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路一 亨利·布爾博士的解決 第二話

「接下來,我要開始密室教程啦!」

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的正午,布爾博士穩坐事務所的安樂椅上如是說道,那雙失眠的公牛眼眨個不停。不僅是我,基德和嬪克這對搭檔亦被喊來了這個房間。許是工作繁忙的緣故,他們都是面帶倦容,疲勞得像是徹夜登台的歌星。

布爾博士接著說道:「愛德華法規定的時間到了,這意味著我該破案了。但是,解開布朗寧勛爵的命案之前,我想先就『密室』的問題略作說明,畢竟——」

布爾博士虔誠望向壁爐架上方,那裡掛著一位身披黑色斗篷的紳士肖像。

「我希望繼承先師菲爾博士的志向!眼下,本格派偵探眼看著便要消亡,甚至有了『推理界空棘魚』這種諷刺。所以,我要完美展現一下本格派的密室推理水準!」

布爾博士自我陶醉著,話音都變顫抖了。對此完全不感興趣的朋克刑警們則聽著日本製造的耳機,隨音樂搖擺身體。

目光炯炯的布爾博士完全沒有察覺大家的態度,自顧自開始了話題。

布爾博士的密室教程

要徹底解開克里斯朵夫·布朗寧勛爵被殺一案,我覺得有必要對『密室殺人』這種不可能犯罪進行一些基礎的介紹。

一八四一年,奧古斯都·杜邦這位天才偵探解決了「莫格街謀殺案」,這是偵探史上的第一個重要案件。自那之後,密室殺人這種最具魅力的問題就征服了所有偵探。布朗神父、赫爾克里·波洛、菲洛·萬斯、埃勒里·奎因、法蘭奇……幾乎每一位名垂青史的偵探都跟「密室」有緣。而其中最著名的,當然便是我那位痴迷不可能犯罪的恩師——基甸·菲爾博士。他傑出的貢獻確實值得大大介紹一番!

對密室的優秀研究,很早很早以前就出現了,譬如菲爾博士一九三五年借《三口棺材》提出的密室講義。後來,日本的作家兼學者江戶川亂步亦以理論著作《幻影城》討論了密室的分類問題。

鄙人自知才學有限,不敢高談闊論,惹得各位反感。但若結合我個人的體悟來講述前賢的成果,對密室分類予以簡單介紹,想來總不會敗了各位的興緻。

首先,如果只對「密室殺人」進行狹義的理解,則其組成要素便大致有這樣三項:死者、兇手、無法進出的空間。嗯,如果硬要再加一項的話,兇器亦是重要的備選項。

這些要素裡面,通常來說,空間是靜態的——幾乎所有的密室案件,都可由「死者」、「兇手」和相對不重要的「兇器」這三要素在案發時和「密閉空間」的關係來進行分類。換言之,只要搞清了這三要素各自的情況和整體搭配,基本上所有的密室案件都會隨手解開。我說,你們跟得上不?

剛才,我使用的前提是「靜態空間」,但現實中可不是沒有那種該死的、邪惡的「動態空間」案例!然而,我們權當那是意外好了。雖然我很欣賞那種異想天開的詭計,但這次畢竟只是個基礎教程,如果逐一討論那些特例,肯定會變得混亂不堪。

確立了這樣的基礎概念之後,我們就可以談到分類的問題啦。

首先是A類——出事時,兇手在屋子裡面。

這看似順理成章,其實卻有著各種情況。無論如何,最常見的就是那些玩弄門窗的技倆。行兇之後,兇手一般都會從房間里出來,設法從外面操控門鎖甚至內側的插銷,使用老虎鉗和繩子讓房間變成密閉狀態。這種辦法簡直麻煩死了,我一點都不喜歡,根本就是小流氓搶金庫的風格嘛,哈哈哈。總之,這是營造密室的最簡單辦法之一,兇手和偵探都會一下子想到。

比這個稍微高明些的手法是利用時間——兇手作案時同樣要進房間,但會讓人對「作案時間」有所誤會,繼而構成密室殺人。

這種情況的第一種手法,是讓案件的時間顯得比實際晚,比如利用唱片、音響之類,讓別人覺得被害者在實際遇害時間還活得好好的。

第二種手法則反之,讓案件的時間顯得比實際早。比如說,兇手以第一發現者的身份衝進密室,進去後才動手殺人。

以上兩種情況裡面,密室殺人都是兇手獲取「不在場證明」的技倆——這樣一講,是不是就好理解了?和門窗上的機關相比,這種手法具有一定的心理成分,水準較高,但實際案例比較罕見。

然後,我們來看看B類——出事時,兇手不在屋子裡面。

該分類主要有兩種思路:(一)利用房間內的機關裝置;(二)從房間外隔空殺人。每一種都有大量案例。

先說第一種吧,這需要將自動手槍等定時殺人裝置悄悄安裝到房內的傢具擺設上。這樣做的必然結果是兇手殺人會很輕鬆,但由此又出現一個問題:事後如何處理掉密室內的裝置?

再說第二種,這指的是將刀射進屋子那種情況。這樣的密室既然存有縫隙,那就肯定不是完全封閉,所以其訣竅就是查明縫隙。

就這兩種手法而言,除了「死者」和「兇手」的情況,適才說到的備選項「兇器」的情況同樣是很重要的。

話說回來,這個B分類有些案例是跟「自殺」有關的。說得清楚些,就是「偽裝成他殺的自殺」和「偽裝成自殺的他殺」這兩種。一旦這種偽裝的效果顯著,承辦者就會按照表象來進行處理,很難再有水落石出的機會。酷似這種案例但更高明的,是「死者自行送命,卻不算自殺」這種情況——比如說,兇手設法讓密室里的死者受到驚嚇,心臟停跳而亡。這種情況的「密室殺人」很難證實,算是很討厭了。

接下來是C類——出事時,死者不在屋子裡面。

就我個人的觀點來說,這種思路最懂得利用盲點。既然死者是在密閉的房間里被發現,人們當然會覺得密室就是殺人現場。然而,這一類別的情況完全推翻了這種想當然的看法,包括「死者是受傷後進房間上好鎖才死去」、「兇手設法將死者送進密室」等等。這是一種顛覆性的理論,或許該冠以「反密室」之名稱才好?

如何,你們是不是都明白啦?幾乎所有的密室殺人都不出這三大類別。當然,例外總是有的,譬如難以分類的混合情況。

啊,對了,處理密室殺人時,可別忘了另一個重要問題——密室的合理性。兇手為何要千方百計弄出密室?絕大部分理由都是要讓謀殺看上去像是自殺。但若剛好不是這樣的話,就一定會有一個理由。就算兇手是個瘋子,但瘋子亦會有瘋子的道理。只要扣住了這一點,往往便可以順藤摸瓜,直切密室殺人的玄機。這一點至關重要,你們萬萬要牢記心頭。

總而言之,你們聽完我這個密室教程,不妨再回顧一下布朗寧勛爵的命案,肯定會將之歸進某個類別,進而省悟真相。

如何,想出來這個密室的機關沒有?哈哈哈,聽了如此長的教程,各位想必都累了吧——但是,這總比學校裡面的幾何課更有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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