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黑金」經濟下的煤焦問政 一問:誰是「執法」的「霸王」?

偷偷摸摸掙「票子」,提心弔膽過日子。

這是煤老闆李國民的生活寫照。

前幾天,他剛剛掏了三萬送走縣「新農村建設執法檢查團」,這又接到鄉里來電,說鄉「計畫生育執法隊」下午就到。

他知道,這些人名為「檢查執法」,實則是強行收費。

「唉,真是倒霉透頂了,碰上這些人,沒轍。」李老闆一臉無奈。

對此,有人指出,一些地方部門這種動輒「霸王執法」的行徑,在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庸政」的思維作祟。

而導致某些地方官「庸政」行為的原因,主要是他們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有意識或無意識地把自身的執法權力「自我」放大。社會學家認為,當權力只有受到約束時,才能發揮作用,而如今,在這些「執法者」的身上,廣大普通群眾似乎看不到他們手中的「執法權力」受到的「某種約束」。也許,他們一直未意識到這一點,張口閉口就說自己是「執法人員」,動輒對煤老闆「涸澤而漁式」地「收費」。

其實,這些在市場經濟環境蠅「違法」煤老闆並不歸他們管理,也就是說這些工作人員實際上才是真正的「違法行為」。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執法者把自身權力「擅自放大」,就會直接或間接導致了這些部門執法意識的「錯位」。而面對這些部門動輒向以煤老闆為代表的財富階層實行「霸王執法」,當地政府也難辭其咎。

我們知道,在現代行政學的視野內,「行政主體」是國家「行政權力的執掌者」。這也就是說,作為政府部門,在具體生活中,你必須依法行政,必須依法「積極作為」。

要特別注意,這裡所說的「作為和不作為」,這不再是泛化的道德義務責任,而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

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假如執法者未能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權力,我們就可以認為,其實質上就是被動地「濫用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職能部門的這種「行政不作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的形象,最終導致了政府的「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嚴重脫節。

在今天,由於地方政府一些職能部門在「依職行政」的過程中發生的瀆職、失職和推諉拖延等「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而導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已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煤老闆常被一些「執法部門」拉去「輪流過堂」就是一個例子。

對此,有人認為,國家應當通過法律手段將政府部門的「行政不作為」明確列為行政監察機關受理公眾投訴的重點。同時,將「行政不作為」的責任統一歸到國家賠償責任中去,並及時對具體擔責的公務人員給予相應的懲戒。

由此一來,「霸王執法」有望變成「人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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