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四章 絕望

在離開法庭、被戒護因東京監獄的途中,車上,支倉喜平臉色蒼白,他時而痛恨、時而憤怒,情緒頗為亢奮。

他寄以最後一縷希望的庄司署長,絲毫不在乎他的脅迫、哀求,堂堂正面反擊,指責他的狂妄,厲斥他的謊言,幾乎令他體無完膚。支倉喜平信為金科玉律、倚為銅牆鐵壁、反覆申訴,所在的藏匿文件數據之點,也被駁斥為非事實;遭受嚴刑拷問,或提供利益條件,強迫自白之點,被斷然地加以否認,成為沒有爭論餘地的枝微末節。

庄司利喜太郎基於明確信念的一言一語,在在重擊支倉喜平的內心,尤其對於支倉自白場景的詳盡描述,更讓他完全沒有否定的餘地。

回到牢房,支倉仍舊默然無語。他逐漸沉淪於絕望的深淵!……

但是,支倉喜平還是鼓盡殘餘氣力,採取行動了。是審判長太糟糕!審判長用那樣溫和的訊問方式,根本毫無作用,必須更具強制力,就像警察偵訊嫌疑犯一樣,只要發現前後矛盾之處,立刻聲嘶力竭,揮拳斥責。為何讓庄司利喜太郎如魚得水地,從容陳述對其有利的內容呢?審判長太可恨了。

支倉喜平將怨恨,集中於審判長身上,在此,他提筆將最後的怒火,送給審判長。他並不是認為,這麼做會有效,只是他已經失去常識的判斷,半狂熱地任憑感情馳騁,將八年持續吶喊冤枉的最後精力用個精光。

支倉在公開審判後提筆,整整花了三天時間,在六月十七日,提出審判長避諱的申請。

被告希望審判長能夠避諱。

避諱的理由……

一、被告的事件中,因藤審判長對庄司利喜太郎的訊問,過於簡單明了。

二、被告希望訊問庄司利喜太郎的事項,已經在先前呈遞的請願書中詳述,也寫信告知被告的辨護律師,而且。因為擔心趕不及審判開始之日,寄送至律師家中,卻因為遭到因藤審判長扣住,無法送達能勢律師手上,導致能勢律師不知被告。想要從庄司身上。了解些什麼。

(中略)

其證據品被告皆於大正十一年,中向法院提出,審判長卻不願提示被告,要求的重要證物。

(證物略)

因藤審判長應該將神樂坂警察署送來的,有關被告事件的證椐目錄中的書信,向庄司利喜太郎一一予以出示,質問書信的前後部分,到底在什麼地方?有關轉讓家產的文件何在?從而了解,被告是基於約定條件之下,將印鑒和其他對象,交予了庄司利喜太郎之後,才做出的虛偽自白。

支倉喜平繼續陳述,要求因藤審判長避諱的理由。

狂人(庄司)大正六年三月九日,在神樂坂警察署署長室,與威廉·森傳教士和當時前來會合的神戶牧師見證保證,儘力幫忙被告賣掉房子,將所得金額交付予被告的妻子,對此,小林律師知道得一清二楚。證人表示:只要被告自白犯罪事實,而且,在檢察廳和預審法庭,皆陳述同樣的事實,就會幫忙一切,否則將連被告之妻的衣服也剝光,全部送交聖經公司。

證人(庄司利喜太郎)為了監視被告,是否依言行動,特別派了三位親信的刑警,陪同上大正六年三月二十日的,檢察廳和預審法庭,甚至強迫小冢檢察官與預審法官古我清,製作所謂的支倉喜平調查報告。

被告如果不依言陳述,陪同前來的三位刑警之中,一定有人立刻打電話,通知神樂坂警察署,那麼,狂人將帶人至被告家,非但取走交付被告妻子的財物和證據,甚至剝光被告妻子的衣物。

證人也向被告表明,頭蓋骨是品川某糕餅店老闆女兒的頭蓋骨,而且將頭蓋骨,暫時放置在被告家中。理由何在?是因證人企圖以之,要扶因藤審判長,讓審判長聽從其所有答辨,不使事件真相大白。

因籐審判長傳喚庄司利喜太郎,卻任憑其陳述偽證,掩蓋事件真相。似此,被告就算絕食致死,也斷然不會接受審判的判決。

基於上述理由,要求因藤審判長避諱。(中略)

被告堅決要求,讓庄司利喜太郎答辨事件真相,否則被告就算絕食致死,也斷然不會接受審判的判決。

支倉在六月十三日的公開審判中,發現證人庄司利喜太郎的答辯,與預期的相反,對自己毫無利益,回獄中悶悶不樂的結果,提出要求審判長避諱的請願,但是他也明白,這種請願根本毫無勝算,所以,只能算是一種自暴自棄的手段,亦即,執拗地在最後日子來臨之前,試圖做垂死掙扎。

啊,在獄中七年多,日夜持續詛咒,用盡一切方法,逃避死刑,忍受痛苦努力,想要再見塵世一眼,世間還有別人,像他這樣的嗎?

因藤審判長接獲支倉喜平的避諱申請,立刻召開合議庭,獲得結論後,簽發如下的決定書:

決定書

被告支倉喜平

關於被告竊盜、縱火、詐欺、強姦、傷害、殺人事件,被告雖然申訴,審判長因藤實法官,有偏頗審判之虞,應該避諱,但是,本庭很清楚你提出該申訴的目的,只是企圖延緩訴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做出以下決定。

主文

駁回本件避諱申請。

大正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審判長和各陪審法官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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