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陌生的娼婦 第四節

吉敷走出午餐時間熙攘的「酒鬼」,沿著小巷朝北上川走去。沒走多久,一陣青草的氣味撲鼻而來,原來已然來到堤壩前。陽光驟然變暗,吉敷沿著落差不大的樓梯爬上堤壩,蜿蜒的北上川就在眼下流淌。廣闊的視野,令他感到些許意外。

水邊是片長滿枯草的寬闊河岸。稍稍起了點兒風,也有可能是因為靠近水邊才有風。不管是河岸邊還是堤壩上,都看不到半個人影。北國之地荒涼冷清的景象展現無遺。監獄中那個碌碌無為、枉費了四十年歲月的男子,這裡就是他的養育之地。儘管也有商戶密集、人口稠密的熱鬧地方,但穿過小巷之後,就只有這樣一副空空蕩蕩的荒蕪景象。寂寥的空間無限延伸,周圍沒有一個人影,想找人幫忙都不行。這,就是養育了恩田的土地。

吉敷任職的崗位也是如此。儘管吉敷已在這個職位上度過了二十多年的時光,卻依舊一無所獲。他的生活與之前相比沒有任何改變。人世間的一切,即便再苦心經營、鑽研,全身心地投入其中,也都只是過眼雲煙,那堵牆的對面空空如也,不見一個人。充斥其間的,只有無盡的空虛。人絕對不能依存於這樣一個世界,如果想讓自己的人生一帆風順,就必須用自己的雙手去攫取。

吉敷漫步於堤壩之上。就像據井說的那樣,河岸逐漸向水面延伸。在最為靠近河面的地方,吉敷停下了腳步。扭頭回望,身後的民家彷如繁星點點,眼前是一片無垠的田野。這地方荒蕪空曠,人跡罕至。

吉敷跨過護欄,走下堤壩,向水邊走去,心中暗想這裡就是兇手拋棄人頭、清洗兇器的地方啊。恩田幸吉當年就是在這裡洗凈了面部與手上的鮮血,這地方看起來的確有幾分那種味道,確實能夠說服眾人。雜草——不管是枯黃的還是翠綠的——全都極為低矮,腳下的路並不難走,甚至還留有他人踩踏的痕迹。

這裡是河岸最向河面突出的地方,同時也是距離行人視線最遠的地方。然而雞被殺的時候會掙扎撲騰,如果不止一隻,聲音就會更加嘈雜。恩田是否因為心中對這種殺生的行為感到愧疚,才選擇這處距離堤壩最遠的地方?與此同時,這裡確實是最適合清洗殺人兇器、遺棄人頭之地。如果恩田選擇的殺雞地點能靠近人煙一些,興許還有一線希望。所謂冤案,都是由幾重不幸巧合相互疊加而產生的。光有其中的一兩個巧合,都不足以釀成。

吉敷站在河邊,河水輕輕地湧向腳邊的黑土地。四周寂靜無聲,真是處適合衝去雞頭上的血跡,再洗凈菜刀的地方。昭和三十三年的十二月,這裡一定被積雪覆蓋。一陣風起,吉敷再次感到絲絲涼意。加上陽光昏暗,這感覺尤其明顯。在北國的土地上,一旦太陽躲進雲層,周圍便會頓時冷下來。飄雪時節就更是如此了。十二月份的傍晚,或許確實不會有人注意這裡。

吉敷緩緩轉過身,背對著水面,目光從右向左掃過整個堤壩。此刻,堤壩上不見一個人影,也沒有車,而姬安岳還在這條河更上游的地方。根據控方的說法,恩田幸吉在殺害河合一家三口下山之後,是沿左邊堤壩走到此的。當然,他走的或許並不是人們常走的路,也許他曾下過堤壩,一路避開路人目光到此。此時站在現場,感覺這樣的說法也並非完全沒有可能。

這裡的行人極為稀少。不像多摩川或隅田川河邊,更何況事情發生在四十多年前,還是個冬日傍晚。就算兇手像吉敷想像的那樣,臉上、手上和身上都沾有大量血跡,手裡還提著人頭和兇器,或許也能在太陽下山前不被任何人看到地到這裡來。雖然有些牽強,但如果罪犯自己也說人是我殺的,就確實百口莫辯了。而且當時並非夏天,如果兇手身上穿著長外套,異物之類的還可以藏到衣服下邊。

所謂法院,說得極端一點,其實並不是一處追求真相的地方,而是一處尋找、指示真相可能在哪裡的機構。這也是人力所能到達的最大限度。無辜的人有可能被冤枉,反之亦然。這就是刑事審判。被告的異想天開是完全不被容許的,就算說的是事實,沒有證據,最後照樣會被判刑。

在這裡,「根據經驗」這樣的字眼會時常出現。說到底,就是所謂的「概率」。法官會根據之前犯罪案例中大多數人採取的行動推測此次被告的行為。這當然與被告的主張無半點關係。而控方更會在經驗法則前洞悉一切,創造出一個完整的故事,上交起訴。因此,如果被告方不能提出有力的證據或目擊證詞,有效地擊潰起訴的話,法官的經驗認定就會與控方編造的起訴事由交疊。如果兩者相符,那麼不管被告是否真的干過,最終都會被判有罪。這就是所謂的刑事審判。

此時站在現場,連吉敷都覺得之前認為純屬胡編亂造的起訴事由已變得不再是一派胡言。吉敷的腦海中浮現出身穿長外套的男人踉踉蹌蹌地從堤壩左側走來的畫面。這一光景,帶有一種奇妙的說服力。

吉敷感到恐懼,就連身為刑警的自己都如此認為,就更別說那些支持者了。恩田的妻子也必定如此。恩田跌入到命運設下的一個無從逃脫的陷阱之中。到了這一步,已經是在劫難逃。

然而,吉敷卻依舊想做點什麼,並且覺得自己該做點什麼。其原因在於死刑依舊存在。如果只是降些懲罰,說一句「恩田你實在有夠倒霉的」便已足夠,他也就不用這麼痛苦了。死刑卻沒這麼簡單,它會追究殺人兇手的責任。不能再讓死刑殺人了,更不能殺害無辜的人。

話說回來,自己為什麼要如此執著地追究犯罪行為呢?是因為要對犯下罪行、殺害他人的人施以相應的懲罰,追求正義嗎?這算是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不想讓罪犯繼續殺人。這是對殺人的預防。這起案子就是這樣,照這麼下去,國家就會把一個無辜的人殺掉,構成一起冤屈的殺人事件。必須防止這樣的事發生,這正是吉敷的職責所在。

吉敷步履悠閑地往回走向堤壩。腦海中想像著積雪覆蓋住身邊雜草時的景象。這裡地勢平坦、寬闊,估計看起來如同一片雪原吧。如果相信恩田的話,當天他應該身穿長外套,手裡拿著幾隻雞和裝石油的罐子,來到這片雪原的。他在這裡堆上一圈石塊,生起火,把石油罐放到火上。話說回來,雞和人的命運怎麼會有如此之大的差別!

走上堤壩,吉敷看了看錶,才一點,還有一個半小時。既然如此,不如就到許久不曾去過的迦納家看看吧。

從「酒鬼」到清洗兇器的現場,緩步而行,大約要花十分鐘左右。走得快點兒,五六分鐘就夠了。而從這裡徒步前往迦納家,估計得花費三十分鐘左右吧。

沿著堤壩走上一段後到達開運橋下。車子在這裡驟然增多,身邊雜訊繚繞。一邊過橋,吉敷一邊思量,恩田事件中有一個很大的謎團,那就是人頭。兇手為何要砍下河合民夫的頭顱,並把它帶走呢?如果恩田行兇的說法成立,那他應該是把人頭帶到河邊來了。可他為什麼要這麼做?這是一個很大的謎團。為什麼是民夫的人頭,而不是他妻子,也不是小孩的人頭?解開這個謎是否能幫到恩田,目前這一點還不得而知。只是讓人感到納悶,為什麼只砍下民夫一個人的頭?

從吉敷的經驗法則出發,切割屍體的行為存在許多理由。首先是便於搬運。但這一觀點並不適用於本案。屍體的大部分被丟棄在現場,並且妻子和孩子的屍體原封未動。兇手並沒有搬運、藏匿起來的意思,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接下來還有為了隱瞞被害者身份的可能性,在搜查報告上,峰脅就是這麼寫的。如果燒毀或抹去屍體的指紋,之後再把頭部藏起來的話,就無法查明被害者身份了。這種行為很常見。但在這起案件里也不適用。被害者在自家門口被殺,身旁還有妻子和孩子的屍體,指紋也在,只有頭顱不見了,這樣根本無法隱瞞死者的身份。

還有一種可能是,若讓其他人看到被害者頭部,便能立刻查明兇手是誰。比方說,如果兇手是用目前日本國內數量極為稀少的比賽用特殊型號弩槍射穿被害者頭部行兇的,不帶走頭顱,加害者的身份就會立刻暴露。以前吉敷處理的案件中就有這樣的案例。

但這起案子真是這種情況嗎?雖然不能說完全沒有可能,但總有些讓人難以相信。如果用的是獵槍,就能根據遺留在頭部的子彈查明槍支的型號。有槍的人本就不多,這確實是種查明兇手的有效手段。但既然如此,在殺害妻子和小孩時也可以使用這支槍。比起菜刀,槍顯然更便於殺人。然而,現場並沒有留下類似痕迹,河合民夫的身體上也沒有發現任何可能中彈的痕迹。

從屍檢鑒定書推測,河合民夫的面部和頭部都有損傷,應該都是刀造成的。除此之外,很難想像還有其他可能性。

如此一來,所有可能都被排除了。就吉敷所了解的案例中,還沒有像這樣毫無理由、只帶走人頭的。兇手為什麼要這麼做?屍體不可能不是河合民夫。從指紋、血型等,都可以認定就是他本人。

走過大橋,左轉,沿北上川往下遊走去。沒過多久便離開河道,進入鬧市街區。走了三十分鐘左右,迦納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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