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講 明清停滯:大陸孤立主義的後果 陷入官商泥潭的工商經濟

明清兩代的工商業已完全陷入官商經濟的籬籓。發軸於宋的「買撲制」、「鈔引制」到明日漸完善為特許授權經營制度,明清三大商幫——晉商、徽商和廣東十三行商人全數因此而得利,商人完全淪為一個寄生性階層。

特許授權又與鹽政有關。自管仲以來,中國歷代政府都視鹽業為經濟命脈,其專營所得在年度財政收入中占很大比重,明代也不例外。朱元璋重修萬里長城,長年駐紮80萬雄兵和30萬匹戰馬。其中駐軍最密集的是「內迫京畿,外控夷狄」的山西大同一帶。為了解決「兵政之患」,朱元璋想出了「以鹽養兵」的政策,將「鈔引制」稍改為「開中制「 ,具體辦法是:商人運糧和其他軍需物資到北方邊疆,以糧換「引」,然後憑鹽引到指定鹽場支取食鹽,再到指定的地區銷售。這一制度的實行,讓得地理之利的山西商人迅速崛起,他們收糧販鹽,橫行天下,成為勢力最大的區域性商人群體,是為晉商之始。到了明代中期,最出名的晉商家族是蒲州(今山西永濟市)的王家和張家,他們分別控制了北方最大的兩大鹽場:河東鹽場和長蘆鹽場。王家子弟王崇古是宣大總督,為帝國北方國防的最高指揮官,張家子弟張四維當過禮部尚書、內閣首輔,兩家同處蒲州,互相聯姻,結成了一個極其顯赫的家族聯盟,壟斷北方鹽業,官商氣質濃烈。

到明中葉的1492年(弘治五年),隨著北患漸除,南方籍官員實行鹽政變法,提出新的「折色制」,從而一改「開中制」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按照新的制度,商人不用再到北部邊疆納糧以換取鹽引,而是可以在內地到鹽運司納糧換取鹽引,這就是所謂的以「納銀運司」代替「中鹽納粟供邊」。當時,南方淮河、江蘇地區的鹽場產量日漸增加,淮鹽每年的鹽引總量已佔全國發行總鹽引數量的二分之一,改行「折色制」後,徽商順勢崛起。晉、徽爭雄,勢必造成慘烈的博弈,為了劃分彼此的利益,並防止新的競爭者進入,政府又「適時」地推出了「綱鹽政策」,即把鹽商分為10個綱,按綱編造綱冊,登記商人姓名,並發給各個鹽商作為「窩本」,「窩本」允許世襲,冊上無名、沒有「窩本」者,不得從事鹽業貿易。「折色」加上「綱鹽」,就構成了官商一體、結合了特許與准入特徵的承包經營制度,這是明人一大發明,對後世的影響非常深遠。

清乾隆開放通商,推行的「行商制度」則是特許制在外貿領域的延伸。當外商被嚴格管制並「圈養」起來之後,政府便以發放牌照的方式,允許獲得資質的中國商人與之進行交易,史稱「十三行商人」。根據當時的保商制度,外船人境後必須有一位十三行商人予以擔保,凡入口稅均須經行商之手,行商承擔的責任還包括:商品價格的制定、為外商代繳關稅、負責管束外商行為等。如果外商在華期間有任何違法行為,海關將對行商實施追究。這種獨特的保商制度讓十三行商人成為政府與外國商人之間的一個媒介,其職責加大,與政府和外商的關係進一步緊密,而權力和獲利能力也隨之迅速膨脹。

晉商、徽商和十三行商人,因特許授權而獲得壟斷性利潤。明人認為徽商最富,晉商和陝商次之——「以新安最,關西、山右次之」。清人章嗣衡、徐珂曾統計,晉商的資產總數約在5000萬—6000萬兩白銀之間,接近於清政府一年的財政收人之和。 當代山西籍學者梁小民則認為,晉商的資產總量應在1億兩白銀左右。 清末,十三行商人獨享外貿之利,財富暴漲號稱「天子南庫」,大有超越晉商、徽商之勢。道光年間的伍秉鑒擁有資產約2600萬銀元,在西方人的眼中,就是當時世界上的首富,20世紀90年代的《亞洲華爾街日報》曾評選出1000年以來世界上最富有的50個人,伍秉鑒是6個人選的中國人里唯一的商人。

三大商幫儘管都富可敵國,可都是被豢養大的寄生蟲,他們的財富增加與市場的充分競爭無關,與產業開拓無關,與技術革新無關,因而與進步無關。費正清在《美國與中國》一書中充滿困惑地寫道:「一個西方人對於全部中國歷史所要問的最迫切的問題之一是,中國商人階級為什麼不能擺脫對官場的依賴,而建立一支工業的或經營企業的獨立力量?」他得出的研究結論是:「中國的傳統不是製造一個更好的捕鼠機,而是從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權。」 明清商人便生動地詮釋了這一論斷。一個國家的資產階層是否獨立且重要,並不取決於其財富的多少,而取決於其獲得財富的方式。

明清商人的錢賺得越來越多,可是他們的安全感卻越來越少,他們始終沒有培育出一種「商人精神」,而造成這一現象的最根本原因是,從知識精英到他們自己,都不認同商人是一個獨立的階層,他們從來沒有形成自己的階層意識,這是最具悲劇性的一點,如費正清所言,「中國商人最大的成功是,他們的子孫不再是商人」。商人發達之後,便將主要精力傾注於幾件大事:一是構築錯綜複雜的官商網路,二是培育同族子弟攻考科舉,三是重建宗族世家,所謂「以商致富,以宦貴之」。明代學者王士性總結道:「縉紳家非奕葉科第,富貴難於長守。」也就是說,當一個商人完成財富的原始積累之後,或投靠結交權貴,或投資於本族子弟,促使他們通過科舉考試,成為體制內的權勢者,唯有如此才能「保衛」既得的榮華富貴。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