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下篇 三、公民和國民

現在大家所說的「國家,」單單把人民分為兩類:一是公民,一是外僑。

因為出生地的關係,中是入籍的緣故,因而享受公權叫做公民;在他國的統治下享受和分民相同的權利的叫做外僑。

現在要取得這種權利,第一個條件,必須生在國家的疆域內,種種和國籍的問題倒是沒有怎樣的關係的。

比方像黑人,從前居於德國的保護地,現在居住德國,他們的子女就可以算是德國的公民。

要取得一個國家的公民資格的全部手續,競像去加入汽車俱樂部為會員一樣。

我知道這句話大家一定不樂聞的。

可是事實上,德國現行的公民律的荒廖和草率卻令人不能不來這麼的想。

現在已經有一個國家企圖發育改良他們的公民律了。

我所說的,原不是指我德意志模範共和國,是指竭力以理性為師表(至少一部分如此)的美洲合眾國。

合眾國的政府,他們禁止不健康的人入境,而且嚴禁某一人種入籍,這實在是超向地民族國家觀念的第一步。

民族國家,分別他們的民為三類就是公民、國民、外僑、就原則方面來說,一個人的出生,只能獲得國籍;不能因此而去做國家的官吏,中是參加選舉凡是一個國民,必須有種族的國籍的兩種證明。

國民可以隨時脫離國籍,而在和他們同民族的國家內成為公民外僑的所以異於國家,就是因為他居地外國而仍保存他的國籍的緣故。

德國的青年國民,須受德國一切人民所應的教育。

以後,他了應該受國家所規定的體育,最後入伍而受軍事訓練。

軍事訓練是人人所必受的,成績優良乃強健青年,于軍役完畢之後,乃由國家正式授以公民的權利。

這一件事,實在是他一生最為可貴的紀念。我們必須知道得為做一個德國的公民,即使他的職業是一個卑下的清道夫,然而他的榮譽,也必勝於做外國的帝王。

德國的子女,不過是國民,一直結婚以後,那才成為公民。

德國的婦女,她們從事於職業者,也得授給她們公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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