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誰來「鑒定」醫療鑒定? 三、醫療鑒定誰說了算?

根據衛生部《關於若干問題的說明》之規定,醫療鑒定委員會「是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惟一合法組織,只有它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這就給了鑒定結論以充分的權威。

鑒定結論干係重大。它非但決定著患方能否得到賠償,有時還決定著相關人士是否要坐牢甚至被處死刑。患方期望鑒定客觀公正,他們承受不了一切不透明的困惑。

令他們困惑的不止於此,當他們對結論有異議而直接起訴於當地法院時,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只受理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的行政訴訟,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起訴法院不予受理,患方只有求助於上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了。由於同樣的原因,這一重新鑒定常常使患方家屬有「老子鑒定兒子」的認識而仍難於信服。人們呼喚醫療事故鑒定增加透明度,走向公開、公平和公正。而醫療鑒定的這種惟一性與最終性,使許多人對這種公平與公正抱著懷疑的態度——因為說來說去,還是衛生部門自己說了算。

23歲的楊巧玲死了,只因為她想根治自己身上本無大礙的輕度腋臭。她的丈夫無論如何也不相信這不是醫療事故。

1998年9月25日的《南方周末》發表了記者杜衛東關於此案的報道:1998年6月6日上午,楊在妹妹的陪同下來到深圳博愛醫院治腋臭。接診的張醫生說,這是小手術,動手術切出或激光治療都可以。楊巧玲選擇了後者。11時45分進入治療室,約半個小時後,楊的呼吸、心跳停止。第二天,院方將她轉到深圳市人民醫院。7月9日,昏迷32天的楊巧玲不治身亡。

楊的丈夫吳自願在深圳一家公司駐成都辦事處工作,兩人都來自廣東梅州農村。在楊做手術的前幾天,兩口子還在電話里商量買房子的事。

深圳博愛醫院不承認楊的死亡屬醫療事故,認為楊對麻醉藥利多卡因過敏,是醫療意外。院方同時又表示,可補償7萬餘元一次性了斷此事。吳不願不明不白地私了。8月19日,他接到深圳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書,認定不屬醫療事故。博愛醫院就此也不再談「私了」了。

吳不懂醫,但他發現,醫院蓋了公章的病歷上說,當時使用的利多卡因的濃度是5%,而市鑒定委的結論書上又說是2%,這真像院方現在解釋的5%「純屬筆誤」嗎?

據專家介紹,局部麻醉一般使用兩種葯:普多卡因或利多卡因,前者需做皮試,皮試有問題改用後者。利多卡因不用做皮試,但注射後需回抽血液,防止藥物注入血管,這是規定要做的。即使不慎將利多卡因注入血管,進入心臟,正常藥量下也不會致命。這位專家估計,楊的死因很可能是藥量過大,且注入了血管。

吳的代理律師說,院方應承擔兩個主要責任:其一,當天殘留的利多卡因這一最重要的物證已被院方扔掉了;其二,當事人張醫生不具備在深圳行醫的資格,院方必須對此負責。

無論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規定鑒定的採信由司法部門確定,也就是說,即使是委託有關機構、組織進行的證據鑒定,同樣需要司法部門進行辨明真偽,最後決定是否採信。而惟有醫療鑒定卻至今還是醫療部門自己說了算,並且不管對錯,都是一錘定音,連司法機關都沒有說話的餘地。這既不符合法治要義,又不能讓病患者心服口服。

一次普通的隱睾手術,竟使一名兒童成為植物人,給他及其家庭帶來了無盡的災難,而醫療鑒定結論卻是:這是醫療意外,不屬醫療事故。

據《法制日報》記者冉多文1999年2月24日報道:1997年8月26日下午3時,剛滿8歲的病兒傅強來到山東益都中心醫院做二期隱睾手術。按常規,這種手術只需一個小時左右就可結束,然而,兩個小時後,手術醫生王某走出手術室,告訴正在焦急等候的家屬:手術成功,睾丸複位,就是注射麻醉的針扎深了點,讓家屬在外面耐心等候。直到晚上9時30分,孩子的父親傅金山得到允許進了手術室。只見傅強平躺在手術台上,雙手抽動,雙眼睜著,眼珠向上翻,一動不動。麻醉科主任向家屬介紹:傅強手術過程中,睾丸往下拉時,傷著神經,導致呼吸突然停止。有關的主任會診後,制定了搶救方案,今晚先不要叫醒他,聲稱這樣會保護大腦。

誰知道,一個多月過去了,孩子仍未醒來,這時的醫院才感到,孩子已是一個神志昏迷、不能講話、四肢癱軟的植物人了。

1998年3月25日,院方向家屬出具證明稱,在手術麻醉過程中,發生了麻醉意外,導致呼吸、心臟驟停,造成腦血管缺氧性損害。而病兒家屬提出質疑:傅強在該醫院兩年多以前做的手術是成功的,沒有發生麻醉意外,兩年後,同一醫生做同一種手術,用的同一種麻醉劑,為什麼會發生麻醉意外?為什麼不按常規,在術前做過敏性試驗?病歷及醫生談話證實:傅強最早發生的癥狀是呼吸停止,心跳每分鐘40次。病兒家屬曾到北京、上海、濟南、青島等醫療單位向專家進行諮詢,得到的解釋是手術中麻醉過量所致。麻醉過量表現為呼吸停止在先,心跳停止在後;麻醉意外表現為二者同時驟停。傅強的癥狀符合「麻醉過量」所引起的生命體征變化,應屬一起醫療責任事故。

病兒家屬遂於1998年3月29日向青州市公安局報案,公安局組成專案組進行調查時,卻遭到院方的指責,稱「這是麻醉意外,麻醉師沒有脫崗,公安局無權調查」。

1998年11月24日,青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14名鑒定委員會成員,其中益都中心醫院佔了5人,市衛生局佔5人)進行了分析,結論是:醫療意外,不屬醫療責任事故。病兒家屬對此鑒定結論不服,隨後向山東濰坊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病兒的訴訟代理人、山東明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化蘭——一位曾經做過多年醫務工作、代理過十多起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說:「通過調查有關證據,我認為傅強的傷殘是麻醉過量所致,是手術的麻醉師擅自離崗沒有及時實施搶救措施所造成的。」

事件發生後,以什麼資料作為鑒定依據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專門技術問題應委託有關部門進行,本案的公安部門委託衛生部門鑒定,衛生部門卻拒絕接受委託,而公安部門又無鑒定權,使本案的偵查陷入困境。依據醫患雙方提供的資料進行鑒定,患者又無病歷及其他材料,所有資料都是醫院一方提供,由於醫療業務專業性強,一般患者家屬不懂醫學,發生醫療事故和糾紛後,各種原始證據都由醫療部門保管,絕對保密,患者家屬及當事人很難取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司法實踐中,也常常發生醫院塗改、偽造、毀滅原始證據的情況,這就造成法院難以公正地認定證據和作出公正的判決。

小兩口打架後,妻子住院死於手術台上,丈夫被逮捕。家中留下八旬老母和8歲小兒劉帥整日以淚洗面,生計艱難。這是發生在泌陽縣春水鄉的揪心事。

據劉帥的姑姑劉愛婷回憶:1998年4月14日上午,劉帥的爸爸劉金友與妻子孫鳳梅因家庭瑣事生氣並廝打,被在場鄰居拉開後便各操其活兒走了。第二天上午,孫鳳梅告訴丈夫:她腹部有點隱痛。劉金友就騎摩托車帶著妻子去春水鄉衛生院求治,經B超檢查認為腹中有瘀血,需要手術治療,劉問手術在這能不能做?醫生田書中說:能做,花三五百元就可以了。於是,劉金友為妻子辦理了入院手續。醫院指定田書中為主刀醫師,當天上午9時30分,孫鳳梅走進手術室。9時50分手術開始。田書中剖開孫鳳梅腹腔後才想到剖腹大手術需要輸血,但春水衛生院根本沒有血。在這種情況下,春水衛生院讓劉金友騎摩托車帶著一衛生院職工去相距22.5公里的板橋衛生院找血,此時是上午10時30分。

孫鳳梅被剖開腹腔後靜靜躺在手術台上,鮮血從刀口往外流,田書中只好讓人用手捂住刀口,因為沒有血液補充,手術中斷進行。鑒於這種情況,等待在手術室外的病人親屬及在場鄰居,都焦急萬分,紛紛提出願意獻血輸給病人,但院方醫生不予理睬。孫鳳梅自身的血液在手術台上已經基本流干。直到下午2時10分才從板橋衛生院找了三袋血輸上,手術得以繼續進行。下午4時20分手術結束,孫鳳梅被送回病房。由於手術不成功,導致病人手術刀口繼續冒血,生命垂危,劉金友當時迫切要求繼續輸血,但醫院值班醫生說已經沒血了,也未給病人採取任何補救措施。在劉家強烈譴責下,春水衛生院才與泌陽縣城聯繫。直到晚上9時,從泌陽來了幾個賣血人,院方根本不講血型與消毒問題,就倉促抽了半玻璃瓶血給孫鳳梅輸上,幾分鐘後,孫鳳梅就停止了呼吸。

這時,在場的劉金友立即被早日守候在此的刑警帶走,不久他便被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而逮捕。劉家認為,僅僅是脾外傷性滲血,不過是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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