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現在讓我結束引言,直接進入中心論題,並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在社會科學中我們必須討論哪些類型的事實?這一問題立即引出了另一個從很多角度講對我要解決的問題都極其重要的問題,即,當談及「某種類型的事實」時,我們意指什麼?這些事實對我們來說是確定的某種事實呢?還是我們通過某種觀察方式使它們成為這樣的一些事實?當然,我們所有的一切關於外部世界的知識在某種程度上都來自於感覺,所以說是來自於物質事實(Physical fact )的知識。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一切知識只是一些物質的事實呢?這取決於我們對「一種事實」如何下定義。物質科學(Physical Sce)類推法將會解釋清楚。我們能想像得出的各種槓桿或鐘擺都具有化學和光學的特點,但是,當我們談論這些事物時,卻並不談及有關化學和光學的事實。使很多單個事物成為某類事實的,是它們的這樣一些特徵——我們將其選擇出來將它們視作一類。這當然是很平常的事情。但它意味著,儘管我們所能論及的~切社會現象都具有物質方面的特徵,可是對於我們的目的來說,它們卻不必都是「物質事實」。這要取決於我們為了討論問題將如何找到對其進行分類的合適方法。我們所觀察的人類行為,以及這些行為的對象,是否由於它們對觀察者來說物質形態相同或不同才成為相同的或不伺類型的事物?是不是還有其它原因?
現在社會科學所關心的無一例外地都是人類對其環境——其它人或其它事物——的行為方式。或者不如這樣說,我認為這些行為方式是社會科學建立人們之間關係模式的基本要素。那麼假如我們想解釋或理解人類的行為,我們須怎樣對他們活動的對象進行定義和分類呢?是這些對象的物質屬性——這是我們通過對其進行研究能夠發現的東西——還是其它別的因素,是我們在試圖解釋人們的行動時必須進行分類的對象?讓我們先來考慮一些例子。
我們用諸如工具、食物、機械、武器、辭彙、句子、通訊和生產活動——或它們之中的任何一種作為例子。我認為這些都是會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不斷出現的人類活動對象的合理例子。很容易看出,所有這些概念的更具體的例子也一樣,並不涉及這些事物的某些客觀特徵,或者觀察者能發現出的東西,但是卻涉及到別人對這些事物的看法。這些客體甚至不能用物質名詞來定義,因為不存在某類中任一個個體必然擁有的單一物質屬性。這些概念也不僅僅是我們在所有物質科學中所使用的某類東西的抽象,它們從這些事物本身的一切物質屬性中抽象而來。它們是所有有時被稱為「技術概念」的實例,它們只有通過表明三個術語之間關係來規定;目的,擁有這種目的的人;以及人認為對於目的是合適的手段的對象。如果我們願意,我們就能夠說,所育這些客體不是根據其「實際」特徵來定義,而是根據人們對它們的看法進行定義。簡而言之,在社會科學中,事物的名稱要根據人們的觀念來決定。假如有人這樣認為,並且也由於有人這樣認為,那麼,貨幣就是貨幣,辭彙就是辭彙,化妝品就是化妝品。
上面所述並不十分明確,這是由歷史的偶然性所致。即,在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上,大多數人的知識差不多都與我們自己的知識相類似。當我們想到那些具有完全不同於我們的知識的人時,例如迷信巫術者,這個問題就顯得格外突出。很顯然,用來保護佩帶者生命的符咒以及為獲取好收成而舉行的祭祀儀式,都只能根據人們對這些東西的信念來定義。但是,不管我們的信念是否與這些人一致,我們試圖解釋人們行為時須用的概念的邏輯特徵是一樣的。從理解一個人的行為這一目的看,葯是否為葯,主要取決於那人是否相信它是葯,而與我們這些觀察者是否贊成那是葯沒有關係。有時候在思想上弄明白這種區別好象有點困難。例如,我們可能把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作為「客觀」事實來考慮,但是當我們在研究家庭生活中使用該概念時,與此相關的並非是:X是y的自然後代,而是,X與y當中的一個或兩人都相信這是事實。這種相關特徵與X和y都相信他們之間存在某種精神聯繫而我們認為不存在這一情形也沒有什麼差別。也許,一般來說相關特徵都呈現得非常明顯,並且,顯而易見,認為不存在為觀察者所擁有而不為正在行動的人所擁有的超級知識,能夠幫助我們理解人們行為的動機。
那麼,對社會科學的研究來說,人類活動的對象是否具有相同或不相同的性質,以及它們是否從屬於相同或不同的種類,並不依據於我們這些觀察者對它們知道些什麼,而是依據我們認為被觀察者知道些什麼來確定。我們多少有點,並由於後面即將考慮的原因,把知識轉嫁給被觀察者。在繼續探究這種把有關對象的知識轉嫁給活動著的人們究竟建立在何種基礎之上;這種轉嫁意味著什麼,以及我們用這種方法定義人類活動的對象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等等問題之前,我須花點時間去考慮在社會科學中我們不得不對付的第二種因素,它不是人類活動所面對的環境,而是人類活動本身。當我們考察各種不同的人類活動類型(討論可理解的人類行為時必須使用它們)的分類時,我們所遇到的情形恰恰與我們在分析人類活動客觀對象的分類時遇到的情形一樣。我在前面所舉的最後四個例子可歸入這方面。辭彙、語句、通訊和生產活動是這種人類活動的例子。那麼,在我們討論可理解的行為時,在相應的意義上,是什麼使兩個實例成為同一個辭彙或同一類生產活動?這些事例的確沒有任何共同的物質特徵。這並不是因為我明確知道不同時期不同的人對於」Sycamore」(一種埃及格樹——譯註)這個詞的發音有什麼共同的物質恃征,而是因為我知道,X或y打算使這些不同的音調和符號意指同一辭彙,或者他們把這些不同的音調和符號完全作為同一個辭彙來理解。對這些不同的音調和符號,我是作為同一類的事例來對待的。這並不是因為它們有任何客觀上和物質上的類似性,而是因為從事活動的人們有這樣的(被我們強化的)傾向。據此,我把在不同環境下某人製造產品,比方說一個紗錠的不同方法作為同一生產活動的事例。
請注意,無論在人類活動的對象方面,還是在人類活動的本身,我都沒有認為它們的物質特徵不會進入分類過程。我所堅持的主張是,沒有任何物質特徵能夠進入任何這些類別的明確界定當中,因為這些種類的要素不必具備共同的物質特性。從而,我們甚至不可能清醒地或明確地弄清,為了成為某一類別的成員,一個客體至少必須具有各種物質特徵當中的哪一種。我們可以這樣來扼要地描繪上述情況,我們知道,在形態上可能完全不同,而且我們永遠也數不盡的客體a、b、c…,由於X對它們的態度相同而成了同一類客體,但是,X對它們的態度都一樣這一事實,只有通過下面的假說才能再一次確定。即,X將通過α、β、γ.....中的任何一個行為作用於它們。這些行為在形態上存在差異,且不能詳盡地列出;但是恰好我們所知的一切卻「意味」著它們是相同的事物。
對我們實際上所作的事情的反映的結果,無疑會帶來一些小小的紛亂。但是,我認為,在平凡的生活和在社會科學中一樣,當我們談論其他人的理智活動時,這不僅恰好是我們正在做的事情,而且也是我們總能「理解」其他人所做所為的唯一方式;因而,每當我們討論我們都知道的,尤其是人類的或可理解的活動時,我們必須依賴這種推理方法。這一點絕不可能存在什麼疑問。當我們說我們見到一個人正在「玩耍」或正在「工作」,或正在「精心地」做這做那的時候,或者當我們說那張臉看上去「友善」或「恐怖」的時候,我們都知道自已指的是什麼,但是,儘管我們能夠解釋我們如何辨別在特殊情況下這些事情的任何一個,我卻敢肯定沒人能列舉,而且沒有一種科學——至少迄今為止——能夠告訴我們使我們認識到這些事物存在的所有不同的物質屬性。任何這些種類的要素所擁有的共同特徵並不是物質的屬性,而一定是別的什麼東西。
事實上,每當我們解釋人類活動時總要把它當成在任何意義上都是有目的或者有含義的,使我們不管是在平凡的生活中還是為了社會科學的目的來解釋人類活動,都必須既要規定人類活動的對象,也要規定人類活動本身的不同種類。這種規定不是用對象方面的言詞,而是根據從事活動的人的看法或意圖,於是這帶來一些很重要的結論;即,對象的概念中,從分析角度看,包括了這些行動的未來內容,這種豐富性並不遜色於我們所能做的。如果我們根據一個人的態度定義某個對象,那麼,這個定義當然就會隱含一種對人們對待事物之態度的看法。當我們說某人擁有食物或貨幣的時候,或者說他講出某個辭彙時,我們的意思也包含有他知道食物能吃,貨幣能用來買東西,辭彙則能被理解,以及其它含義。這種含義是否在任何方面部很重要,即它是否在各方面都明顯增加我們的知識,取決於當我們對某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