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A. 主觀概念(DerSubjektiveBegri e e) Ⅲ. 推論

(Der Schluss)

§181

推論是概念和判斷的統一。推論是判斷的形式差別已經返回到簡單同一性的概念。推論是判斷,因為同時它在實在性中,亦即在它的諸規定的差別中,被設定起來了。推論是合理的,而且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說明〕人們通常習於把推論〔即三段論式〕認作理性思維的形式,但是只認作一種主觀的形式,在推論形式與別的理性的內容,例如理性的原則,理性的行為、理念等等之間,不能指出任何一種聯繫。我們一般時常和多次聽見人說起理性,並訴諸理性,卻少有人說明理性是什麼,理性的規定性是什麼,尤其少有人想到理性和推論的聯繫。事實上,形式的推論是用那樣不合理的方式去表述理性,竟使得推論與理性的內容毫不相干。但是既然這樣的理性內容只有通過思維所賴以成為理性的那個規定性,才能夠成為理性的,所以這種內容之所以能夠成為理性的,只有通過那種推論〔或三段論式〕的形式才行。但推論不是別的,而是(如上節所述那樣)概念的實現或明白髮揮(最初僅在形式上)。因此推論乃是一切真理之本質的根據。在現階段對於絕對的界說應是:絕對即是推論,或者用命題的方式來表述這原則說: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論。一切事物都是一概念。概念的特定存在,即是它的各環節的分化,所以概念的普遍本性,通過特殊性而給予自身以外在實在性,並且因此,概念,作為否定的自身回覆,使自身成為個體。——或反過來說,現實事物乃是個體事物,個體事物通過特殊性提高其自身為普遍性,並且使自身與自身同一。——現實事物是一,但同時又是它的概念的各環節之多,而推論便表示它的各環節的中介過程的圓圈式行程,通過這一過程,現實事物的概念得以實現其統一。

附釋:推論正如概念和判斷一樣,也常常單純被認作我們主觀思維的一個形式。因此推論常被稱為證明判斷的過程。

無疑地,判斷誠然會向著推論進展。但由判斷進展到推論的步驟,並不單純通過我們的主觀活動而出現,而是由於那判斷自身要確立其自身為推論,並且要在推論里返回到概念的統一。細究之,必然判斷構成由判斷到推論的過渡。在必然判斷里,我們有一個體事物,通過它的特殊性,使它與它的普遍性即概念聯繫起來。在這裡,特殊性表現為個體性與普遍性之間起中介作用的中項。這就是推論的基本形式。這種推論的進一步發展,就形式看來,即在於個體性和普遍性也可以取得這種中介的地位,這樣一來,便形成了由主觀性到客觀性的過渡。

§182

在直接推論里,概念的各規定作為抽象的東西彼此僅處於外在關係之中。於是那兩個極端,個體性和普遍性,和作為包含這兩者的中項的概念,均同樣只是抽象的特殊性。這樣一來,這兩個極端彼此之間,以及其對它們的中項的概念之間的關係都同樣被設定為漠不相干地獨立自存著。這種推論即是形式的理智推論,這種推論雖可說是理性的,但沒有概念。在這種推論里,主詞與一個別的規定性相聯繫,或者說,普遍性通過這個中介過程包括一個外在於它的主詞。反之,在理性的推論里,主詞通過中介過程,使自己與自己相結合。這樣,它才成為〔真正的〕主體,或者說,主體本身才成為理性推論。

〔說明〕在下面的考察里,對於理智的推論,按照通常的意義,予以主觀方式的表述。即按照我們作抽象的理智的推論時所採取的那種主觀方式去表述。事實上,這只是一種主觀的推論。但這種推論也有其客觀的意義:它僅足以表達事物的有限性,不過是根據思維形式在這裡所達到的特定方式去表達出來罷了。在有限事物里,它們的主觀性,作為單純的事物性(Di),與它們的特質、它們的特殊性是可以分離的,同樣,它們的主觀性與它們的普遍性也是可以分離的,只要當這種普遍性既是事物單純的質,和此一事物與別的事物的外在聯合,而且又是事物的類和概念時,也是可以分離的。

附釋:依據上面所提及的認推論為理性的形式的看法,於是有人便將理性本身界說為進行推論的能力,同時又將知性界說為形成概念的能力。除了這種說法是基於一種膚淺的精神觀念,即把精神僅僅當作是許多彼此並立的力量或能力的總合以外,對於這種將知性與概念排列在一起,將理性與推論排列在一起的辦法,我們還必須注意到:正如概念決不可僅只看作知性的規定,同樣推論也決不可毫無保留地認為是理性的。因為,一方面形式邏輯在推論的學說里所常討論的,事實上除了單純是一種理智的推論外,並不是別的東西。這種推論實在夠不上享受「理性形式的美名」,更夠不上享受「代表一切理性」的尊榮;另一方面真正的概念亦不單純是知性的形式。甚且還可以說,概念之所以被貶抑為知性的形式,乃是抽象的理智在其作用。因此又有人常習於將單純的知性概念與理性概念區別開,但這卻不可了解為有兩種不同的概念,而毋寧必須認識到這只是表示我們的〔認識〕活動或者僅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抽象的形式里,或者按照概念的真實本性把概念理解為同時既是肯定的又是具體的東西。例如,如果我們把自由看成必然性的抽象的對立面,那麼,這就是單純的自由的概念。反之,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著被揚棄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內。同樣,所謂自然神論提出的對於上帝的界說,也僅僅是上帝的知性概念,反之,那認上帝為三位一體的基督教便包含了上帝的理性概念。

(1)質的推論(Qualitativer Schluss)

§183

第一種推論,如前節所指出,就是定在的推論或質的推論。其形式(一)為E—B—A。〔E代表個體性(Einzel),B代表特殊性(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性(Allgemei)〕。這就是說,作為一個個體的主詞通過一種質〔特殊〕與一種普遍的規定性相結合。

〔說明〕不用說,主詞(小項)除個體性外尚有別的特性,同樣,另一極端(結論里的謂詞或大項)除了單純的普遍性外,也還有別的特性,這裡都不加考察,只著重論述它們所藉以作出推論的那些形式。

附釋:定在的推論是單純的理智推論,至少就在定在推論中,個體性、特殊性及普遍性各自處於抽象對立的情況來說,它確是一種抽象的理智推論。所以這種推論可以說是概念的高度的外在化。這裡我們有一個直接的個體事物作為主詞;於是從這主詞里挑出任何一特殊方面,一種特質,並且通過這種個別特質就來證明這一個體事物是一個普遍的東西。譬如,當我們說:這玫瑰花是紅的;紅是一種顏色,故這玫瑰花是有顏色的。通常邏輯著作所討論的大都是這類形式的推論。從前大家認這種推論為一切知識的絕對規則,並認為一切科學的論斷,只有經過這種推論加以證明,才算是可靠的。相反地,現今三段論法的各種形式,除了在邏輯教科書外已不易遇見,而且對於這種推論形式的知識已被認作空疏的學院智慧,對於實踐的生活以及科學的研究都沒有更多用處。對此,我們首先要指出,如果我們每一認識場合,都要炫耀這一全套形式的推論,實屬多餘,且有學究氣。但推論的各種形式卻又同時在我們的認識活動中不斷地在起作用。譬如,當一個人於冬天清晨聽見街上有馬車輾軋聲,因而使他推想到昨夜的冰凍可能很厲害。這裡他也可算是完成了一種推論的活動。這種活動我們在日常多方面的複雜生活中不知要重複多少次。一個作為有思想的人,在他的日常行為里,力求明白意識到這類推論形式當屬不無興趣,猶如我們研究我們有機生活中的各種機能,如消化、營養、呼吸等機能,甚或研究那圍繞著我們的自然界的事變和結構,也公認為極有興趣一樣。但我們無疑地也須承認,我們無需先研究解剖學和生理學,然後才能適當的消化和呼吸;同樣,我們也並無須先研究邏輯,然後才可作出正確的推論。

亞里士多德是觀察並描述三段論法的各種形式(所謂推論的諸式)的主觀意義的第一人。他作得那樣嚴密和正確,以致從來沒有人在本質上對他的研究成果有任何進一步的增加。我們對亞里士多德的這項成就雖然給予很高評價,但是不要忘記了他在他自己的哲學研究里所應用的思維方式,卻並不是理智推論的諸形式,也不是一般有限思維的形式(參看§189說明)。

§184

第一、這種推論中的各項是完全偶然的。因為那作為抽象特殊性的中項只是主詞的任何一種特性。但這直接性的主詞,亦即具有經驗的具體性的主詞,尚有許多別的特性。因此它同樣可以與許多別的普遍性相聯繫。同樣,個別的特殊性也可具有許多不同的特性,所以主詞可以透過這同一中項以與別的一些不同的普遍性相聯繫。

〔說明〕形式的推論之所以失其效用,由於流行的風氣使然者多,由於洞見其錯誤者少,而且還由於人們無意於用論證方式去辯明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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