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醫療糾紛:難以解開的死結 二、醫療投訴不容易

醫院和患者發生了爭議,患者總處在被動地位,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因此,醫療官司最難打,有過這種經歷的律師深有感受,與醫院發生過爭議的患者或患者家屬更加深有體會。首先專業性太強,從患者和患者家屬的角度,是用常識進行判斷,發生了糾紛,打起了官司,患者或者患者家屬首先面對的是一大堆專業術語。其次他們沒有權利看到原始的病歷,官司沒打已失了先機,再好的律師也無能為力。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檢察院公訴兩位醫生玩忽職守致使一兒童死亡案,其中一名被告反覆舉證醫學術語,甚至拿出醫學雜誌、教科書為自己辯解,理直氣壯地「請」控方律師先學學醫學知識再替人打官司。他們心中十分清楚,只要一牽扯醫學上的問題自己就佔盡先機。因此,面對突然發生的醫療事故,親人不明不白地死了、殘了,當你想討個說法時,你會感到醫療投訴實在不容易。首先,受害者專業知識欠缺,難以抓住事故的重要環節。要申請醫療投訴,作為受害者必須要找准醫療部門在醫療過程中的錯誤環節。然而由於消費者普遍對醫學專業知識的欠缺,為了弄清某個環節是否出了差錯,許多受害者或家屬苦苦研究醫學和法律,尋找投訴的「把柄」。一些文化水平較低的受害者就只能是一籌莫展,聽天由命了。其次,受害者無權查閱原始資料,投訴有根無據。有些受害者和家屬通過學習、研究有關知識,掌握了醫生在某個環節上出了問題,但是法律規定,病人所在單位、病人家屬、事故當事人及其家屬不能查閱原始的病歷和記錄等,明知材料上有問題,就是抓不住證據,只好乾著急,相反還為責任單位和醫生提供了變通的機會。

另外,久拖不決,曠日持久的醫療官司令受害者心力交瘁、苦不堪言。打一場醫療糾紛的官司往往要拖上三四年,甚至十多年,最快的也要一二年。為了打官司,許多受害者奔波投訴,身心疲憊。在轟動京城的於龍鳳訴北京第二棉紡廠職工醫院一案中,原告於龍風因割闌尾,腹中留紗布長達八年,受盡折磨,損失慘重。她在多次尋求賠償均無結果的情況下,精神崩潰,走上了絕路,喝農藥、切動脈、跳水庫都被人救活,後在全國婦聯和國內多家新聞媒體的幫助下,才使她的損失得到賠償。

正因為受害者在醫療糾紛中的被動地位,當他們走上訴訟之路,試圖尋求法律的保護與幫助時,竟是那樣艱難。為求一個鑒定就是三五年,而要等法院判決,那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即使法院判決了,真正讓他們得到賠償,又是遙遙無期的事。為此,一些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將他們的醫療官司概括成五難:舉證難、鑒定難、投訴難、審理難、賠償難。

我國民事案件審理採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發生了醫療糾紛後,由於無法從醫院取得病歷、處方、記錄、報告等等證據,又由於缺乏足夠的醫學知識,不知道醫院規章制度和醫療操作規範等等,即使能夠進入司法程序,患者和患者家屬也完全處於被動和不利的地位。

在社會現實中,受到侵害的患者和患者家屬為了尋求公道,數年間勞頓奔波,甚至傾家蕩產的例子已經屢見不鮮。王心霆為了冤死的孫子八年多的時間裡已經從本溪原本數得上富裕的個體戶變得家徒四壁;河北師範大學的陳曉玉為了弄清楚父親做膽總管切開取石術後死亡的死因,面對不是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幾乎跑遍北京所有大小書店,查閱醫學書籍,到醫院挂號諮詢專家,同時諮詢律師,到北京組織醫療事故鑒定會時,她的發言引起專家感嘆「家屬看來讀了不少醫學書」;做心臟手術後死亡的陳智峰,她的父母從1994年開始向衛生行政部門逐級反映,兩次醫療事故鑒定都作出了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結論,然而兩級法院判決,陳智峰的父母均已勝訴,卻無法改變鑒定結論。官司贏了,無法得到賠償。

按照目前的規定,受害人所在的單位、家屬,甚至委託律師都不能查閱原始的病歷和記錄,即使懷疑這些資料有問題也無法抓住證據,這至少從一個側面等於為責任單位和責任醫生提供了變通的機會。

由此可見,要處於被動地位的受害者舉證來確定醫院是否有過錯,顯然是不切實際的,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成立,取決於醫院是否有過錯。但要求患者舉證證明醫院方面有過錯,確有困難,因此有人建議採用過錯推定的方法。即不要求患者舉證證明醫院有過錯,而是依據患者遭受損害的事實,直接推定醫院有過錯,然後允許醫院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醫院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即認定醫院有過錯,判決醫院承擔責任。

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我國現行的醫療事故賠償,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採用哪一種歸責原則,直接關係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如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以及損害結果與行為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無論責任入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這樣雖然充分地保護了病員及其家屬的利益,但由此可能會導致醫療訴訟的大幅度增長。如果使用現行的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由受害人來承擔,那麼受害人顯然不可能了解高深的醫學知識,對於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從而處於不利的地位。為了公平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專家建議,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應當在依法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採用過錯推定的方法。

在醫療事故賠償中,醫療單位的「過失」是民事過錯形式之一,因此,只要造成了病員的損害結果,醫療單位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著名法學專家梁慧星教授則建議,鑒於醫療活動的特殊性,先確定醫院方面對患者負有各種具體的注意義務。如果患者證明或者案件事實表明,醫院方面違反了某種注意義務,法院即認定醫院方面具有某種過錯。這些具體的注意義務包括:檢查、診斷、抽血、手術、注射、麻醉、用藥等各個過程中的注意義務;療養指導的注意義務;說明義務、轉院義務等。例如,孕婦分娩應當採用剖腹產手術而採用了產鉗手術,或者醫生將手術工具或異物留置患者體內,或者人工流產手術將患者子宮戳破,傷及腸子,即認定違反手術過程中注意義務而有過錯。在某些特殊情形,可以考慮採用過錯推定方法,例如已經認定輸血與患者感染肝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形,當然可以推定醫院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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