠償條件的情況下赦免罪犯—這是與近代文明國的刑法原理相違背的不法行為。這件事可能也是這樣的。總之歪理就是歪理。實際上,因為警察刊登的這則廣告,最終引發了意想不到的結果。不僅如此,直到今天只要是和此事相關的,只要地球還存在著一天,這件事情都讓費城警察抬不起頭來。
究竟這則廣告是如何轉換了這件事情的命運呢?
果然,受到驚嚇的罪犯把自己藏得更深了,沒有再給洛斯或者警察發出任何的信息。直到七月二十四日,洛斯收到了罪犯寄來的第二封信。和前一封信的筆跡完全一致。只要查理還在我們手中,我們就不會害怕整個美國的偵探。警察對發現查理和我們的人懸賞重金,但是,你們難道就沒有想過這樣對查理來說是很危險的嗎?如果警察和作為查理父親的你有同樣的想法的話,我想就不會做出如此愚蠢的行為了。
懸賞兩萬五千美元的同時也壓上您愛子查理的腦袋,這樣做是以犧牲查理為前提,您有沒有想過?
正文的內容大體就是這樣,而後就再無音信了。
不用說此時洛斯夫婦是多麼心痛。美國人對轟動的事情特別感興趣。這事已經驚動了整個美國,大家都很同情洛斯夫妻。這種對弱者的同情心,對於這對夫妻來說彷彿救命稻草一般。穿著水兵服,頭髮中分的可愛查理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