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講 王安石變法:最後的整體配套改革 寬鬆與禁榷並舉

正因為有了這樣的政治制度安排,宋政權在經濟制度上出現了戲劇化的兩面性。

一方面,趙宋一朝對民間非常寬鬆,趙匡胤甚至是一個寬鬆到了沒有原則的人。唐朝不允許在縣以下建立集市,宋代第一次從政策上取消了這一限制,日後中國的集市模式是宋以後定型的。宋朝的工商稅金很低,而且稅種很清晰,在所有的城門,都貼有一張榜單,告訴百姓政府收什麼稅,稅率是多少。

宋代的大理學家程伊川曾總結「本朝超越古今者五事」:

一是「百年無內亂」,也就是一百多年裡沒有發生地方造反的事情;

二是「四聖百年」,開國之後的四位皇帝都比較開明;

三是「受命之日,市不易肆」,改朝換代的時候兵不血刃,沒有驚擾民間;

四是「百年未嘗誅殺大臣」,一百多年裡沒有誅殺過一位大臣;

五是「至誠以待夷狄」,對周邊蠻族採取懷柔政策。

這五件事情或有誇張的地方,但離事實不遠,特別是第一條和第四條最為難得,由此可見,宋代確實是別開生面。有宋一代能夠長達三百年,跟它的溫和執政大有干係,對內平和,對外也平和。

但同時,宋代的國有專營制度比漢代和唐代更為嚴酷,它專營的領域更廣,懲罰的制度更嚴格。從現有資料看,宋代國有專營的種類之多,範圍之廣,資本金額之大,都是超越前代的,凡是主要商品,幾乎全在國有專營之列,包括茶、鹽、酒、醋、礬以及外貿所得的香葯、象牙,等等。這些商品都有三個鮮明的共同特點——資源性、必需性和暴利性。政府對違法進入禁榷領域的民間資本採取了十分殘酷的政策。趙匡胤一方面大幅度地減稅輕賦,同時則發布法令,商人私自販運礬超過一兩、私自銷售礬超過三斤者,處死;煮鹼達到二斤者,處死;私自釀造酒麴達15斤者,處死;販運私酒運進城達三斗者,處死;私自畈鹽十斤者,處死。對於茶稅,則規定每一貫錢都要上繳給中央——「茶利自一錢以上皆歸京師」。

在控制了關鍵性產業之後,政府允許民間經營的商品包括針線、服裝、肉食、兒童玩具等,這些商品也有三個鮮明的共同特點——經營分散、不易管制、利潤微薄。也就是說,國有資本與民間資本在產業上形成「楚河漢界」的景象,國有企業集團聚集在少數上游產業,並逐漸形成了寡頭壟斷的地位,其數量在逐漸減少,但是贏利能力則迅猛增加。這種格局到宋代就完全地形成了,並作為一個傳統,頑強地衍續到了今天。

正因如此,宋朝經濟就出現了很奇特的現象:民間生產和貿易空前發達,但自由商人都活躍在產業的中游和下游,且財富規模都不大。寫過《兩宋財政史》的汪聖鐸曾遍查史籍,想要找出幾位有名有姓的大商人,可是一位也找不到,能找到的幾個人,要麼是貪官,要麼寥寥記錄,要麼有名無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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