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醫療糾紛:難以解開的死結 三、醫療事故賠償:一個尷尬的話題

鄭州市圖書館年僅31歲的女職工孫姝,在因病到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時,因為醫生的不負責任及操作不當,40天內連做四次手術,致使嚴重感染和多種臟器功能衰竭及壞死,最終大出血難以控制,撇下一個60歲的母親和一個6歲的女兒含恨死去。然而,當死者家屬為此事奔波數月,有關部門終於將此案判定為一級醫療事故後,醫院給予其家屬的卻僅僅是3000元的經濟補償,為此,死者家屬在多次到有關部門反映無效的情況下,憤然將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推上了被告席……

1997年第12期《法律與生活》發表胡震傑的報道,詳細披露了此案的審理情況。

1994年6月28日,孫姝在到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體檢時發現患「腹膜後畸胎瘤」(良性),當時考慮到天氣及該院條件、技術等原因,患者家屬要求轉院手術,但該院外科林主任卻表示:這種手術我們完全可以做,若你們不放心,我們可以請河南省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秦保明教授做手術。同年7月14日,秦保明給孫姝施行了「畸胎瘤切除術」。手術後不久,患者孫姝即相繼出現發燒、創傷性胰腺炎和腹腔感染等臨床癥狀。CT檢查後還發現患者左腎功能重度受傷,胰體尾部出現炎症並出現小塊小膿腫。8月16日,患者腹腔出現繼發性出血,該院遂對其進行了剖腹止血術。術中發現患者胰腺呈急性炎症改變,脾化膿壞死,上腹腔也有嚴重感染。次日,患者出現十二指腸壞死穿孔,該院再次請秦保明等人會診,採取了通暢引流、抗感染和全身支持療法等措施。8月23日和31日,患者又出現兩次繼發性大出血,該院對其施行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剖腹探查止血手術。因嚴重感染和多種臟器功能衰竭及壞死,9月3日下午,孫姝再次繼發性大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後,患者家屬認為患者的死亡完全是由於秦保明等人不負責任、操作不當造成的。因此,他們要求三院對此事負全部責任。

1995年2月14日,在死者家屬連續十幾次地不停奔波申訴後,鄭州市衛生局和鄭州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終於對此事作出了一個公正的結論:醫院在實施手術過程中血管損傷大出血,在止血過程中,重要臟器血管損傷所致腎臟、脾臟功能障礙;在發現患者部分器官發生病變後,院方沒有及時說服患者家屬進行第二次手術切除壞死臟器,導致患者腹腔內嚴重感染和多臟器病變及反覆多次大出血,延誤了搶救時機。結論是,孫姝之死屬一級醫療技術事故。

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卻是迎頭給患者家屬澆了一盆冷水。因為依據《河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僅僅給予患者家屬3000元的經濟補償。

對於一個才剛剛31歲的女人的死,她又有著60歲的母親急需照顧,一個剛滿6歲的女兒正需要關懷撫育,3000元是個什麼概念?死者家屬斷然拒絕領取這筆「最高賠償費」,他們強烈要求醫療單位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並按照《民法》及《消法》的有關規定賠償其實際損失。

1995年9月,當死者孫姝的母親杜玉智,一位年已60歲、有著數十年教齡的退休老教師從老家哈爾濱趕到鄭州後,得知女兒的死仍未圓滿處理,禁不住老淚縱橫。也就是從這一天起,老人決心要為女兒的死討個公道。

1997年3月份,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了,老人按照報紙上登的「3·15晚會」投訴電話,馬上給主辦此次晚會的河南電視台、省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撥通了電話。幾天後此事便被搬上了1997年河南省「3·15晚會」,並迅即引起了河南全省的廣泛關注,繼而引發了一場「生命價值幾何」的討論。

1997年2月14日,死者家屬在萬般無奈之下,終於就此事向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對此事作出民事賠償15萬元(後改為35萬元)。

5月14日上午,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原被告雙方辯論的焦點是對孫姝死亡的具體賠償額及法律適用的問題。

院方代理人在首先作了「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作為國家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財產為國家所有,任何一筆支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的表述後說,目前全國各地醫療單位處理醫療事故所適用的法律都是《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而且199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發文規定:「《辦法》和各地制訂的實施細則,是處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時,應當依據《民法通則》及《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參照各地的實施細則。」

原告方律師則在具體列舉出了35萬元賠償金的詳細條款和依據後認為:一、10年前出台的《辦法》與目前現實的生活價值規律顯然不符;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說「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應當依據《民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可見,對此類案件首先應遵循的是《民法》而不是《辦法》,而按《民法》的有關規定,院方理應賠償當事人的一切損失;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2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等;四、《辦法》、《民法》中的有關規定其實並不矛盾,《辦法》中所規定的3000元只是補償而非賠償;五、孫姝的死亡對家屬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打擊,這一切不能僅憑院方一句「我們是公益性單位,我們是按照《辦法》辦事的」而簡單了結。

1997年9月24日上午,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此案。雙方對賠償數額的分歧仍然太大(原告方將原來提出的35萬元降為30萬元,而被告方則堅持在3000元補償上稍作補充),在經法庭休庭合議20分鐘後,審判長當庭宣布:被告在給孫姝做切除手術時,不慎將其血管損傷,導致其大出血,多個內臟壞死直至其死亡,給原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使三原告分別遭受了失去女兒、妻子、母親的痛苦,且在事後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並否認發生了醫療事故,又給原告造成了更大的傷害,理應依法給予賠償。在孫姝之死被鄭州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屬一級醫療事故後,被告方又強調只能按照《辦法》及《細則》的規定給予原告一次性賠償3000元的行為是對我國法律的片面理解。《辦法》、《細則》只是我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處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一種方式,而非法律規定侵權民事責任的全部內容。《民法通則》是處理人身傷害賠償糾紛的基本法律。當一次性補償不足以彌補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時,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因此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在判決後10日內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23471.95元(其中精神損失費8萬元)。

此案算是有了一個圓滿的結局,但由此卻引出了一個尷尬的話題:人的生命,價值幾何?在飯店裡吃飯燙了一下腳都可以索賠,在醫院裡治病丟了性命,要求進行賠償自然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問題是,一條性命該賠多少呢?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補償原則,大概是3000元左右。有人說,這一條人命還不如一台電視機值錢。

現在,完全套用《辦法》進行補償的已不多了,許多法院開始參照《民法通則》判決民事賠償,但由於沒有統一的標準與明確的規定,以至判決的數額各不相同,而受害者則普遍認為仍然偏低。

我們介紹過的強拉胎盤致產婦死亡醫療糾紛一案,廣東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推翻了韶關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結論,認為這是一起一級責任事故,1998年9月25日,始興縣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次性經濟補償醫療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誤工費共27215.3元。

但原告雷祖城對判決並不滿意。他的律師說,補償和賠償不是一回事,採用經濟補償賠償病人或者家屬因病人的死亡、殘廢等的損失絕對不等同於民事賠償。前者是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而後者是《民法通則》中規定承擔的民事責任賠償,二者是兩個概念。在一次性經濟補償不能彌補受害方的損失時,侵權者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雷祖城算了一筆賬,妻子死後留下母親(即雷祖城的岳母)和兩個孩子需要贍養和撫養;妻子死時才25歲,起碼可以再勞動20年,所以,饒某應該賠償贍養、撫養費以及死亡賠償金。另外,妻子的死給親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饒某也應賠償。這些加起來達40多萬元。近日,他又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了。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一條命賠2萬還是80萬?《南方周末》記者杜衛東報道了這樣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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