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普通老百姓,也是醫療事故的受害者,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又告狀無門申訴無路時,只有求助於全國人大、中消協,懇請給我們這些受害人以幫助和合法的保護。」
不久前,天津市李新榮等22位醫療事件的受害人,聯名向全國人大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寫下了這樣開頭的一封信,信上按下了22個鮮紅的指印。
信中首先提出了一個非常尖銳的問題:醫療行為屬不屬於消費行為?患者算不算消費者,是否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信中分析了當前醫患糾紛中患者權益難以得到合理保障的幾點原因:
1、一些政府部門堅持認為患者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法》保護;
2、一些地方部門領導官僚主義嚴重,為保住其某些榮譽,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上大作文章,不願面對事實;
3、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嚴重。有的醫院為推卸責任,塗改甚至編造假病歷。法院判決一般以衛生部門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依據,而這種鑒定缺乏監督和約束,結果就成了「兒子出錯老子判」。
4、地方「土法」代替國法嚴重。《民法通則》有關於賠償的明確規定,而實際對醫療事故的賠償,卻往往是按地方衛生部門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細則來「補償」,致死致殘的賠償也不過是幾千、幾百元。
信中說,從天津市近年來發生的幾十起重大醫療糾紛來看,多數不是發生在疑難病症或技術含量高的環節,而是發生在常見病或技術性低的環節。醫者的醫德和責任心的喪失,沒有使他們受到指責,相反的是一些受害者有的含冤而死,有的終身殘疾,受盡折磨,受害人及其家屬為此抗爭了幾年十幾年,有的不但得不到解決,反而遭到了種種令人難以想像的對待。
信中寫道:「我們是一群無權無勢的普通百姓,一向擁護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國家,奉公守法,更崇尚依法治國。對於個別部門、個別人的胡作非為、無法無天,我們要問:到底誰來監督管束他們?對於那些只認錢而沒有醫德醫術和責任心以及個別喪失人性的醫務人員,已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了。否則,『白衣天使』這一神聖的稱譽,將葬送在個別人手上。我們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扶危濟貧、救死扶傷、以仁待人的傳統美德,難道都過時了么?」
此信公開後,在全國引起了較大的反響,許多人表示認同和支持。尤其是一些醫療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認為,這封信說出了他們的心裡話。
廣西桂林文學院的作家劉麗英也在用自己寫作文學作品的筆發出了尋求幫助的呼籲。
事件發生於1996年12月,她在廣西一家醫院住院生產時胎死腹中、子宮全切。她失去了做母親的權利後,又忍痛與盼子心切的丈夫主動離婚。
劉麗英用細膩的文筆展示了她漫長無盡的痛苦,但她找不到一個可以幫她打官司的律師,也找不到一個可以公開為她說話的醫生,她只是私下向一些醫生了解到:她確實是無辜的。
《南方周末》記者拿著她的材料在廣州諮詢了多個知名的婦產科專家,只有一位當年在著名的林巧稚醫生手下工作過的老教授坦然相見。他說,僅從廣西區醫療事故鑒定委的鑒定報告中,就能看出一些重大疑點。但是,因為醫院不肯提供病歷,他還不能公開斷言。
劉麗英第一次感到有些希望。她終於起訴到當地法院,經過努力,又抄出一些病歷。那位老教授看了病歷後,看法更加肯定:應該是醫療責任事故。但是,他個人還是不便向法院提交證詞。
1999年1月8日,《南方周末》專門在互聯網上開設了一個「醫療事故專題網站」——i,劉麗英第一個上網求救。然而,到1月19日,一審法院只是依據廣西鑒定委鑒定結論,即判決劉麗英敗訴。劉麗英希望請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但法院不予採納,劉個人又無權直接送請鑒定。劉麗英提起了上訴,但她還是看不到出路。
誰能拯救醫療事故的受害人?法律?輿論?有關部門?當事人自己?
這不僅是醫療事故受害者面臨的難題,而且也是我們整個社會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醫院,作為一個特殊性質的服務部門,面對的是人寶貴的生命與複雜的疾病,工作的難度之大、風險之高,是顯而易見的。因此,醫患之間也不可能沒有一點磨擦,沒有一點糾紛。從這個角度上看,對於醫患雙方來說,重要的還不是糾紛,而是糾紛的解決。正確而妥善地解決糾紛,這不僅是對患者及家屬權利的一種保障,而且也是對醫療秩序的維護。
一般來說,如果患者或者家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有意見,可以向該醫療機構的醫務處(科)投訴。對發生的醫療事件,可以提出調查處理的要求。具體操作方法是:1、向醫療機構提出書面質詢或鑒定申請,該醫療機構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鑒定結論。2、如對醫療機構作出的結論不滿意,可持書面結論向該醫療機構所在區、縣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表並同時按規定交納鑒定費。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並在15日內予以正式答覆。鑒定結論作出後,送交雙方當事人。3、雙方當事人若對區、縣級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市級鑒定,依此類推。省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鑒定結論作出後,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患者或者家屬可以與醫療機構達成處理協議,或要求當地衛生局作出處理決定,或持鑒定結論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要求。人民法院將按民事案件受理,依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進行審理。
在這裡,我們必須弄清一些概念,那就是什麼是醫療事故,什麼是醫療差錯。需要說明的是,本書中所指的醫療事故,並不完全是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內容而是廣泛意義上的醫療事故。但此章因為是涉及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因此,我們還是要按現行法規進行醫療事故的界定。讀者閱讀時應予注意。
醫療事故必須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及嚴重的功能障礙。根據《辦法》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一是雖有醫療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二是由於病人病情或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三是由於病人和家屬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5個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衛生機關考核、批准和承認的,有相應技術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符合《方法》規定的範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按衛生部門的規定,除醫療事故外,還有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後遺症,需要加以區別。
(1)醫療差錯:是發生診療護理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但後果較事故輕。按不良後果的程度,又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2)醫療意外:指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現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不屬於醫務人員的過失。
(3)併發症: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種疾病和癥狀,如剖腹手術後引起的粘連性腸梗阻,就是併發症。這類後果不屬於醫療事故。
(4)後遺症:疾病好轉或治癒後遺留下來的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如小兒麻痹症後的下肢癱瘓,不屬於醫療事故。
對醫療事故首先注意定性,並區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技術事故是技術水平低造成的。根據危害程度,又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級事故造成病人嚴重殘廢和嚴重功能障礙;三級事故造成病人殘廢或功能障礙。二、三級醫療事故又分為甲乙兩等。
醫療事故,是醫患雙方都不願看到的結果,但一旦已經發生了,我們則提倡醫患雙方抱著誠心誠意、相互理解的態度,公正而妥善地解決醫療糾紛。這既是對受害者的一種安慰和補償,也是對醫療秩序的維護。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由於法制的缺陷與體制的弊端,許多醫療糾紛的處理不但達不到這種理想的狀態,而且是糾紛越鬧越大,即使最後訴諸法律,也不能完全有效地解決醫患雙方的分歧與矛盾。這不僅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是又一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