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迄今為止,我們的討論一直局限在我們討論社會現象時如何對個體行為及其對象進行分類這個問題上。現在,我必須轉向討論使用這些分類的目的問題。在社會科學中即使對分類的關注佔用我們很多精力——確實大多了,例如在經濟學中就是如此,以至於該學科的最著名的現代評論家之一把它描述為純粹的「分類」科學——但對分類的關注並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象所有的分類一樣,對任何我們想解釋的東西而言,這僅僅是一種排列事實的便利方法。然而,在能夠轉而討論新問題之前,我必須先從我們的思維習慣中清除一種普遍的誤解;其次,還必須對為使這種分類順利進行而常常做出的某種主張進行解釋,這種主張對任何一個受自然科學教育成長起來的人來說聽起來十分可疑,而它只不過是根據我們對象的性質做出來的。
人們認為,社會科學的目的在於解釋個體行為,這是一種誤解,而要是認為我們所使用的精細分類過程本身就是在解釋個體行為,或是為了解釋個體行為,那就更錯了。實際上,社會科學的確並不是做這類事情的科學。假如說有意識的行為能被「解釋」,那麼,這是心理學的任務而不屬於經濟學或語言學、法學或任何其它社會科學的範疇。我們所做的事情只不過是對我們可以理解的個體行為進行分類,並發展這種分類。簡言之,是把我們在進一步的研究任務中所必須使用的材料有秩序地排列起來。經濟學家常常有點羞於承認他們的這一部分任務「僅僅」是一種邏輯推理,並且,其它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者或許也同樣如此。我想,如果這些人但然地認識和面對這一事實,我們就會十分明智。
前面提到過的那種為使分類順利進行而作出的主張,直接產生於作為應用邏輯學的一個分支的我們的任務之首要部分的這種特性。但這種主張初聽上去卻很今人吃驚。它認為,我們可以用一種「先驗」、「推理」或「分析」的形式,從自己頭腦的知識中派生出一種(至少在原則上)理智行為的所有可能形式的徹底的分類。當有人指控我們在自己的思想意識之外編造知識並且存在其它一些同樣濫用的名稱之時,所有對經濟學家的嘲笑正是針對這種主張,儘管這些指責很少公開地,而總是隱含地進行。但是,無論我們什麼時候討論理智的行為,當認識到我們在討論能用我們自己的觀念來解釋的行為時,這種主張就不會令人吃驚。並且實際上不過成了一種自明之理,如果我們只能理解符合自己觀念的東西,那麼這就必然會使我們一定能找到我們的觀念可以理解的全部東西,當然,當我們說我們在原則上能對所有可能發在的可理解的行為方式進行詳盡無遺的分類時,並不意味著我們不可能找到我們在解釋人類行為中已在使用但至今還沒有分析或弄清楚的思維過程。我們的確一直在這樣做。我的意思是,當我們討論任何特殊類別的可理解的行為(這種行為從我們已使用的「類別」一詞的意義上說屬於一類)時,那麼我們就可能為那個領域內的行為提供一種詳盡無遺的適合於這一領域的分類形式。例如,假若我們規定所有的可選擇行為是經濟行為,由於缺少有可能達得到目的的手段,這種選擇是必要的;於是,我們就可以一步一步地把可能的情形細分成可選擇的對象,這樣在每一步驟上都沒有第三種可能,也就是說,一種既定的手段可能只對一種或多種目的有用,一種既定的目的也許能通過一種或多種不同的手段來實現;為了實現既定的目的,或者需要有選擇地、或者需要集中地使用不同的手段,等等。
但是,我必須放下我所謂的任務的第一部分,而轉向在社會科學中我們怎樣使用這些精細的分類的問題,簡單地回答這個問題,可以這樣說,我們把已作這種分類的個體行為的不同類別作為要素,勇用這些要素來建立假想的模型,從而努力重現我們已知的周圍世界中的社會關係模式。但這仍然存在一個問題,即,這種方法是否是研究社會現象的正確方法。人們不禁要問,在這些社會結構中,難道最終也沒有我們應該觀察和衡量的確定的並可觸知的社會事實——就像我們觀察和衡量物質事實一樣?我們難道不應在此至少是通過觀察和體驗,而不是通過用在我們自己的思想中發現的要素「建立模型」,來得出我們所有的知識嗎?
人們普遍認為,當我們從觀察個體行為轉向觀察社會集體的行為時,我們就是從模糊和主觀預測的王國轉向了客觀事實的王國。這就是那些認為通過模仿自然科學模式能使社會科學變得更「科學」的人們聽持有的信念。這種信念的思想基礎由「社會學」的創始人奧古斯特·孔德在其著名論述中表達得最為清楚。他指出,在社會現象的領域,就象在生物學的領域一樣,比起其組成部分來,「客觀事物的整體肯定會被更好地了解並被更快地接受,」他試圖創立的大多教科學都建立在這種信念或類似的信念之上。
我認為,那種把諸如「社會」或「國家」,或任何特別的社會制度或社會現象等社會集合體視為在任何意義上都比可理解的個體活動更加客觀的觀點,是純粹的幻想。我要表明的是,我們稱做「社會事實」的,從自然科學使用「事實」一詞的特殊意義上說,和個體行為或他們的對象一樣也不是什麼事實。這些所謂的「事實」,不過恰恰與我們在理論社會科學中所建立的那些模式一樣,是一種根據我們自己的頭腦中所找到的要素建立起來的思想模式。因此,我們在那些科學中所做的事情,從一種邏輯的意義上看,恰恰與我們在談論一個國家或社團、一種語言或一個市場時所做的事情一樣,我們只不過把日常談論中隱藏的或含混的東西弄清楚些。
在此,我不可能與任意一種理論社會學科相聯繫來解釋這一問題,或者,更確切他說,我能夠做到的只是與此有關的這些理論社會學科中的一個——經濟學。為了做到這一點,我也許要花費比花在技術細節方面更多的時間。但是在某種意義上,假如我這樣做時儘力與社會領域中傑出的描述性的和經驗性的(在某種意義上)學科,即歷史學相聯繫的話,那麼,也許會更有助於我們的研究。考慮一下「歷史事實」的性質是非常恰當的,因為那些想使社會科學變得更加「科學」的人不斷地勸告社會科學家從他們的事實轉向歷史,並用「歷史方法」來代替這種經驗的方法。實際上,在社會科學本身的範圍以外(似乎特別是在邏輯學家中間),歷史方法是概括社會現象的合理途徑,看來這幾乎成為普遍所採納的教條。
我所說的歷史「事實」是什麼意思?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講,人類歷史所涉及的事實對我們而言是否象物質事實一樣重要?滑鐵盧戰役,以及路易十六統治下的法國政府或封建制度是何種類型的事物?等等。倘若我們先不直接處理這個問題,而是考察一下我們如何決定自己所具有的任何零星信息是否能構成滑鐵盧戰役的部分「事實」,或許我們就會深化對此問題的討論。我們要問,剛好在拿破崙防線北翼之外犁田的農民是不是滑鐵盧戰役的一部分?或者,在聽到巴士底獄風暴的消息時丟掉其鼻煙盒的騎士算不演算法國大革命的一部分?對這種問題追根究底至少將會表明,我們不可能根據時空的同性物來定義一種歷史事實。就是說,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所發生的每一件事並非都是同一歷史事實的一部分,而且同一件歷史事實的所有部分也並不一定都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發生。古典希臘語言或羅馬軍團組織,18世紀波羅的海貿易或習慣法的演變,以及部隊的移動——這些都是歷史事實。在這些事實中,沒有任何物質標準能告訴我們什麼是事實的一部分以及它們是如何結合在一起的。任何對它們加以定義的嘗試都必定採取某種思想重建的形式,或某種模式的形式;而可理解的個體態度是這些形式中的要素。顯然,在大多數情形中,這種模型是如此地簡單,以至於其構成部分的相互聯繫十分顯而易見,從而把這種模型稱之為「理論」幾乎就沒有什麼道理。但是,如果我們的歷史事實象一種語言、一個市場、一種社會制度或一種土地耕種方式那樣複雜,那麼我們稱之為事實的東西或者是一種周期發生的過程,或者是一種持久聯繫的複雜模式,這種持久的聯繫對我們的觀察而言並非「既定」,而我們只能費力地重建,而且僅僅因為其中一部分(我們從這些聯繫中建立結構)對我們而言是熟悉的並可理解的,所似我們才能重建。自相矛盾地說,我們稱之為歷史事實的東西實際上是一些這樣的理論,即在方法論的意義上,它們恰恰具有與社會理論科學所建立的更抽象或更一般的模型相同的特徵。實際情形並非這樣:我們首先研究「給定的」歷史事實,然後也許才能對它們進行概括。當我們從自己具有的關於特定歷史時期的知識中進行選擇時,我們寧肯把某種理論視作與歷史事實有明確關係的特定部分,並且也是同一歷史事實的構成部分。我們從來沒有把國家或政府、戰爭或商業活動以及人民作為一個整體來觀察,當我們使用這些名詞中的任何一個時,我們總是指通過明確的關係把個體活動聯結起來的某種理論結構;就是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