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調節利益分配,政治平穩過渡 廢除苛法施德政

文帝朝廢除嚴刑苛法以及肉刑意義非凡。一方面為劉恆營造了親民形象,切實減緩了百姓的壓力和負擔;另一方面,劉恆廢除暴刑其實是對漢初「漢承秦制」局面的否定,徹底將秦朝律令對漢朝律令的影響剔除出去。新時代,新律令,新規則,新開始。

劉恆登基之後一直致力於擺脫劉邦時期對民間施行的一系列高壓政策,以求社會安定。專制時代嘛,統治是第一位的,所以穩定壓倒一切。除了前文講過的,前元二年除了頒布了廢除誹謗、妖言令之外,在元年的時候也有過廢止苛法的政策。劉恆在當年的十二月給群臣下詔說:「法律是政府管理國家和人民的基準,它應當被用來阻擋暴力事件的發生,同時引導人們積極向善。然而現在的法律卻不是這樣,一個人犯法後,還要連累他無罪的妻子、父母、兒女和兄弟姊妹,許多人還會被收為奴隸。這樣的法律是不人道、不夠人性化的,我堅定不移地認為,這樣的做法都該被廢除。大傢伙兒商量商量,看看我的主意如何?」

這時候大臣們就出來反駁道:「老百姓嘛,都極其不自覺不自律,他們根本就沒有守法意識,管不好自己。這也是朝廷先前要用嚴格的法律來約束他們的原因。實施連坐制度以及收為奴隸的做法都是為了讓老百姓在心理上恐懼,使得他們不敢輕易犯法。這種做法實施很久了,我們最好還是墨守成規吧。」

劉恆不依不饒,心裡想著:「你們自己殺人殺快活了,黑鍋都讓我一個人背,想得倒美!」於是繼續假模假式地按捺著心中的怒火,說道:「我聽說只有法律公正了百姓才會變得忠厚,懲罰得當了百姓才會順服。大傢伙兒想想,政府是幹什麼的?政府不就是用來引導百姓從善的嗎!現在的政府不僅不能教化好百姓,甚至連用公正的法律約束、懲治百姓都做不到。毫無疑問,民間有問題,那都是政府內部出了害蟲,肯定是有官吏帶頭為暴。這樣一來,還如何用法律來禁止殘暴的事物呢?我看不出來這種法律有什麼好的,你們最好想清楚點。」

面對劉恆堅決的態度,官員們也無可奈何,誰叫人家是領導呢。於是便忍著失落的情緒,應和領導的發言,他們說道:「皇上對百姓們施加恩惠,實在是功德無量,我們這些人哪兒比得上皇上您啊!我們道德水平都不如您。得,我們謹奉皇帝您的詔書就是了,堅決廢除一人有罪全家受牽連的法律。」

這便是文帝初年廢除「收帑諸相坐律令」的經過了。劉恆廢止「收帑諸相坐律令」意義非凡,因為這個一人犯法全家連坐的律令本身是從秦朝延續下來的,廢止它實際上也是對「漢承秦制」的一種顛覆。

當然,古時候的政府也是說一套做一套,這種法令事實上並沒有完全廢止。劉恆在他執政的第十七年處理新垣平的時候,就對他實行了「三族之誅」。清代學者王鳴盛也說:「車裂、腰斬、具五刑、夷三族,皆秦之酷法,漢初沿襲行之,韓信、英布皆受此。文帝元年冬十二月,盡除收帑諸相坐律令;十三年夏五月,除肉刑法矣,然景帝於晁錯、武帝於郭解、主父偃、公孫賀、李陵、李廣利、公孫敖、任安、田仁、劉屈氂,猶皆腰斬夷族,《文帝紀》云云,徒虛語耳。」但劉恆這一做法確實是得民心、順民意,這就叫作秀作得有水準。再說了,扳指頭數數,文景兩朝被施加酷刑的也只有新垣平、晁錯兩例,此二人之死個中緣由極其複雜,殺得也不算太冤。剩下的罪行都是暴君漢武帝乾的,文帝景帝還算清白。

上文引用的王鳴盛的話,有一句是「十三年夏五月,除肉刑法矣」,這便又要說到劉恆執政時期,在廢止苛法方面的第三件事情了。這件事和一個叫淳于緹縈的小女孩有關。

話說齊國主管國家糧庫的官員(太倉令)名叫淳于意,今山東臨淄人,人稱太倉公或倉公。此人打小喜歡醫術,在他二十六歲的時候,跟隨同郡的陽慶學習醫術,陽慶的爵位是公乘,因而史稱「公乘陽慶」。陽慶此時已經七十多歲了,老人家沒有兒子,念及畢生所學無人可傳,就讓淳于意拋棄過去學來的醫術,把自己的秘方都傳給了他,還給了他黃帝、扁鵲的脈書,教會他根據病人的臉色來治病的方法,讓他學會判斷病人能不能治活、能不能治癒,教他判定疑難雜症,並傳授給他葯論,十分精微。

淳于意學了三年,出師之後雲遊四方,時常給人看病。但總有些看起來就活不了幾天的病人也來求醫,淳于意不肯為他們治病,擔心到時候人沒治好,反而遭到病人家屬的怨恨。淳于意也因此與許多人結怨。

文帝前元四年的五月,有好事之徒向朝廷檢舉淳于意不好好給人治病,依法應當乘坐驛車被押往長安。淳于意和他老師一樣,沒有兒子,倒是有五個女兒,他臨走時憤懣不平,說道:「生孩子到底還是要生男孩,生女孩就是他媽的沒用,有了急事一點也指望不上。」

他的小女兒淳于緹縈聽到父親的話十分傷心,於是就跟著父親一同前往長安。小緹縈上書劉恆說道:「我的父親在齊國做太倉令,老百姓都稱讚他公正廉明,但如今犯法應當受刑。我為此感到十分傷心,人一旦被殺就不能再復活,肢體一旦被斬斷就不能再接上,那時他們即使想要改過自新也沒辦法了。我請求被收入官府做奴隸,以此代替我的父親受罰,使他能有機會改過自新。」

小緹縈的書信呈到劉恆那裡,劉恆對她十分憐憫,心想,這孩子好啊,善良、單純、孝順……我不利用利用她推動我在民間為自己搞的「造星運動」,都對不起人家的小女孩一片痴心啊。

於是毅然下詔:「我聽說在虞舜的時代,對待罪犯只是在他們身上划出標記,或者讓他們的衣帽顏色和別人有所區分,讓他們感到恥辱,就足夠讓天下人引以為戒了。當時之所以能出現這樣的場面,就是因為那是一個政治清明的時代。如今儘管對犯罪之人有在臉上刺字、削鼻子、斷小腿這三種酷刑,可犯罪的行為依然沒有消止,這難道不是因為我德行淺薄且教化不力嗎?我對此深感慚愧。都是由於我施政無方才導致無知的百姓陷入羅網。《詩經》說『愷悌君子,民之父母』,現在人們一犯錯誤,政府不首先想著如何教化,卻忙著考慮怎樣施加刑罰,這讓想改過自新的人也無路可走。我很同情這些人,刑罰使人肢體斷裂、肌膚毀壞,這都是終生不能復原的傷害,這多麼的殘酷不仁啊,一點沒有為民父母的樣子!我打算立刻廢除肉刑。」

由此看來,古時候政府的執法人員時常會將以教化為目的的懲治,當作以處罰為目的的懲治,於是就有了「釣魚執法」等等現象。這樣很不好,如果只是單純地讓老百姓畏懼懲罰,那老百姓只會擔心「別看現在鬧得歡,一會兒就被開罰單」,可是守法意識還是建立不起來。

一切法律歸根結底是用來保障人的權利和利益的。教化本身也是一種維護,而過於苛刻的處罰卻是在危害人民的利益。

此後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表示,要深刻貫徹人民導師劉恆的最高指示。他們很快就拿出了處理方案,上奏要求:「原來判處髡刑(剃髮)的罪行,改為罰作城旦和城旦舂(男犯築城,女犯舂米)。原來判處黥髡刑的罪行,改為罰鉗(在脖子上箍鐵環)為城旦或城旦舂;原來判處颳去鼻子的罪行,改為罰用鞭子抽打三百下;原來判處斬左腳的罪行,改為罰用鞭子打五百下;原來判處斬右腳,以及殺人後去官府自首投案的罪犯,因受賄、枉法、監守自盜等罪名已被處置,但後來又犯了罪應判處鞭刑的官吏,全改為公開斬首。罪犯已經被判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數就可以獲釋,重新放回家當百姓去。」

劉恆同意了張蒼、馮敬的方案,同時廢除肉刑,都改為笞刑(鞭刑)。

歷史上對劉恆的這一決策褒貶不一。有人認為廢除肉刑是德政,生命是第一位的,挨打就挨打,那也總比死強;而也有人認為笞刑是一種更為殘忍的刑罰,一個人承受著巨大的肉體和精神雙重痛苦卻死不了,那種痛不欲生的感覺很不人道,還不如給他們一刀來個痛快的。

劉恆選擇笞刑可能是因為肉刑的疼痛感沒有笞刑持久,而被施以肉刑所帶來的負擔和恥辱感卻終生難以磨滅。被施加肉刑,要麼去死,要麼殘疾,一家人不僅失去了一個勞力,反倒多出了一個負擔。從這一點上來說,劉恆的選擇是正確的。

司馬光評價這一時期劉恆的執政,他說:「文帝謙虛自守,手底下大臣好多都是劉邦開國時期留下來的功臣,武夫出身的人多。這些大臣為人都十分質樸,但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卻關注得比較少。不過,君臣都以秦朝的滅亡為鏡鑒,討論事情都本著寬厚的原則,不屑於討論別人的過失。

「這種風氣影響到全國,百姓之間相互檢舉、誣陷的事情變少了。官員們盡職盡責,百姓安居樂業,國家的積貯每年都有增加,人口也越來越多。風俗變得講誠信、講厚道,法律的懲處變得寬鬆,犯罪的人往往從輕發落。所以,刑罰的數量大大減少,全國大大小小的案件一年只審查了四百起,很有上古停止動用刑法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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