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講 管仲變法:兩千多年前的「凱恩斯主義」 「鹽鐵專營」的始作俑者

在宏觀管制的戰略思想下,管仲最重要的制度創新是鹽鐵專營。它的影響綿延兩千餘年,迄今猶存,幾乎成為中國式中央集權制度的經濟保障。

齊桓公與管仲多次切磋富國之策,齊桓公建議對人口、房屋樓台、樹木、六畜徵稅,管仲一一否定,在他看來,稅收是有形的,直接向人民收取財物,自然會招致人民的不滿。最好、最理想的辦法是「取之於無形,使人不怒」。 據此,管仲提出了「寓稅於價」的辦法--把稅收隱藏在商品里,實行間接徵收,使納稅者看不見、摸不著,在不知不覺中就納了稅,而且不至於造成心理上的抵抗。

在具體辦法上,管仲給出了簡單的七個字:「唯官山海為可耳。」--只要把山、海的資源壟斷起來就可以了,山上出鐵礦,海里產海鹽,是為鹽鐵專賣制度。

在農耕時期,鹽和鐵是最為重要的兩大支柱性產業,無一民眾可以須臾離開。管仲對鹽和鐵的專賣收入做過舉例說明。他說,萬乘之國的人口約為千萬,如按成人徵人頭稅,應繳納者約為一百萬人,每人每月征三十錢,為三千萬錢。如果進行鹽的專賣,每升鹽酌量提價出售,每月可能得到六千萬錢,就可望得到一倍於徵人頭稅的收入。而在表面上,政府確乎不曾徵稅,不致引起人民的「囂號」反對。不僅在國內如此,還可運鹽出口而獲取重利,這等於煮沸取之不盡的海水就可以迫使天下人向齊國納稅,即「煮沸水以籍天下」。

鐵的專賣也是一樣。管仲說,大凡一個農戶,無論是從事耕作還是做女工,都需要針、刀、耒、耜、銚、鋸、錐、鑿等鐵制工具,只要在一根

針上加價一錢,三十根針就可收三十錢,即等於一人應繳的人頭稅了,由此類推,則全國收入總數亦不下於人頭稅的徵收總額。表面上,國家並沒徵稅,實際是「無不服籍者」。

管仲提倡鹽鐵專營,但不是主張政府親自下場,創辦國營鹽場或國營鐵廠--後世之人學管仲,認為專營就是國營,多入歧途。

比如鹽業,管仲實行的是專賣政策,開放鹽池讓民間自由生產,然後由國家統一收購。由於控制了鹽業的銷售和產量,進而控制了價格,齊國的鹽銷售到別國去,售價可以抬高到成本價的四十倍,國家和商賈都得利頗豐。

在冶鐵業上,管仲實行的是國有民營。他首先嚴厲地強調了國家對所有礦山資源的壟斷,所謂「澤立三虞,山立三衡」,他出台法令宣布,只要一發現礦苗,就馬上要由國家保護和封存起來,有敢於擅自開採者,左腳伸進去的,砍左腳,右腳伸進去的,砍右腳。 之後,政府又控制了鐵器的定價權,並對所生產出來的鐵器進行統購統銷。在這些前提之下,管仲開放冶鐵作坊業,允許由民間商人自主經營,其增值部分,民商得七成,政府得三成,相當於徵收30%的所得稅。

由政府控制資源所有權,然後把經營權下放給民間商人,以一定比例分配利潤,這就是後世非常流行的「資產國有、承包經營」的雛形。

鹽鐵專營的政策,對後世政權產生了重大且根本性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它讓中國從此成為一個「獨特的國家」。我們說「中國特色」,無此為過。

在西方的經濟理論中,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甚至唯一的來源是稅賦,在這一點上,無論是社會主義經濟學家或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學派都無分歧。卡爾·馬克思就曾言,「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即便在當代的制度經濟學理論中,這一認識也未有改變,道格拉斯·諾斯認為,政府是「一種提供保護和公正而收取稅金作為回報的組織,即我們雇政府建立和實施所有權」。

在西方的法治意識中,從來強調公民的納稅人角色,從14世紀開始,「無納稅人同意不得徵稅」這個理念在法國和英國似乎都牢固地確定了下來。人們經常提起這句話,違反它相當於實行暴政,恪守它相當於服從法律。特別是在美國,商店直接把商品價格與消費稅分列出來,讓你買一杯咖啡都意識到自己在納稅。可是在中國,統治者更願意「寓稅於價」。陳寅恪曾說中國的統治術中有「詐術」的成分在裡面,管仲那句「取之於無形,使人不怒」便是最好的印證。

「管仲變法」之後,中國的政府收入由稅賦收入和專營收入兩項構成,後者的實現,正是通過控制戰略性的、民生必需之物資,以壟斷專賣的方式來達成的。在這種體制內,政府其實變成了一個有贏利任務的「經濟組織」,從而也衍生出一種根深蒂固的治理思想,即國家必須控制「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支柱性產業」,國有企業應當在這些產業中「處於主導地位」。

在這種經濟環境中,國有企業是那種「看上去像企業的政府」,而政府則是「看上去像政府的企業」,它們從各自的利益訴求出發,成為微觀經濟領域中的逐利集團。這種制度一旦形成,民營企業集群就被間夾其中,進退失措,成為被博弈的對象。這一中國式經濟體制延續千年,迄今未變,而管仲,正是「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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