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離不開土地的革命 《井岡山土地法》的頒布

井岡山根據地的土地革命,是在沒有明確指示可行、沒有現成經驗可學的情況下摸索著進行的。因為自1927年11月以後,前委即與湖南省委失去了聯繫,對黨中央的政策主張全然不清楚。而在實行土地革命的過程中,又不得不面對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政策問題:沒收對象,是沒收一切土地,還是只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

分配標準,是按人口平均標準分配,還是按勞動力標準分配?亦或兩者兼顧?

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是以鄉為單位分配,還是以村或是以區為單位分配?

土地所有權,分配後的土地是歸蘇維埃政府所有,還是歸農民所有?

……毛澤東及湘贛邊界黨組織,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從實際出發制定有關政策,使井岡山地區的土地革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尤為可貴的是,雖然「前無成法」,但根據地的創建者們卻在深入土地革命的實踐之中,通過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出了一部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

這部《井岡山土地法》,是在1928年10月,即湘贛邊界黨的第二次代表大會上討論制定的,後經過修改,於12月以湘贛邊界工農兵蘇維埃政府名義正式頒布。這是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現全文摘錄如下:

井岡山土地法

(一)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1)分配農民個別耕種;(2)分配農民共同耕種;(3)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範農場耕種。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力時,兼用二三兩種。

(二)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並分配後,禁止買賣。

(三)分配土地之後,除老幼疾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公眾勤務者以外,其餘的人均須強制勞動。

(四)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1)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適用第二個標準。採取第一個標準的理由:(甲)在養老育嬰的設備未完備以前,老幼如分田過少,必至不能維持生活。(乙)以人口為標準計算分田,比較簡單方便。(丙)沒有老少的人家很少,同時老少雖無耕種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後,政府亦得分配以相當之公眾勤務。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1)以鄉為單位分配;(2)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3)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坳區)。

以上三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時,得用第二、第三兩種標準。

(六)山林分配法:(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耕種使用;(2)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但農民經蘇維埃許可後,得享用竹木。竹木在50根以下,須得鄉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下,須得區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上,須得縣蘇維埃政府許可。

(3)竹木概由縣蘇維埃政府出賣,所得之錢,由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稅之徵收:(1)土地稅依照生產情形分為三種:一、15%;二、10%;三、5%。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經高級蘇維埃政府批准,得分別適用二三兩種。

(2)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准,免納土地稅。

(3)土地稅由縣蘇維埃政府徵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

(八)鄉村手工業工人,如自己願意分田者,得分每個農民所得田的數量之一半。

(九)紅軍及赤衛隊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農民所得之數,由蘇維埃政府僱人代替耕種。

上述《井岡山土地法》的條文並不多,內容也不繁雜,但卻具體、實用,而且體現了「一切從實際出發」的精神。例如,在土地的分配、分配的標準、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土地稅的徵收等幾個重大政策問題上,都分別了幾種不同的情況,提出了不同的政策措施。這在當時的條件下,實屬不易。

《井岡山土地法》是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初期形成的一部比較完備、比較成熟的土地法,是黨領導中國土地革命經驗的結晶。正如毛澤東後來所說的那樣:「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內土地鬥爭經驗的總結,在這以前,是沒有任何經驗的。」

《井岡山土地法》對中國共產黨制定土地革命的有關政策,以及領導後來的土地革命,都產生了非常深遠的影響和重要的積極作用。1941年,毛澤東在研究抗日戰爭時期土地革命問題時,又想到了十餘年前誕生的《井岡山土地法》,他決定重印,並親筆加了一個按語,對這部誕生在中國革命的搖籃井岡山根據地的土地法,進行了重新認識和評價。他的按語是這樣寫的:「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岡山(湘贛邊區蘇區)制定的。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內土地鬥爭經驗的總結,在這以前,是沒有任何經驗的,這個土地法有幾個錯誤:(1)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於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3)禁止土地買賣。這些都是原則錯誤,後來都改正了。關於共同耕種與以勞力為分配土地標準,宣布不作為主要辦法。而以私人耕種與以人口為分田標準作為主要辦法,這是因為當時雖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張者不少,所以這樣規定,後來就改為只用後者為標準了。僱人替紅軍人員耕田,後來改為動員農民替他們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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