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醫療鑒定:多少辛酸多少淚 三、解不開的死結

清明時節,一座荒草萋萋的墳前,一中年婦女雙膝跪在地上:「陽陽啊,媽媽給你討回了公道呀!」其情其景,使人凄然淚下。

1992年5月10日,湖南省安化縣奎溪鎮白洋村,在外婆家做客的劉陽被玩氣槍的表兄無意中擊穿左手臂,為防傷口發炎,其姨媽劉海容同鄰居一起將劉陽送至奎溪鄉衛生院檢查。當班醫生歐陽曉明查看傷口後,說要做清創手術,並開具處方:「利多卡因注射20毫升×2支局部浸潤麻醉,0.9%氯化鈉500毫升×2瓶沖洗傷口。」藥房醫生伍某問,5歲小孩要兩支利多卡因嗎?歐答:要兩支。伍某便給了兩支。歐陽曉明敲開兩支利多卡因,把一支注射在劉陽傷口周圍後,助手黃某也疑惑:「另一支也要注射嗎?」歐再次說:「要!」歐陽又將另一支利多卡因大部分藥液注射在劉陽另一側傷口的周圍,即開始傷口清創手術。20分鐘後,劉陽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呼吸急促,歐陽曉明這才急了,立即喊其他醫生來一起搶救。但為時已晚,經過40分鐘搶救,已無力回天,劉陽的心臟停止了跳動。1992年5月15日,安化縣公安局進行屍檢,認為5歲小孩利多卡因最大劑量不能超過5毫升,而小陽身上已注射了8倍的劑量,死亡定性屬麻醉藥過量。1992年6月18日,安化縣醫療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由於利多卡因使用劑量過大,濃度過高,造成患兒劉陽中樞神經系統嚴重抑制,導致中樞呼吸衰弱繼而循環衰弱而死亡,屬一級醫療技術事故。當事人歐陽曉明是造成這一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1998年6月30日,安化縣衛生局作出決定,將歐陽曉明開除留用,另外由歐陽曉明和醫院共同賠償家屬3000元。

劉陽的親人不服,認為36歲的歐陽醫生從事醫療工作10多年,不是不懂技術,而是嚴重不負責任。於是,從1992年7月3日開始,劉陽的母親劉秋香開始了長達六年的艱難上訪路。她不停地往返縣、市、省三級單位,為了節省開支,她住最低檔的旅店,吃最便宜的飯菜,有時實在沒錢了,就露宿街頭。有兩個春節,她都沒有回家,還在四處奔波上告。其丈夫認為告也沒有用了,便瞞著她去醫院簽了字,領了女兒一條命的錢——3000元。為此劉秋香氣憤不已,回家便與丈夫離了婚。

幾經周折,在有關部門的督促下,1997年6月,益陽市醫療鑒定委員會重新作了鑒定,鑒定為一級醫療責任事故。就是這兩字之差,誰能想到其中包含了劉秋香的多少心血、多少辛酸?

1997年6月24日,安化縣法院開庭審理,1998年7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歐陽曉明違反處方規定,超劑量用藥,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奎溪鄉,衛生院賠償死亡賠償和精神損失費4.5萬元。

劉秋香終於為兒子討回了一個公道。但是,她對判決不服,認為一條活生生的生命,怎麼就能用4萬多元打發呢?這幾年她為上告、打官司,都花了幾萬元。為此,她提起上訴。1998年11月11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劉秋香只能認命了——兒子啊,怪只怪為何你偏偏落在了這樣一個不負責任的醫生手裡呢?

在將近兩年的時間裡,張瑞英堅強地四處奔波,給許多人下過跪,因為她堅持認為,自己風華正茂的兒子是死於醫療事故,她狀告深圳市紅十字會醫院,要求「一個說法」。

對於1997年2月12日下午的情形,她終生不忘。她在給福田法院的訴狀中這樣敘述當時的情形:她兒子桂家鴻在2月11日晚9時住進醫院,到12日下午3點左右時,桂家鴻病情惡化,心跳加劇,呼吸急促,並說:「冷!」恰在此時,醫生叫他轉病房,張瑞英向醫生提出「現在不能移動」,桂家鴻也表示若起來怕心跳加速。而主任醫師吳某說:「自己起來!怕什麼,這裡是醫院,有什麼事我們負責!」張瑞英要求用平床加上氧氣和心電圖監控器同步搬移的意見也未被採納,醫生取下病人的輸氧管,此時病人呼吸急促、臉色發紫,醫護人員未主動搶救,家屬喊來醫生才手忙腳亂地插上心電圖監控器。而病人已經兩眼一瞪,臉色由紫變灰,吐了一口長氣,嘴角出現白沫並有抽搐現象,此時應緊急搶救,但醫護人員卻袖手旁觀,還有人喊:「快看!快看!癲癇發作了!」……

張瑞英認為,桂家鴻的死完全是紅十字會醫院醫療事故造成的,要求醫院賠償5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紅十字會醫院在答辯狀中寫道:桂家鴻系散發性腦炎致腦幹損害造成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屬疾病死亡。醫院對患者的診斷、治療、搶救和護理,認真負責,科學合理。桂家鴻之死系疑難危重病例的必然後果,醫院在對他的診療護理中並無過失,更沒有因該院的診療護理行為導致其死亡等等。

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要由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而委員會的重要根據是法醫的檢驗鑒定。問題在於,到目前為止有兩份鑒定書,這兩份鑒定書又有明顯出入。

深圳市檢察院的法醫檢驗鑒定書的結論認為:「桂家鴻系散發性腦炎致腦幹損害造成呼吸衰竭死亡。」

對於這份報告,桂家鴻的家屬認為,當天參與屍體剖驗的兩位醫師對自己所作的結論不簽名,而由另外兩個法醫向外發報告的作法不符合程序,另外,此次檢驗沒有司法機構的委託書,檢驗結果未經複核人簽字,就私自交給紅十字會醫院去補寫病歷,其提交行為不合法。

在原告的要求之下,福田區法院又委託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桂家鴻屍體的石蠟包埋組織塊16塊和其父母的血液進行鑒定,鑒定的結論認為:「桂家鴻心臟的心肌組織中存在有炎症病變;桂家鴻的腦組織切片有病理學改變,據此診斷為病毒性腦炎或『散發性腦炎』,依據不充分;因送檢材料有限,對桂家鴻的確切死因,難以認定。」

面對這兩份鑒定,深圳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1998年10月28日所作的鑒定報告指出:由於兩份鑒定書「存在明顯分歧」,「難於就現有資料對桂家鴻之死因作出明確鑒定意見」。

此件案子中最令人吃驚的是: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鑒定書上有這麼一個「分析說明」:「根據孟德爾遺傳定律,孩子的全部遺傳基因必須分別來源於親生父母雙方,……所提供的石蠟包埋組織塊中……B13、B21、B22、B32、H11、H12、H13及H2存在桂金芳(死者之父)、張瑞英均無的遺傳基因。」也就是說,上述編號的蠟包組織塊幾乎可以斷定並非死者桂家鴻的!

張瑞英堅持認為她兒子是死於心臟病而非腦炎。她認為蠟塊被「掉了包」。

蠟塊的製作過程是這樣的:屍體在紅十字會醫院病理解剖室進行剖驗,做成的蠟塊存放於醫院中,後因作事故鑒定的需要,移交到衛生局保管,在法院的要求下,衛生局又將蠟塊送回紅十字會醫院,後移交給法院,由法院送到司法部研究所進行鑒定。因此,與這些蠟塊有聯繫的單位包括紅十字會醫院、衛生局和福田法院。他們都說對出現蠟塊與桂家鴻遺傳基因不一致的情況感到迷惑,「不知道是怎麼回事」。福田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蠟塊是按法律程序在紅十字會醫院裡拿到的,上面的編號也是紅十字會醫院編的,現在蠟塊仍保存在法院里,等待進一步的調查。

張瑞英表示,她不是想跟誰過不去,只是想弄清楚她的兒子是怎麼死的,她希望有關部門儘快就此事進行處理,不要一拖再拖。

作為本案重要證據的蠟塊為什麼會出問題?誰應該為此負責任?這些疑問不知什麼時候才能揭曉。

黃靚,如果不發生那場醫療事故的話,今年應該是重慶大學四年級的學生。然而在四年前,僅僅因為一次普通的闌尾炎手術,姑娘的死亡通知書和大學錄取通知書幾乎同時送到了她的家中。1995年7月18日,18歲的黃靚在即將上大學時做了闌尾割除手術。這個被院方稱作「小得不能再小」的手術「割」斷了黃靚年輕健康的生命。醫院及其主管部門一口咬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黃靚的父母為此走上了漫長的、身心備受摧殘的訴訟之路。

這是一起廣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也是一場聞者無不垂淚、無不惋惜的悲劇!

在筆者的要求下,黃靚的父親黃德金寄來了30多萬字的材料,使筆者詳細了解了此案的來龍去脈。

1995年7月,剛參加完高考的寧夏長慶四中應屆畢業生黃靚一身輕鬆。考分雖然還沒公布,但估分的結果,使這位自小學起一直品學兼優的少女有把握憧憬著美好的未來:重點大學已向她招手了!

黃靚的父親黃德金、母親龐淑媛開始為一直令他們驕傲的女兒準備行裝,這對心細的夫妻想把該做的一切都做了。女兒自上高三以來常喊小肚子疼,引起他們的憂慮。為使女兒上大學後能無憂無慮、健康愉快地學習,他們決定利用上大學前這段難得的時間為女兒再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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