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導言

§1

哲學缺乏別的科學所享有的一種優越性:哲學不似別的科學可以假定表象所直接接受的為其對象,或者可以假定在認識的開端和進程里有一種現成的認識方法。哲學的對象與宗教的對象誠然大體上是相同的。兩者皆以真理為對象——

就真理的最高意義而言,上帝即是真理,而且唯有上帝才是真理。此外,兩者皆研究有限事物的世界,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相互間的關係,以及它們與上帝(即二者的真理)的關係。所以哲學當能熟知其對象,而且也必能熟知其對象,——因為哲學不僅對於這些對象本來就有興趣,而且按照時間的次序,人的意識,對於對象總是先形成表象,後才形成概念,而且唯有通過表象,依靠表象,人的能思的心靈才進而達到對於事物的思維的認識和把握。

但是既然要想對於事物作思維著的考察,很明顯,對於思維的內容必須指出其必然性,對於思維的對象的存在及其規定,必須加以證明,才足以滿足思維著的考察的要求。於是我們原來對於事物的那種熟知便顯得不夠充分,而我們原來所提出的或認為有效用的假定和論斷便顯得不可接受了。

但是,同時要尋得一個哲學的開端的困難因而就出現了。因為如果以一個當前直接的東西作為開端,就是提出一個假定,或者毋寧說,哲學的開端就是一個假定。

§2

概括講來,哲學可以定義為對於事物的思維著的考察。如果說「人之所以異於禽獸在於他能思維」這話是對的(這話當然是對的),則人之所以為人,全憑他的思維在其作用。不過哲學乃是一種特殊的思維方式,——在這種方式中,思維成為認識,成為把握對象的概念式的認識。所以哲學思維無論與一般思維如何相同,無論本質上與一般思維同是一個思維,但總是與活動於人類一切行為里的思維,與使人類的一切活動具有人性的思維有了區別。這種區別又與這一事實相聯繫,即:基於思維、表現人性的意識內容,每每首先不借思想的形式以出現,而是作為情感、直覺或表象等形式而出現。——這些形式必須與作為形式的思維本身區別開來。

〔說明〕說人之所以異於禽獸由於人有思想,已經是一個古老的成見,一句無關輕重的舊話。這話雖說是無關輕重,但在特殊情形下,似乎也有記起這個老信念的需要。即使在我們現在的時代,就流行一種成見,令人感到有記起這句舊話的必要。這種成見將情緒和思維截然分開,認為二者彼此對立,甚至認為二者彼此敵對,以為情緒,特別宗教情緒,可以被思維所玷污,被思維引入歧途,甚至可以被思維所消滅。

依這種成見,宗教和宗教熱忱並不植根于思維,甚至在思維中毫無位置。作這種分離的人,忘記了只有人才能夠有宗教,禽獸沒有宗教,也說不上有法律和道德。

那些堅持宗教和思維分離的人,心目中所謂思維,大約是指一種後思(Naken),亦即反思。反思以思想的本身為內容,力求思想自覺其為思想。忽視了哲學對於思維所明確劃分的這種區別,以致引起對於哲學許多粗陋的誤解和非難。須知只有人有宗教、法律和道德。也只有因為人是能思維的存在,他才有宗教、法律和道德。所以在這些領域裡,思維化身為情緒,信仰或表象,一般並不是不在那裡活動。思維的活動和成果,可以說是都表現和包含在它們裡面。不過具有為思維所決定所浸透的情緒和表象是一回事,而具有關於這些情緒和表象的思想又是一回事。由於對這些意識的方式加以「後思」所產生的思想,就包含在反思、推理等等之內,也就包含在哲學之內。

忽略了一般的思想與哲學上的反思的區別,還常會引起另一種誤會:誤以為這類的反思是我們達到永恆或達到真理的主要條件,甚至是唯一途徑。例如,現在已經過時的對於上帝存在的形而上學的證明,曾經被尊崇為欲獲得上帝存在的信仰或信心,好象除非知道這些證明,除非深信這些證明的真理,別無他道的樣子。這種說法,無異於認為在沒有知道食物的化學的、植物學的或動物學的性質以前,我們就不能飲食;而且要等到我們完成了解剖學和生理學的研究之後,才能進行消化。如果真是這樣,這些科學在它們各自的領域內,與夫哲學在思想的範圍里將會贏得極大的實用價值,甚至它們的實用將升到一絕對的普遍的不可少的程度。反之,也可以說是,所有這些科學,不是不可少,而是簡直不會存在了。

§3

充滿了我們意識的內容,無論是哪一種內容,都是構成情緒、直觀、印象、表象、目的、義務等等,以及思想和概念的規定性的要素。依此看來,情緒、直觀、印象等,就是這個內容所表現的諸形式。這個內容,無論它僅是單純被感覺著,或參雜有思想在內而被感覺著、直觀著等等,甚或完全單純地被思維著,它都保持為一樣的東西。在任何一種形式里,或在多種混合的形式里,這個內容都是意識的對象。但當內容成為意識的對象時,這些不同規定性的形式也就歸在內容一邊。而呈現在意識前面。因此每一形式便好象又成為一個特殊的對象。於是本來是同樣的東西,看來就好象是許多不同的內容了。

〔說明〕我們所意識到的情緒、直觀、慾望、意志等規定,一般被稱為表象。所以大體上我們可以說,哲學是以思想、範疇,或更確切地說,是以概念去代替表象。象這樣的表象,一般地講來可看成思想和概念的譬喻。但一個人具有表象,卻未必能理解這些表象對於思維的意義,也未必能深一層理解這些表象所表現的思想和概念。反之,具有思想與概念是一回事,知道符合這些思想和概念的表象、直觀、情緒又是一回事。

這種區別在一定程度內,足以解釋一般人所說的哲學的難懂性。他們的困難,一部分由於他們不能夠,實即不慣於作抽象的思維,亦即不能夠或不慣於緊抓住純粹的思想,並運動於純粹思想之中。在平常的意識狀態里,思想每每穿上當時流行的感覺上和精神上的材料的外衣,混合在這些材料裡面,而難於分辯。在後思、反思和推理里,我們往往把思想參雜在情緒、直觀和表象里。(譬如在一個純是感覺材料的命題里:「這片樹葉是綠的」,就已經參雜有存在和個體性的範疇在其中。)但是把思想本身,單純不雜地,作為思考的對象,卻又是另外一回事。至於哲學難懂的另一部分困難,是由於求知者沒有耐心,亟欲將意識中的思想和概念用表象的方式表達出來。所以假如有一個意思,要叫人用概念去把握,他每每不知道如何用概念去思維。因為對於一個概念,除了思維那個概念的本身外,更沒有別的可以思維。但是要想表示那個意思,普通總是竭力尋求一個熟習的流行的觀念或表象來表達。假如摒棄熟習流行的觀念不用,則我們的意識就會感覺到原來所依據的堅定自如的基礎,好象是根本動搖了。

意識一經提升到概念的純思的領域時,它就不知道究竟走進世界的什麼地方了。因此最易懂得的,莫過於著作家、傳教師和演說家等人所說的話,他們對讀者和聽眾所說的,都是後者已經知道得爛熟的東西,或者是甚為流行的,和自身明白用不著解釋的東西。

§4

對於一般人的普通意識,哲學須證明其特有的知識方式的需要,甚至必須喚醒一般人認識哲學的特有知識方式的需要。對於宗教的對象,對於真理的一般,哲學必須證明從哲學自身出發,即有能力加以認識。假如哲學的看法與宗教的觀念之間出現了差異,哲學必須辯明它的各種規定何以異於宗教觀念的理由。

§5

為了對於上面所指出的區別以及與這區別相關聯的見解,(即認為意識的真實內容,一經翻譯為思想和概念的形式,反而更能保持其真相,甚且反而能更正確的認識的見解),有一初步的了解起見,還可以回想起一個舊信念。這個信念認為要想真正知道外界對象和事變,以及內心的情緒、直觀、意見、表象等的真理必須加以反覆思索(Naken)。而對於情緒、表象等加以反覆思索,無論如何,至少可以說是把情緒表象等轉化為思想了。

〔說明〕哲學的職責既以研究思維為其特有的形式,而且既然人皆有天賦的思維能力,因此忽視了上面第三節所指出的區別,又會引起另一種錯誤觀念。這種觀念與認哲學為難懂的看法,恰好相反。常有人將哲學這一門學問看得太輕易,他們雖從未致力於哲學,然而他們可以高談哲學,好象非常內行的樣子。他們對於哲學的常識還無充分準備,然而他們可以毫不遲疑地,特別當他們為宗教的情緒所鼓動時,走出來討論哲學,批評哲學。他們承認要知道別的科學,必須先加以專門的研究,而且必須先對該科有專門的知識,方有資格去下判斷。人人承認要想製成一雙鞋子,必須有鞋匠的技術,雖說每人都有他自己的腳做模型,而且也都有學習製鞋的天賦能力,然而他未經學習,就不敢妄事製作。唯有對於哲學,大家都覺得似乎沒有研究、學習和費力從事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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