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舌戰仲裁庭 為什麼不叫股份轉讓?

賀金山:我現在重點說,EA公司在1997年增持16%的股權問題。在華源提出的反請求裡面,我總結了一下,是有5個理由,這5個理由應該說是相互矛盾,他的依據是不確定的,他的要求是明確的。

按照常規我們應該要求華源明確之後才準備答辯,但是為了節省時間,為了讓仲裁庭全面地了解事實真相,下面我分四個方面來論述,EA公司合法享有在1997年股權轉讓所獲得16%的股份問題:

第一,在1997年時,江山製藥四方股東簽訂協議,有2個重要的事實:一是註冊資本不變,二是股東人數不變。它的變化是股權的變動,在這個前提之下,它的法律途徑只能有一個,就是股權轉讓。

當時簽署的相關協議、報批文件、批准文件,都反映了這一事實。股權轉讓就沒有增加註冊資本,就沒有增資概念。在1997年EA獲得16%的股份,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了審批機關的批准,完成了相應的手續。

因此,是一個合法的股權轉讓,並且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第二,我想向仲裁庭重點回顧一下,1997年股份重組背景。

在1994年,EA公司還不是江山製藥的股東。1994年12月,四方股東簽署了兩份協議書,其中一份協議書裡面說,江山製藥註冊資本增加到2606萬美元,增加500萬美元,其中328萬美元由EA公司來承擔,另外171萬美元由原來三方股東承擔。EA公司實際掏了1000萬美元,和註冊資本差了672萬美元,進入資本公積。

為什麼EA公司掏這麼多錢,才占這麼少的股權?

協議裡面講得非常清楚,有二大前提條件:第一大前提條件,江山貸款1740萬美元,名義上是江山製藥償還,實際上由原來三方股東負責償還,償還後要轉為江山製藥的資本公積;第二前提條件,VC的擴建項目是承包制,這個項目如果超支,也是由原來股東全額承擔,它的方法和1740萬美元是一模一樣。

恰恰在這個前提之下,EA公司投資沒有全部進入註冊資本,這就是事實的本相,也是有協議的。

但是到1995年、1996年時候,維C市場出現巨大的價格下降,江山製藥出現了虧損,銀行貸款出現了償還本息的高峰,5000噸VC項目擴建出現了590萬美元的超支。這時候董事會做出決議,超支590萬美元由原來三個股東向江山製藥支付。1997年3月,三方股東只注入了2100萬元,還有2800萬元,沒有錢再支付。

在這樣的情況,江蘇華源董事長找到EA公司,請求幫助,渡過難關,在這個背景下,四方股東在1997年5月22日達成股份重組協議。

為什麼這個股份重組協議不叫股份轉讓協議?

它包括兩項內容:第一項內容其他股東同比向EA公司轉讓16%的股權;第二項內容是對價,第一個對價1740萬美元不再由原來的股東償還,不再轉為資本公積,並且EA公司還要提供擔保。第二個大變化,590萬美元也不再由原三方股東付給江山製藥,而是由四方股東按新的比例提供借款,這個借款江山公司是要還的。

恰恰是由於這樣的變化,使EA公司獲得16%的股份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客觀講,在江山製藥那個情況下,EA公司獲得股權是賠錢的,也有相應的材料。它的代價是2300萬美元,換來了16%的股份,換來了EA公司提供1400萬元股東借款,也換了EA公司對續貸提供擔保的結果。

如果說這裡面有什麼便宜好占,根本沒有便宜,本質是虧了?

這是為什麼叫重組,不是股權轉讓,有股權轉讓的內容,有債務重組的安排。

第三,剛才在本訴中談到1997年重組合同修改的第11條、12條,江蘇華源恰恰根據這兩條要求EA公司增資。我到現在才明白,他的依據是增資不到位。

我希望江蘇華源再也不要提增資,沒有拿到轉讓款,我搞不懂你們在講什麼,沒有道理,是自己故意裝糊塗,還是說把這難題推給仲裁庭,我對這做法不贊成。

第四,1997年合同修改是針對1994年EA公司加入時合同章程的修改,這叫有所指。我是故意提交了修改版本,說明是對1994年1000萬美元的修改,這是有針對性的。應該說,在1994年重組協議,EA公司出資很快到位,並且有驗資報告,本來另外三個股東171萬美元也要增資到位,但是在1995年,其他三方股東恰恰用江山製藥171萬美元資本公積轉為這三方股東的註冊資本,這有驗資報告。

高敏:按公司法的規定,把資本公積轉為股東的註冊資本,合法還是不合法?

賀金山:可以。

高敏:我再重複一遍,按公司法的規定,把合營公司的資本公積轉為任何一個股東的註冊資本,合法不合法?如果合法,請把這條規定拿出。我還是希望看看法律規定,資本公積金是什麼概念,到底用來幹什麼的?

賀金山:驗資報告上明確,用江山製藥的資本公積,還有後來在外匯憑證中又調回來了。1994年到1997年一直到今天,江山製藥的註冊資本並沒有增加,沒有增加就談不上增資。

增資是什麼概念?是增加註冊資本,增資這個概念在1997年是不存在的。

為什麼在合同修改中出現了EA公司的增資呢?

我們經過調查發現,結合我前面講的兩點,這恰恰是當事人對1994年股份重組真實情況。在1997年重組簽訂後由於進行了調整,從1997年看1994年溢價太高,是希望對1994年的合同作出調整,而這個調整本身應該說措詞不正確,或者說陳述錯誤,因為沒有增資的概念。

可以看看合同第11條,嚴格講是EA公司的出資份額增加。

這個故事是這樣的,但是這種描述出現了問題,與1995年EA註冊資金全部到位,出現了差距。

第三,但是這樣的描述並不改變股份轉讓、EA公司出資已經全部到位這樣的基本事實。

第四,由於江蘇華源反請求依據不明確,或者說他沒有拿到股權轉讓價款,或者說沒有增資。如果說沒有拿到股權轉讓價款,那麼超過訴訟時效。

在1997年江蘇華源轉讓只是9.88%,不是16%,是一個基本概念錯誤,你沒有權力代表其他股東來要求16%的股權。

另外,還有一個觀點,中國法律規定不出資就沒有股權?我不知道中國什麼法律第幾條第幾款有這樣規定,EA公司作為中資背景的境外公司,承擔了巨額的債務,減少權益,獲得了股權。

另外,贈予可不可以獲得股權呢?

所以我想說,根據本案的事實真相,EA公司在1997年通過股權轉讓獲得了16%的股權,事實、法律、合同俱在,因此,請求仲裁庭駁回江蘇華源反請求。

劉麗:我補充一下,這是股權轉讓概念,完全不存在增資概念。

我們在答辯材料裡面附件18,也提出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江山製藥文件裡面有明確的說明,這次變更實際上是股權換債權。根據計算,中方共減少278.38萬美元,但減輕債務負擔為298萬美元,在企業處於虧損的情況下,對中方是十分有利的。

文件也提到,當時江山製藥和江蘇醫保都已經向國資局作了說明,國資局已都作了相應的批複。江蘇醫保也好,江蘇華源也好,對簽訂股權轉讓的性質是非常明確,江山製藥也明確知道實際這是股權換債權,是不用付錢。

賀金山:我再補充一點,我請大家看一下附件24外匯記賬憑證。

第一頁,1997年12月31日,在資本公積項下,最後一欄權益重組返還資本公積105萬美元,這恰恰是江蘇華源用資本公積在1995年轉增註冊資本的那個數。

第二頁,8.5萬美元和57萬美元,這也是江蘇醫保、鐘山公司在1995年用江山製藥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那個數,在1997年又給它調回去的。前面兩頁其他是417萬元減去171萬,體現註冊資本調整為資本公積。

第三頁,EA公司在資本公積項下減少417萬,在註冊資本項下增加417萬。

我再簡要陳述一下,在江蘇華源反請求談到一句話,EA公司用了江山製藥全體股東的資本公積轉為註冊資本,有這個觀點。我想說的,這次調整是股東之間想回顧1994年的變化,這種調整本身並沒有影響股權轉讓。

高敏:資本公積是一個財務概念,它不是股東的,應該是合營公司的。

外經貿委批文也提出股權轉讓,1997年不管是重組或者股權轉讓,註冊資本不變是非常正常的事。你的概念是沒有轉股款的,你現在說的,確實合同上沒有具體的轉讓股本價格,1997合同上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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