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主題案例 數據說話:應對反傾銷的會計力量

文/祝立宏

在國際貿易領域,貿易保護主義和排斥外來競爭者的各種手段長期存在,從早先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一直到現在仍然頻頻出現的反傾銷。改革開放20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出口數量的不斷增加,當前我國對外貿易總額已居世界前列,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訴訟日益增多,我國已成為反傾銷的主要目標。但這一現象並非我國的特有,當一個國家對外貿易快速發展,伴隨出口貿易額迅速增加的同時,隨之而來的是反傾銷投訴率急劇上升,比如1990年前的日本,當時被稱為世界工廠的日本被訴傾銷最多,還有同一時期經濟高速發展的韓國與我國台灣。遭受反傾銷,固然使出口貿易遭受損失。但是我們應該看到,被訴傾銷多的國家,往往是出口貿易非常成功的國家。因此,面臨反傾銷,我們需要做的是積極尋求應對措施。

儘管目前我們出口貿易遭受越來越多的反傾銷,但是經歷過的企業畢竟少數,通常以為應對反傾銷就是聘請一個或一批著名律師,打一場轟轟烈烈的跨國經濟官司,其實不然,應對反傾銷的核心是會計工作。按照WTO的規定,傾銷是指一種產品從一個國家出口到另一個國家的價格低於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或正常價值)。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是傾銷的基本特徵。如果該特徵得到確認,並且由此給進口國相關產業帶來具有因果關係的實質性損害,進口國就有權對進口產品提起反傾銷調查,並視調查結果採取反傾銷措施(通常加征懲罰性關稅)。正常價值是生產成本、三項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所得稅和合理利潤四項之和。比較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是判斷是否傾銷的基本方法,因此,如何取得計算被反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的資料以及這些資料是否被認為符合技術標準和法律,顯得尤為關鍵,而這些工作必須由會計來完成。應對反傾銷訴訟,是一個需要數據說話的過程,應訴的各個階段均與會計工作緊密相關,離開了會計,應訴工作就會寸步難行。因此,有人認為,應訴反傾銷就是「拼會計」,以會計的力量戰勝對方。

依照WTO的規定和我國入世承諾,在加入WTO後的15年內,WTO其他成員有權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美歐等國家根據其國內反傾銷法,視我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而在反傾銷中計算我國企業產品的正常價值時,拒絕使用我國企業本身的內銷價格或成本,而引用替代國價格,即用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如菲律賓等國)的成本等數據計算正常價值。而替代國總歸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實際的差異,這直接導致我國企業在應訴國外反傾銷案中出現大量敗訴。

如果我國企業要享受市場經濟地位待遇,就必須進行個案申請,以證明自己是按市場經濟體制運營的並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會計要求。結合歐美等國對「市場經濟地位」的確認標準,我國企業要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在會計上至少應滿足以下幾方面的條件:1、企業必須有一套清晰的基本會計賬簿;2、會計賬簿應當根據國際會計準則記賬;3、基本會計賬簿必須進行過獨立審計並有通用性;4、企業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不再因為過去的非市場經濟制度而受到嚴重扭曲,得考慮設備折舊、其他折舊、以物易物和以債務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這些要求所體現的共同特點就是重視市場成本與價格,強調企業的自主權。

從全球範圍看,目前主要採用的會計準則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訂的「國際會計準則」(IAS)。第二種是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制訂的「通用會計準則」(GAAP)。第三種是各國和地區根據國情和區情自行制定的準則。前兩個準則在世界起主導作用,而我國大多數企業目前只執行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兩者的差別主要在於:前者在資產的會計計價與財務報告披露方面強調會計計價基礎是歷史成本與真實列報原則;後者則要求資產的會計計價必須是公允價值,財務報告披露必須遵循公允列報原則。比如說,我國有不少企業的土地、廠房是以前國家劃撥的,並不是按照市場價值取得的,因此這方面的因素反映在產品成本上是很有限的;國際會計准卻是按照市場價格來對資產評估作價。可見,依據不同的會計準則所反映的產品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就存在較大的差距。由於我國企業提供的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反映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申訴方就否定我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選擇替代國來確定正常價值。

想爭取「市場經濟地位」待遇,企業在會計上就必須做到:

1.首先應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準則來編製計算產品正常價值所需要的資料或信息。有人認為我國企業被反傾銷的主要原因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別,這種觀點是片面的,我國的大多被涉及反傾銷的企業往往本身就缺乏完善的會計信息系統,或者會計信息的處理違反了我國的會計準則。連國內的會計準則都不能依法遵照,更何況國際會計準則。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的前提下,依據國際會計準則開展會計工作,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2.健全會計核算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具有兩項基本任務:一是編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三張財務報表;二是成本核算,即計算產品的單位成本和總成本。其中成本核算尤為重要,因為存貨價值、利潤數額、現金流量等都是成本核算的結果,而成本核算又涉及到核算模式選擇(完全成本法、變動成本法還是作業成本法)間接成本分配、約當產量計算、完工與未完工產品成本的劃分等若干方面。假如會計核算處理得過於粗糙或者不規範,企業自身就無法提供產品正常價值計算所需要的資料。一個有效的會計核算系統應能保證企業在遇到反傾銷調查時,能夠迅速、準確地填列反傾銷調查問卷。

3.成本內容的合法性。成本內容的合法性問題是反傾銷立案調查是否成立的關鍵。如果應該記入的成本沒有計入、記入的成本在數量上又不充足,那麼以此為基礎計算的成本再加上一定利潤所確定的出口產品價格肯定偏低。如果漏計和少計的成本在數量上大於價格確定時所加成的利潤,那麼該出口產品則傾銷無疑。所謂漏計和少計成本,有兩種情況:一是成本已經發生,但整項成本漏計或少計,例如成本分配,如果方法過粗或選擇不當,可能造成一部分產品成本偏高而另一部分產品成本偏低;又如虛擬股東員工的分紅,企業通常當作利潤分配處理,但當作員工工資處理也不是沒有道理,果真如此漏計就發生了;二是成本沒有發生或發生得少,這裡所謂「沒有」或「少」都是相對法律法規而言,也就是說法規規定的支出,企業沒有支出或支出不足(這種現象在我國民營出口企業非常普遍),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會計核算系統越有效,反而越容易暴露企業自己的問題!或許由於這樣的緣故,有些企業故意不設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賬目看起來也混亂不堪。用這種辦法對付我國某些稅務人員也許有點效果,但對付歐盟的反傾銷調查人員則無效,如果不能從一家企業取得可靠的數據,他們乾脆就另外找替代企業。

4.建立內控與審計制度。會計核算系統是否遵守了會計準則?其核算的數據或信息是否相互勾稽、真實而又完整呢?答案必須是肯定的才能通過反傾銷檢驗。「肯定答案」的證據不是別的,只能是健全的內控制度和審計制度。前者是企業自我約束的手段,用來保障信息真實完整和財產完整無損、保障戰略實現和經營的效率效果、保障合法合規性;後者是外部約束的手段,理論上以內控制度為基礎,但實務上重點保障會計核算結果符合會計準則、符合規範。總之,被反傾銷的企業,如果沒有實施行之有效的內控與審計制度,則不能認為該企業的會計核算系統遵守了會計準則,不能認為該企業的財務報表和成本數據是可靠的。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會計核算資料還是不能用來計算產品的正常價值。

在反傾銷起訴階段,申訴方就反傾銷調查提出申請,會計首先要對申訴方提供的會計證據進行審查,這些會計證據包括:被控傾銷產品的銷售數量及其價格;估算的被控產品的傾銷幅度;傾銷產品引起國內相似產品的銷售變化、利潤變化、庫存變化等。遺憾的是我國出口企業能夠主動事先監測和收集國內出口產品和國外同類產品的市場佔有、價格動態等情況的非常少,產生不了會計的事前保護作用。往往等反傾銷起訴來臨了,才開始收集相關數據,匆忙應對。這充分暴露我國企業應對反傾銷的認識是不夠的,因為反傾銷是針對一國的某一產品的指控,並不是僅僅對某一具體廠家產品的指控,導致企業認為應對反傾銷調查是政府的事,應該由政府出面應對,或者認為應訴不應訴一個樣,別人勝訴我沾光。

我國除個別企業外,絕大部分企業尚未爭取到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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