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誰來「鑒定」醫療鑒定? 一、「暗箱操作」疑問多

這是《中國青年報》記者黃平發出的疑問——

1998年12月31日中午,杭州物資再生利用公司職工陳捷無精打采地從法院回到家中,進門的第一句話就是:「早知道如此,我還打什麼官司?連抗議都沒有必要了!」他8歲的女兒陳佳妮一年前在杭州浙益眼科診療中心做眼科手術,結果是右眼患病,左眼挨刀。百般無奈之下,只好陪著女兒上了法庭。

12月31日上午,杭州上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是:駁回訴訟請求,訴訟費自負。

陳捷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院究竟是根據什麼判決的?

法院是根據醫療鑒定來判決的,至於這個醫療鑒定是否公正、是否正確,法院則無需也「無權」過問(如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判案)。據悉,上城區法院判決的一個重要依據,便是一份浙江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供的「陳佳妮患者醫療事件鑒定意見」。該意見斷定,這一事件「不屬醫療事故」。

陳佳妮是杭州某小學二年級學生,1994年1月,因患右眼內斜,到杭州浙益眼科診療中心(當時名為浙醫一院眼科)由陳偕穗醫生負責治療。經過四年治療,有一定的成效。為使右眼得到根本性的好轉,最終摘掉眼鏡,1998年1月14日,家長採納了陳醫生的建議,給陳佳妮的右眼做矯正手術。

按慣例,醫院與家屬進行了術前談話,並簽訂了「術前談話記錄」,明確寫明是給陳佳妮的右眼開刀。

1月19日,手術後的當天中午,陳佳妮就喊左眼疼痛。因為雙眼都被繃帶扎著,主刀的陳醫生又沒有找到,家長無法弄清原因。第二天,在陳醫生的例行查房中,家長提出疑問:會不會是手術做錯了位置?陳醫生回答:「我也記不清了,等紗布拆掉後再說。」

誰料,當紗布拆下時果真發現陳佳妮挨刀的是左眼。據家長回憶,陳醫生當場愣住了,解釋說是在手術台上臨時改了主意,然後就借故匆匆離去。

手術後,陳佳妮的右眼依然內斜,而左眼則出現外斜5至10度。浙益眼科中心和主刀的陳醫生一方面承認在術前、術中、術後沒有向家長講清「改變手術方案」是錯誤的,另一方面聲稱左眼動刀的做法「在教科書和文獻上都有記載和報道」,拒絕承認這是一起醫療事故,拒絕承擔相應的責任。

院方認為,陳佳妮患的是「共同性內斜及弱視」,為此,主治醫生提出施行手術矯正眼位。術前再次診斷,陳佳妮系共同性內斜15度,右眼為主斜眼,左眼為注視眼。當時擬在主斜眼(即右眼)上手術。手術按期進行,在全麻狀態下,主刀醫生髮現陳佳妮的眼位仍有10度內斜,遂決定在左眼上手術。院方還認為,陳佳妮所患的這一類眼疾,不存在哪一隻是病眼,哪一隻是好眼的問題。在手術矯正過程中,可以根據患者不同的病情以及手術醫生的經驗做在主斜眼上,也可做在注視眼上,或者雙眼均做手術。

對此,陳佳妮的家長斷然否定了醫院的看法。他們告訴記者,陳佳妮在浙益眼科中心接受診治已達四年之久,診斷一直都是「右眼內斜」,病史中從未出現過「共同性內斜」的診斷或記載。另外,術前談話內容及手術記錄中,既沒有手術部位不確定的說法,也沒有臨時改變手術部位的記載。即便確實存在難以在術前明確手術部位的困難,那麼,術後也應立即告訴病人及家屬手術部位有變化。家長還提出,醫院有塗改術前談話和手術記錄的行為,擅自將手術部位的「右」改為「左」,同時將「右眼斜視」塗改為「雙眼斜視」,連手術前五天簽署的麻醉記錄上也出現了「左」字。醫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約定的醫療服務合同,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

由於多次與醫院交涉毫無結果,最後陳捷只好作為陳佳妮的法定代理人與醫院對簿公堂,指望著法律能為這名8歲的女童討回公道。但沒想到竟會是如此結果:醫院非但不做任何賠償,連一句道歉的話都不需要說。

小佳妮敗訴的新聞,成了新年伊始杭州市民議論的話題,人們對小佳妮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

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了導致「陳佳妮事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在於亟待改革的醫療事故鑒定體制。

針對浙一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此案所作的「鑒定意見」,一些法律專家提出,該「意見」申請人主體資格不符,「鑒定意見」內容殘缺,鑒定機構不屬法定機構,而且違反鑒定程序,所以從整體上講不合法,不具備法律效力。

有關人士指出,當務之急是要儘快改革醫療事故鑒定體制,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從醫療衛生部門中分離出來,在相對獨立的前提下,請醫療、法律、醫學科研等方面的人士參加,組成權威公正的鑒定委員會對醫療糾紛進行鑒定。

沒有監督的醫療鑒定,不管公正與否,總讓人氣不平,心不服。這就是醫療鑒定暗箱操作的弊端,遮遮掩掩,躲躲藏藏,這不僅對病患者不利,對醫療衛生部門本身也沒有多大的好處。

《中國青年報》1999年4月10日發表記者唐鈺的報道:22歲的陳芳,1993年因難產在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剖腹產手術。出院後,她出現腰、腹疼痛,臉及下肢腫脹,噁心,尿不暢、尿痛等癥狀。以後的四年,陳芳四處求醫問葯,債台高築,雖經多方診治,均未查出病因。

1998年4月8日,陳芳病危,住進青海省人民醫院。28日,省醫院大夫在給陳芳做右輸尿管手術時發現:「陳芳右側輸尿管的外後方有4號縫線,將該段輸尿管水平方向牽拉旋轉,使局部輸尿管呈S形狹窄阻塞。造成輸尿管因粘連明顯向中線移位,輸尿管重度積水、管壁青紫,並明顯變薄,呈纖維化改變……粘連帶的部分已質硬如石。」

「輸尿管被縫」,讓陳芳的家人大吃一驚。因為陳芳除四年前在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做過一次剖腹產手術外,從未再開過刀。

省醫院的手術記錄表明:由於陳芳右輸尿管下段及間段完全性閉塞,致使右輸尿管及右腎重度積水,造成左腎病,腎功能受損,導致尿毒症。

1998年6月6日,陳芳再次病危,經省醫院搶救無效,次日凌晨死亡。陳芳死後留給家人11萬元的債務、4歲的女兒和無盡的哀痛。

陳芳病因查出後,親屬找到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交涉。院方負責人到省醫院看望了陳芳,並提出私了意見。

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技術委員會對此事的意見大致為:

一、醫院為搶救孕婦和胎兒,進行常規檢查後對孕婦實施剖腹產,未作尿液實驗室檢查,實屬工作中不足。但病人轉來時病情危重,以往病人是否有慢性腎炎的病史值得懷疑。

二、省人民醫院泌尿科在手術中將稱之「閉塞、粘連之輸尿管」切除後扔棄,而未作病理學檢查,給鑒定工作帶來不利,以致產生一些異議,由此不便於定論。

三、鑒於病人病程長,經省醫院長時間搶救死亡造成經濟狀況差的事實,院方可以一次性給予困難補貼5000元。

1998年8月18日,西寧市衛生局、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就「陳芳醫療糾紛」進行鑒定。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分析鑒定意見及結論稱:鑒定委員會、專家對患者陳芳多次住院以致最終死亡的全過程認真分析討論,一致認為,市一醫院婦產科進行剖宮產結束分娩是及時正確的,產婦住院七天,母女平安,痊癒出院。陳芳此後因諸多疾病先後在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省醫院住院診治以致死亡,與市一醫院剖宮產手術誤傷輸尿管無關。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屬於醫療事故。

陳芳家屬不服此鑒定,拿著陳芳的病歷,諮詢了國內一些醫學專家。有專家認為,此結論是搪塞推諉之辭,明顯掩蓋了縫扎輸尿管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有偏袒院方之嫌。陳家為此一直申訴。此後,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此進行了一次專家論證會,但沒有形成鑒定結論。

陳國林告訴記者,如果省級鑒定仍不能作出公正的鑒定結論,他們將拿起法律武器,為陳芳之死討個說法。

但願他能如願!

1998年7月24日的《南方周末》發表記者杜衛東的報道,介紹了幾個女人的不幸遭遇。

福州市的丁桂芳和她快要出世的孩子死在了手術台上,家屬們滿腹狐疑,而院方說,這不屬於醫療事故。

1998年3月13日,預產期已過了五天的丁桂芳住進了福建省婦幼保健院待產。三天後醫生給她做B超檢查時發現,臍帶卡在胎兒脖子上。在醫生勸告下,丁服了院方用30毫升蓖麻油煎的兩個雞蛋催產。次日凌晨3時30分,丁的羊水自然破膜,一小時後,丁桂芳腹痛,口吐鮮血,下身大量流血,又過了一個小時後才被送進手術室。6時30分,母女雙亡。

慘劇發生後,4月17日,院方作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認為孕婦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羊水栓塞導致急性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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