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治庸」與「庸治」的現實窘境 煤政風雲下的「問責風暴」

與「雷曼破產」為標誌的華爾街金融風暴相比,發生在山西臨汾的「9·8」襄汾潰壩事故等引發的山西問責風暴同樣令人感到前所未有的窒息和震撼,它同樣影響和改變了很多人的命運和生活。

據媒體報道,發生在襄汾縣的這次特大潰壩事故,致使276人死難。

黯然消失的數百條鮮活生命留下了各自不同的多舛命途,聚成了一組觸目驚心的「羅馬數字」,它與死傷人員家屬呼天搶地的揪心哀號,共同彙集成了一聲共同的悲情呼喚:問責!問責!

首先是山西省檢察機關對襄汾潰壩事故負有責任的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礦業公司選礦廠廠長、副廠長等5人,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當地公檢機關批捕。另有7名犯罪嫌疑人仍也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緊接著,是一批與本案相關的涉嫌瀆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檢察機關立案提堂,送進了「班房」,據了解,就有22名之多。

至此,有人似乎以為這場「問責風暴」應該「順利收尾」。但萬萬沒想到,一場更為激烈的「問責狂飆」以萬鈞之力掃向山西高層。於是,「有的被免,有的被撤,有的被抓」。

對在山西為官者而言,世間可以回答的「問題」有千千萬萬,但唯獨無法「回答」「行政問責」這一「問」,以致這一「問」成為好多人仕途邁不過去的「坎」。

有業界人士認為,隨著中央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進一步深化,官場問責將會更為嚴厲。「問責制」的出現,讓官員不僅掌握了權力,同時也面臨著被「問」倒在地的風險。

所謂「人民公僕」最大的職能就是對一方百姓負「民生責」。其最大的工作就是「抓住不落實的事,倒查不落實的人,追究不落實的人,落實不落實的事」。如果這些為官者還是無法做到這一點,就應該按照既定的程序把他們「問」倒在地,或者「問倒下課」。

在一般情況下,人們常把「行政問責制」等同理解為「引咎辭職」,其實二者從本質意義上來講還是稍有區別的。

有關資料的解釋是這樣的: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責」分為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兩類,只有這二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被「問」對象形成有效絕對的制約。

「引咎辭職」,是指政治官員(指政治選舉和政治任命的官員)而非一般文職人員的一種自責行為。

所謂自責,是指政治官員對其履職情況和其言行進行自我評價,認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言行違背民意,而自我發動的「責任追究」。

自責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辭職兩種。

道歉是政治官員就自己不良的履職情況或言行公開地向公眾道歉,爭取公眾的寬恕;引咎辭職是自責的最嚴厲形式,政治官員的不稱職行為或嚴重違背民意的行為,通過道歉也難以取得公眾的諒解,只有提出辭職。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按規定,要求官員引咎辭職,應當有一套明確而科學系統的制度化規範,未來應當完善這方面的立法,起碼要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標準。

這就是說,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第一種情況是,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是因為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還有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第三種情況是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等。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問責和引咎辭職僅僅是一種手段,它所起到的作用是「治」,也就是通過對事故後的問責起到警醒和預防的作用。但專家認為更應該關注事故的「防」,也就是真正從過程上、根源上預防事故的發生,而不是通過事故產生結果後的「問責」方式來「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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