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醫療糾紛:難以解開的死結 四、法律為受害者撐腰

雖然修改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還沒有出台,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事故的賠償已大大突破了現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大部分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把醫療單位的「過失」作為民事過錯形式之一,因而只要造成了病員的損害結果,即判決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絕對按《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的已基本上不存在了,賠償數額已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不等。

誤用催產術致產婦死亡,賠償13萬元1998年7月15日《人民日報》報道,1997年9月,四川廣元火車站職工王某正常分娩時,因廣元鐵路醫院錯誤使用催產術而死亡,此事被廣元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醫療技術事故。王某家屬和鐵路醫院多次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家屬遂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鐵路醫院支付死亡補償費、撫養費、贍養費、精神損害費和處理後事的交通費、生活費、祭品費等共計35.58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費為25萬元。

1998年4月,廣元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廣元鐵路醫院賠償原告因王某死亡所造成的各種損失13萬元。

接電話毀了花季少女,法院判賠56萬元手術台上一個長途電話,毀了一位花季少女。四川省高院終審判決:賠償損失56萬!

這位不幸的少女叫湯亞輝,出事時僅21歲,是四川省達縣本子鄉十村五組農民,因患中耳炎引起面癱,導致口角左偏,於1994年元月11日在達川地區人民醫院進行全麻下的右側面神經減壓術。手術中,麻醉師王躍華外出手術室到院辦公室接長途電話,並未按規定進行交接手續,貽誤了湯亞輝出現麻醉險情的有效搶救時機,雖經院方多方搶救,湯亞輝仍處於深度昏迷狀態,直到1994年3月才蘇醒過來。湯亞輝因大腦缺氧導致廣泛性腦萎縮。

1997年4月21日達川地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二級甲等醫療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湯亞輝家人與醫院方就賠償問題多次進行了談判,但因雙方差距太大,未能達成協議。1997年5月,湯亞輝起訴到四川省達川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達川地區人民醫院賠償湯亞輝各種費用114萬元。1998年4月8日,達川中院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判決醫院賠償湯亞輝各種費用455849元。一審判決後,湯亞輝及其律師不服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賠償費用明顯偏低,不利於制裁不法民事訴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際只有28萬元的賠償是支付湯亞輝今後的基本生活開支。1998年7月3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達川地區人民醫院賠償湯亞輝各種損失568617元,較一審判決增加了12萬元。此案的賠償創下了四川全省最高賠償紀錄,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說明我國公民生命健康權利越來越得到尊重和有效保護。

錯割卵巢,獲賠逾16萬元據《新華日報》報道,江蘇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的傷害案,依法判處靖江市土橋衛生院賠償原告醫療費、體檢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合計162554.58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靖江市年僅30歲的女演員陳某1996年9月13日因下腹疼痛伴頭暈,到土橋衛生院就醫。因醫生手術基礎不紮實,對婦女卵巢功能認識不足,錯誤地切除了陳的雙側卵巢,造成二級醫療事故,致原告五級傷殘。

紗布遺腹腔,賠償超過20萬1997年6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醫療事故。北京某廠工人於龍鳳於1986年在北京第二棉紡廠職工醫院做闌尾手術,由於醫生疏忽大意,將一團紗布和一個平夾遺留在腹腔里長達八年之久,給她造成極大的痛苦。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判決國棉二廠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26萬元。

另據福建消息,福建寧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手術紗墊遺留產婦腹中」的「陳春花醫療事故」案,最後經庭外調解,被告福安市中醫院除已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合計11萬餘元外,再賠償原告陳春花各項費用9萬元。

手術不當,彭燦獲賠130萬元1993年3月,全國許多新聞媒體報道了一例目前全國醫療事故索賠最高的案例——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法院一審判決株洲市冶煉廠職工醫院賠償該廠28歲的女質檢員彭燦130萬元。

1996年4月15日,彭燦因患甲亢在本廠職工醫院進行甲狀腺次全切除,術後出現甲狀旁腺功能低下的癥狀。株洲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二級甲等醫療技術事故」,醫院不服,遂向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複議,最後結論是「該事件不屬醫療事故」。彭燦認為此鑒定明顯偏袒醫院,即向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申請鑒定,結論則為「被鑒定人彭燦因甲狀腺大部切除術後即出現永久性甲狀旁腺分泌功能喪失或低下,導致出現臨床癥狀和體征的嚴重後果,與手術時不當操作有直接因果聯繫」。石峰區人民法院據此依照《民法通則》過錯原則進行判決:由株洲冶煉廠承擔彭燦終身治療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症的全部醫療費用(每年約4萬元),每月按原告同工作年限、原同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待遇之中等標準支付原告終身,每月賠償原告營養費240元及陪伴費200元至終身,一次性賠償原告已支出的醫藥費、鑒定費8000多元,精神損失費6萬元等,總計為130多萬元,首開全國索賠過百萬元之先河。

其他的獲賠案例還有——

1995年8月31日《廣州文摘》:「鉗子遺腹六載,醫院賠償18萬。」

1997年3月12日《生活時報》:「拔錯一顆牙,賠償1.5萬。」

1997年上半年,深圳市法院先後判決兩起美容整形損害案:被告「美容博士」胡長根賠償受害人楊女士255678.60元;被告鄒映青賠償受害人焦玉貴334305.70元。

依照《民法通則》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賠償數額大大突破原來過低的標準,這無疑是司法實踐的一大進步。但是,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目前在賠償上也還存在著兩大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賠償標準不統一,賠償數額懸殊;二是賠償金額過高,也不適合當前的醫療現實。

在醫療事故的賠償上,由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不適應形勢被大量突破,而《民法通則》的規定又比較原則,所以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造成當前醫療事故賠償數額差別較大的局面。同樣等級的醫療事故,各地的判賠額度差距懸殊,從幾千元到上百萬元不等。審判實踐表明,醫療費的賠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會導致執行法律失去嚴肅性,甚至引起混亂。因此,許多人士認為,人體損害賠償案件醫療費的確定需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專家認為,我們有必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醫療保障情況、患者傷情的種類、當年度(或一定期間)病種費用、綜合價格指數,並運用統計學原理進行分析、統計,制定人身損傷醫療費賠償標準,做到醫療費用的標準符合實際情況。其次,當前的賠償數額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也不利於醫療糾紛的公正處理。自湖南省株洲女青年彭燦索賠130餘萬元後,湖南寧鄉縣兩歲半的女孩唐珊,被醫院誤切膀胱,鑒定結論為二級甲等醫療責任事故,其父向法院起訴,向醫院索賠290萬元;北京一個患晚期腎上腺惡性瘤的病人,他在某家醫院做完切除手術半年後,病人發現兩塊紗布遺留在裡面,為此,他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170萬元,其中精神損失費100萬元。目前全國最高索賠標的是900萬元。前述的16歲少年宋鵬飛因輸血感染艾滋病後,其家人向當事醫院提出900萬元的賠償要求。

從單個案例來看,或許每個病人的索賠要求都很充分,但從總的趨勢看,賠償數額越來越高,顯然也不適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和醫療單位的運行狀況。據透露,最近準備出台的新《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中的一個主要方案便是參照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由於這兩種事故的傷害對象相同,造成的損害也大體一致,在賠償方法上自然也有相通之處。總之,醫療事故賠償必須有一個適當而合理的額度,這對於醫患雙方的利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

鑒於醫療事故的複雜性,目前無論是醫療事故的鑒定還是醫療事故的處理,都相當棘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無所適從的感覺。為此,現在許多人提出在中國建立醫療事故法庭,使醫療事故的鑒定和處理更加透明,更加公正,也更加規範。

中山醫科大學黨委副書記、博士導師陳玉川教授近20年來在法醫工作中,不僅為數不清的刑事案件破獲提供了醫學上的確鑿證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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