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誰來「鑒定」醫療鑒定? 四、自家人怎能鑒定自家人?

1997年12月15日,安徽省某學校高級教師王可孝因糖尿病前往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心血管病區一主任醫生得知患者有冠心病史,提議患者安裝起搏器。於是該醫生對病情變化及手術中可能出現的意外估計不足,結果病人左心衰死在手術台上。

死者家屬接受不了「走著進去抬著出來」的殘酷現實,在醫院大院內哀悼死者,懸掛橫幅,在醫院散發傳單《告醫護人員書》。那麼死者家屬為什麼不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安排醫療鑒定委員會作出事故鑒定呢?死者家屬身心疲憊地說:「鑒定委員會成員是衛生行政部門安排的,並且是從各家醫院抽來的,說到底,他們自家人給自家人鑒定,怎麼會有公正的結論?」

醫療鑒定已失去了人們的信任,這對於現行的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來說,無疑是一大諷刺。

鑒定結論出自衛生行政部門。從委員會的構成可以看到,鑒定者基本屬於醫療行業的從業人員。人選提名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事,同級人民政府只是點個頭而已,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衛生行政機關。雖然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寫著,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人需要迴避,但在同一行業對自身進行鑒定時,公正性能不能保證就要寄希望於鑒定者自身的品質和整個行業的相對健康了。

儘管在法規中有迴避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地方的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中,規定鑒定委員會成員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或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情況,應自行迴避等等。然而在社會實踐中,同學關係、師生關係、上下級關係、同事關係、朋友關係,還可能是同學的同學朋友的朋友等等,以及醫療事故鑒定機構與事發的醫院、當事的醫生很難避免千絲萬縷的聯繫,我們即使完全相信各級各地的委員們都是作風正派的有道德有良知的醫生,但是客觀上不存在一種制約監察的機制,如何能排除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和干擾?於是「醫醫鑒定」、「父子鑒定」在所難免。

合肥《法制導刊》副總編輯王曉平在1998年8月7日的《南方周末》上提出一個頗為沉重的觀點:鑒定委等於保護委?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由當地各家醫院的醫生組成,鑒定人與被鑒定人,或是熟人、朋友,或是師生、同事,自家人鑒定自家人,怎能公正?

鑒定過程對外不公開,對患者、死者家屬也不公開,但鑒定委的成員必須在會上公開表態。誰是什麼意見,鑒定會一結束,便在各個醫院不公開地傳開了。你在這次鑒定中毫不留情地表態認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難保你本人或你所在的醫院今後不出事故。這樣,鑒定委成員一般都會手下留情,大事故化小,小事故化了。

一旦鑒定為一級責任事故,醫院將降等級,降低收費標準。如此一來,以三級甲等醫院計,一年減少的收入將是8位數以上,根據新刑法規定,還要追究責任醫生的刑事責任。面對可能發生的如此嚴重的後果,鑒定委的委員們能不噤若寒蟬?即使少數委員良心發現,想說句公道話,也無濟於事,鑒定結論是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不應設在衛生行政部門,而應成為一個獨立的機構,如同技術監督局負責鑒定商品的真假優劣,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一樣。假如商場里出售的假冒偽劣產品讓生產廠家的主管部門去鑒定,出了交通事故讓肇事司機的主管部門去處理,能公正嗎?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還經常利用「賽先生」來扯謊,使用頻率最高的是「醫療意外」,也就是「不可預知的個體差異」。由於這一看似科學的帽子戴到誰頭上都合適,因此不管哪起醫療事故,都可用這句話來搪塞。

上海康正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濱等人認為,目前中國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缺乏監督機制。衛生部醫衛發(1993)第21號規定: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因衛生行政部門對同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無隸屬管轄和技術審查權,應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鑒定委員會本是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成立的,現在他們都不管了,誰還有權管呢?法律嗎?不行!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文規定:對醫療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不予受理。這樣,鑒定委員會成了一個事實上是在履行執法職能,但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約和監督,不承擔行為後果的超越法律的組織。

正是由於鑒定委有這種特殊的赦免權,因此他們得以在醫療事故鑒定中說白是白,說黑是黑,誰也奈何不了。許多嚴重的一級醫療責任事故,基層鑒定委照樣無所顧忌地作出不屬醫療事故的鑒定,雖然後來在受害者或其家屬堅持不懈的努力下,終於求得了一個公正的結論,但沒有誰會去追究那些曾經作出過不屬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們。在法律上做偽證要受處罰,而他們卻照樣當他們的專家,下次照樣進行這樣不負責任並明顯袒護肇事方的鑒定。久而久之,鑒定委心安理得,肇事醫院也認為理所當然了。難怪有一個鑒定委作出了一個公正的醫療鑒定,肇事醫院竟在法庭上公然指責鑒定委:「你們胳膊肘為何向外拐?」另一肇事醫生則也公開抱怨鑒定委:「都是同行,你們怎麼能這樣鑒定?」言下之意,你們不護著醫院,不護著肇事醫生,就是吃裡扒外的行為,是胳膊肘向外拐。

如此體制下的鑒定委,不成為保護委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不管人們如何議論,如何指責,當前的醫療事故處理,還得由自家人來鑒定自家人。一些人便想,中國是法治國家,不管你自家人不自家人,只要你不公正履行鑒定職責,那我就可以告你。

但是,我們能不能真的把衛生局或鑒定委告上法庭呢?

《南方周末》記者杜衛東就報道了這樣一個饒有趣味的案例:

1997年8月21日凌晨1時50分,離預產期還有21天的蔣春偉下身突然流血不止,約10分鐘後,丈夫將她送進濟南化纖總公司職工醫院。當時沒有婦產科醫生值班,兩小時後,婦產科醫生才趕到。醫生診斷後,建議蔣轉院。5時30分,蔣被送到濟南市中心醫院,該院當即為蔣做了剖腹手術,懷了9個多月的孩子沒能保住,蔣的子宮大面積壞死。事後,蔣從一些醫生那裡得知,今後3年內她不能懷孕了。

蔣認為,導致這一悲劇的原因是濟南化纖總公司職工醫院醫護人員沒有及時診斷、搶救。為此,她在當年11月提請歷下區衛生局作醫療事故鑒定。幾個月過去,沒有迴音。直到蔣於1998年2月27日起訴該局「行政不作為」後,4月23日,該局才為蔣辦理了醫療事故鑒定手續。

1998年5月20日,山東濟南市歷下區法院對產婦蔣春偉狀告歷下區衛生局「行政拒絕案」作出判決:限被告從受理原告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蔣春偉的醫療事故作出鑒定,同時駁回蔣春偉要求被告賠償1元的精神損失費等請求。

「既然區衛生局沒做該做的事,咋就不能賠我哪怕只是1元的精神損失費?」蔣春偉要為自己死去的孩子討回公道,她認為,區法院的判決僅僅算是開始。

衛生局能不能成為被告,鑒定委員會要不要負法律責任,現在已成為許多人質疑的問題。按《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行政職能部門不履行或不公正履行法定職責,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在醫療鑒定中,這一規定卻大打折扣。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規定:病員方面不服鑒定結論或處理,應訴對象為當事的醫療單位,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一般不作應訴對象。也就是說,他們有著特別的「赦免權」,無論其是不履行還是不公正履行法定職責,法律都拿他們沒轍。這也是許多人對醫療鑒定體製表示不滿的地方。前面我們介紹的一些醫療糾紛,一拖幾年甚至上十年,把一些受害者及其家屬拖得精疲力竭,還有的傾家蕩產,癥結也是出在醫療鑒定之上。

吳淮平、臧全思便撰文指出其規定的不合理性。他們先舉了這樣一個案例:1993年8月10日,康某騎自行車跌傷左臂,8月12日去鎮衛生院治療,診斷為左臂肱骨骨折,做接骨手術,術後一年半拍片檢查,發現鋼板扭曲,斷骨之間有空隙。1995年4月28日到衛生院再次做手術,術後傷痛加劇。1996年11月經檢查發現鋼板斷裂,斷骨未癒合,經與院方多次交涉未果,醫政部門協調未成。康某申請市衛生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1997年7月28日市衛生局受理了康某的鑒定申請並收取鑒定費200元。同年8月26日,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函告康某丈夫,「須進一步治療,待結果明確後,方可進行鑒定」。市衛生局以鑒定依據不充分、條件不具備為由,暫不予鑒定。康某於1998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市衛生局履行對其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定職責。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市衛生局能否成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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