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六章 判斷罪行

在神樂坂警察署爽快自白的支倉喜平,欣欣然地被移送到了檢察廳。或許用「欣欣然」形容,還略嫌誇張一些,但是,至少他的心情,完全得到了解放。這種心情,是來自能夠逃避在神樂坂警察署,連日接受訊問的痛苦呢?或是因為自白出積惡,得以免除良心苛責的安心感呢?那必須問支倉喜平本人才知道。

反正,此刻的支倉喜平,就像惡作劇的小孩挨罵,沮喪過後,轉變為喧鬧一般,明明被依據可怕罪名移送檢察廳,卻無絲毫怯懼,反而有幾分亢奮。

承辦的檢察官,是夙有令名的小冢。小冢檢察官溫文儒雅,半點也不像是從事多年刑警裁決之人,用似乎看透對方內心的眼神,凝視著支倉喜平,緩緩地開始訊問。

支倉喜平毫無禱躇地,自白了他的罪惡……

他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一邊嘲諷警方,一邊四處逃亡之後,遭到了神樂坂警察署的拘捕,若借用他所言是「即使連續七天七夜,慘遭疲勞轟炸,也不開口」。但是,等他在三月十八日,說出將小林貞子「賣到上海」後,十九日即毫無保留地,自白了一切犯罪事實,二十日接受小冢檢察官的偵訊,當天即被起訴,據此可知,他是何等地哽咽著悔悟之淚陳述事實。

他對小冢檢察官這麼說:「我絕對毫無謊言,而且,因為還犯下其他重大罪行,也絕對不會隱瞞其中一、二。當然,我被拘留在神樂坂警察署期間,曾經有過謊言,但那時是因為不想自白,自己所犯之罪,企圖自殺。我曾經嘗試過吞食石塊、玻璃、鋼板,或用舊鐵釘剌破頭蓋骨來找死,卻無法達到自殺的目的。不過,今天我已經下定決心,坦白陳述事實,免得妻子明明毫無關係,卻要一再遭到傳訊出庭。因為昨天十九日,我已經拜託署長照顧妻子,也向中野的威廉·森傳教士託付後事,更獲准面會神戶牧師與妻子,得以毫無牽掛地,前來這裡,絕對不會再有任何謊言了。」

接下來,支倉喜平便詳細地自白盜竊《聖經》,和前後三次的縱火,另外,對於殺害小林貞子之事,他陳述如下:

「……時間應該是傍晚吧?到底是大正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或不是,我已經記不清楚了,如果阿貞是同一天失蹤,那麼,就是那一天了。反正,阿貞失蹤的當天下午,九時左右,我殺害她後,推落上大崎的空地內的古井。」

小冢檢察官靜靜地觀察著支倉喜平,然後,將視線移至神樂坂警察署,隨同被告送來的戶箱調査報告,和前科調査報告上。報告旁堆放著證據對象。

小冢檢察官沉思不語。

窗外,一群有錢人家小姐模樣的少女,沐浴著和煦的春光,透明的披肩在春風中飄飛,默默走過莊嚴的磚造建築物前。

不久,小冢檢察官拿起筆來,在預審申請書上簽名,同時,批註上「起訴全部司法警察調査書上,所記載的犯罪事實」。

支倉喜平被小冢檢察官起訴後,當日即接受預審法官古我清的第一次訊問。法官因循慣例,詢問過罪犯的住址、姓名、職業等等之後,要求支倉陳述前科。

關於支倉喜平的前科,由於已經有正式調査報告,在此只做簡單敘述。

他已經累積四次前科。第一次是明治三十六年,被山形地方法院鶴岡分院,依據竊盜罪判刑監禁三個月,當時他二十二歲;第二次是翌年——即明治三十七年,同樣因為竊盜罪,被山形地方法院判刑,監禁三個半月;第三次是明治三十九年,被奈良地方法院,同樣因為竊盜罪,判刑監禁六個月;第四次也是因竊盜罪,被京都地方法院,判刑監禁了兩年,卻不知何故,京都地方法院視之為初犯。依此可知,支倉喜平幾乎是每次才剛出獄,又立刻犯罪。

接下來,關於偷竊《聖經》之事,法官訊問時,他也肯定私自從公司里,竊出《聖經》的事實,卻表示與秘書有默契,不能算是竊盜。至於縱火事件,他倒是承認一切事實。

古我清:大正三年十月四日,凌晨四時左右,被告在該空屋縱火了嗎?

支倉喜平:不是被告,是一位不知姓名的工人放火。這人年紀約莢三十歲,住在附近開墾地的山谷小屋,被告是在放火的三、四天前找上了他。

古我清:被告有教授他縱火的方法嗎?

支倉喜平:沒有。只是問他,願不願意在空屋放火.還說明如果延燒到被告家,就能夠領到保瞼理賠。不過,被告並未親眼見到他放火。

古我清:你知道發生火災的時間嗎?

支倉喜平:被告和內人睡在二樓,假裝不知道火已經延燒,直到隔壁的夾板工人打破門牆,將被告夫妻救出來,時間是凌晨四時或五時吧!

古我清:是用什麼方法縱火呢?

支倉喜平:不知道。被告家是有揮髮油,但是,並非本人自己放火,所以,不知道是否使用揮髮油。

古我清:燒毀多少東西?

支倉喜平:被告的整棟房子都燒毀了。

古我清:領到保險理賠了嗎?

支倉喜平:領到一千八百多元。

縱火事件結束後,法官的訊問,轉移至殺害小林貞子的事件。一開始,支倉喜平否定強姦的事實,表示雖然侵犯對方,卻並非使用暴力。

古我清:被告曾委託他人調解嗎?

支倉喜平:曾經委託神戶牧師,以一百元代價進行調解,不過,已經忘記交錢給牧師的時間。

古我清:被告有下定殺害小林貞子的決心嗎?

支倉喜平:是忽然才下定決心的。付了一百元之後,因為阿貞罹患淋病,本來打算讓她住院治療,但是,我當時轉念一想,此事必須做個解決,就帶她前往新宿,再從新宿搭山手線電車,至目黑車站,途中,在距離被告家,大約三百公尺的原野,將她推落無蓋的古井。

似此,在預審法官面前,支倉也詳盡地自白犯罪事實。

古我法官立刻簽發拘留令,寫下「依縱火、殺人等八項罪名,將被吿支倉喜平,羈押東京監獄」,最後簽下自己姓名。時間是下午九時二十分。

同日下午十時,支倉喜平進入了東京監獄。東京地方法院預審法官古我清,則在自己家中書房,專註地從頭開始,閱讀牛込神樂坂警察署附送的,有關支倉喜平的調査報告。

愈是深入調査,古我法官愈是發覺,報吿內容中,到處充斥著一種怪異氣息。支倉喜平偷竊《聖經》和強暴少女小林貞子,使之感染淋病,應該是無可懷疑的事實,但是,其他重大犯罪的縱火和殺人,儘管他已經有了完整的自白,卻猶瀰漫著一抹暗雲。如果他的自白,是全部屬實的話,那他實在是古今罕見的兇徒,不過,還不能如此輕率斷定。需要相當慎重地進行審理。這是古我法官的第一見解。

雖然支倉喜平有四項前科,但是,法官審判被告的罪行,卻有必要不拘泥於前科的有無,特別是支倉喜平目前,已經皈依了基督教,以一部分人的觀點來說,可以視之為牧師,必須儘可能認同他的人格。可是反過來說,他在明治三十六年至明治四十年間,幾乎是連續犯下了四次竊盜罪,最後接受兩年徒刑,在明治四十二年出獄,明治四十四年,成為基督教信徒。

可是,他這次被起訴的竊盜罪,是在大正五、六年連續犯下,殺人則是在大正二年,第一次縱火,為明治四十五年,其間可說是完全沒有間斷,實在無法認為他有絲毫悔改。

古我清法官經過深思熟慮,擬妥審理本事件的計畫,鬆了一口氣,喝了一口置放在一旁、已經冷掉的茶。

翌日,一到法院,古我法官立即命書記官,傳喚被告之妻靜子,作為本事件的參考人,小林定次郎和神戶牧師兩人,作為證人出庭應訊。同時,另一方面,進行搜索支倉喜平位於芝白金町的宅邸之手續安排。

大正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載著預審法官古我清、書記官一行人的汽車,突然停在支倉家門前。

靜子帶著兒子外出了,家中只有身份為靜子母親的一位老婆婆,以及身份為支倉外甥的少年,不過,法官仍然請了神情緊張的兩人,作為該次搜查的見證人,搜索整棟房子。法官當場扣押了一本《聖經》明細表,和一本抵押物賬冊,一封離婚協議書,和一份與建築物轉讓有關的文件,以及其他幾封書信。搜索時間約莫四十分鐘。

隨後,古我法官一行人,立刻轉往應該是小林貞子遇害地點的古井,進行實地勘驗,製作調査報告書,並繪製詳細地圖。在調査報告書中,有如下記載:

一、由同處再往小林貞子被殺害、推落的古井,是從前述支倉家門前,通往五反田桐之谷的道路南行,過了中丸橋前行,大約三百公尺,抵達東西相通道路的交又點。再由此左轉,向東行約一百八十尺,即抵達位於道路左側的古井所在地點。

二、根據見證人所敘述,該古井附近,舊時有松、杉等密林和竹叢,中間有少許田地,井水原是供工寮之人飲用,其後逐漸採伐開墾;到了大正二年左右,成為池田新生地。該井四周已經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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