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節 陳水扁政見是謊話

李敖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新黨優秀的市議員林美倫召開「『總統』霸道」記者會,聲討李登輝霸佔人民道路的事,霸佔的方法是私下封閉了三條人民常走的巷道。據十一月十六日《聯合報》報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官員說:「『總統』官邸邊的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和五巷八弄兩條巷道,都是八米的都市計畫道路,不過市府還未徵收,但依都市計畫法等法規規定,既成道路不能封閉,應恢複原狀,否則將妨害公眾通行的權利。」「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地區內,要設立各項建築時,都要經申請許可,否則視為違建,強制拆除,且依土地法規定,既成道路不能私下封閉,否則妨害公眾通行的地役權,如有這種情形,必須恢複原狀。」再據同一天《自由時報》報道:「媒體記者均至現場查看,只見巷道果然被圍堵。」足見私

台北市民的巷道被李登輝侵佔。下封閉屬實。

第二天,十一月十六日,新黨市議員林美倫向台北市長黃大洲提出「檢舉書」,書中有四點說明:

一、李「總統」登輝官邸於一九九一年中葉,為擴張官邸土地面積,違法圍堵本市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計圍堵三條巷道(見圖p192),供其私人使用,嚴重侵害市民通行權。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設施用地,「依法」僅供民眾通行使用,一般民眾若有強行佔用擺設攤販或供作私人停車位之行為時,檢警機關動輒施行鐵腕,以「刑法」竊占罪相繩,博得一般社會大眾之喝彩,詎李「總統」登輝官邸人士,藐視法紀,公然圍堵霸佔既成道路私用,檢警單位竟視若無睹,縱容違法,守法百姓同感憤怒。

三、上述三條巷道,既系依都市計畫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其未經依法變更用途前,無論基於任何理由,均不應有竊占私用之行為,否則政府率先示範違法,上行下效,法紀勢必蕩然無存,法律亦將成為少數特權階級壓榨黎民百姓之統治工具耳。

四、為維護法紀,保障人民通行權,請市府果斷行事,於三日內予以拆除,同時懲處縱容多年之市府失職官員,以肅官箴。

為了普及這一事實,林美倫在第三天(十一月十七日)發了新聞稿,其中說:

……針對北市養工處養工隊隊長曹永新現場勘查後之言論,林美倫提出強烈的抨擊,林美倫指出:「一九九一年該三條巷道被圍堵前,附近巷道皆可停車,被圍堵後,所有周邊巷道均划上黃線,即使夜間十一時至凌晨七時合法可停放車輛時間,亦遭官邸人士強行阻止,甚至車輛遭到惡意破壞,造成附近上班族及居民生活不便,侵害人民權益至為明顯。須知,『總統』官邸自一九八八年立足重慶南路三年來,並未影響附近居民之生活,迨至一九九一年,巷道遭圍堵,官邸警衛營士官兵進駐後,帶來附近人民的大不便,因此,不是『巷弄穿越總統官邸園區』,而是官邸非法圍堵巷弄成為私人園區。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安全和居民方便都不成問題,警衛營進駐後,官邸忽然變得不安全起來,以『總統安全』為理由而圍堵巷道,並將附近巷道划上黃線,還超越法律二十四小時管制停放黃線車輛,到底是保衛『總統』安全?還是保衛警衛營士官兵安全?市府認為以活動式鐵門將兩端圍起來,僅是一小塊道路用地,對交通並無影響,實屬包庇心態,違法既屬實,市府就應立即執法拆除,違法就是違法,何況圍堵二百八十三坪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及二百零五坪既成道路,圍堵近五百坪土地,市府官員竟指為『一小塊』,其說辭及執法心態,將遭人民所唾棄。」

第四天(十一月十八日),林美倫到了監察院,同時發布新聞稿如下:

……林美倫律師今日上午十時至監察院,為「總統」違法圍堵巷道作為官邸人員房舍及停車場所,陳請值日監察委員「依法」糾彈李登輝「總統」。林美倫指出:「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三條巷道,數十年來均為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詎知於一九九一年中遭『總統』圍堵,供『總統』官邸停放車輛及建築房舍之用。」林美倫律師指出,重慶南路二段五巷為台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號及五十八地號,依台北市都市計畫規劃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同路段五巷八弄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一地號,雖其地目為「建」,但長年來均屬附近居民通行之「既成道路」,依都市計畫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築法均不容遭任意圍堵私用。一般民眾如果強行佔用巷道或路邊停車時,檢警機關通常施行鐵腕,以「刑法」竊占罪移送偵辦,「總統」位高權重,率先違法,將導致上行下效,使法紀蕩然無存,因此,職司公職人員監察之柏台應翔實查證,糾彈含「總統」在內的所有違法失職官員,其涉及刑責者,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樹立柏颱風骨,而為人民表率。

第五天(十一月十九日),林美倫再以新聞稿詳述細節:

……林美倫今日上午十時至「總統」官邸,即遭林美倫檢舉違法霸道巷口會勘,原受邀請「總統府」第三局局長蔣冠峰並未出現會場。對於「總統府」發言人士之說辭,林美倫痛斥其敷衍心態,林美倫指出:「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及七巷通行數十年,五巷為『由西向東』之單行道,七巷為『由東向西』之單行道,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周邊雖布滿警衛,尚不影響民眾自由通行及停車便利,但官邸警衛營入駐後,竟封閉五巷,並將七巷改為『由西向東』單行道,同時周邊巷道及湖口街一律改劃黃線,甚至於阻止『車不熄火,人不離車』暫時停靠。其執行法律顯然過當,而侵害市民應有基本權益。再則,現場會勘時,五巷頭、尾被圍堵處,均遭鐵柵門及水泥板牆堵死,其高度近二百米,水泥板牆本身即屬違建,經多次要求開啟鐵柵門,雖參與會勘人員均未攜帶任何危險物品,願意接受檢查,鐵柵門仍拒絕開啟,市警局一再強調:「官邸並未封閉巷道,完全不讓民眾通行,而是民眾經過時要接受檢查,安全無虞者才能獲得通行。』完全是自欺欺人之詞。台北市警察局昨(十八)日緊急通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意『總統』官邸設路障,不知系該條例哪一條規定核准?其效率也未免快得離譜,而五巷頭、尾違法設置的兩側水泥板是完全固定的,鐵柵門也不曾為一般善良民眾開啟過,這是路障嗎?根本是『徹底的霸佔』整個巷道。怎麼只是『管制交通』而已?而五十一地號是長年既成巷道,過去有小吃攤、有陰涼的樹陰供附近居民休憩,官邸如果需要變更使用,應依『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辦理,姑不論廢巷實質條件,單就法律程序而言,至少應依該辦法第八條,於『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即應在市政府公告欄、中正區公所、龍福里辦公室及五巷八弄的四個出入口,將申請案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試問:①審議委員會有哪些成員?②何時開過審議委員會?其會議記錄如何?③民眾為何不曾知道張貼公告之事?④何時公告?⑤請公布登報內容。官邸應有責任舉證!」

「本事件在在顯示『總統』官邸違法事實,縱經事後完全補救,亦不影響『總統』率先違法之實,何況其事後補救,漏洞百出。為圖個人之方便,犧牲百姓通行權,造成民眾之大不便,其目無法紀,使台灣施行法治過程,蒙上『國恥』陰影,全體人民共感悲憤。為期療傷止痛,本人籲請李登輝『總統』勇於擔當,為其違法事實向人民道歉,立即停止輔選,免將『國恥』遺禍其省市長候選人,同時自我引咎辭職,警惕違法公職人員。亦為教導人民尊重法律,為示範推動法治,殘留些許貢獻。」

第六天(十一月二十日),林美倫再發新聞稿指證:

……五十一地號部分,官邸八十二年六月三日獲得市府工務局建字三三一號核准案,根本於法不合,蓋依其適用「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十條規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適用條件,均與官邸申請條件不符:①第一款中,「四周計畫道路均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系必要條件,通行數十年的五巷早於一九九一年反遭封閉。②第二款中,「巷道僅供基地內原住戶通行者」為必要條件,而該巷道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攤與休憩、停車之場所。③第三款中,「單向出口」為必要條件,而八弄卻是雙向出口。可知市府工務局適用法律顯有不當,其核準是否便宜高官行事,應予追究。對於五巷部分,林美倫指出:官邸內現況從照片中顯示,五巷南側之舊有圍牆,已遭官邸聯指部拆除,五巷北側,則設有約三米寬之門,與舊官邸相通,其將巷道合併為園區一體使用,殆無疑義,官邸誑稱僅是設置路障,暫時管制通行,在三年時間內,本人多次試探通過未果,豈止是「管制」,根本是「禁絕」通行:「三年」時間如果只是暫時管制,什麼才算是長期?如果這種解釋都能說得通,我們日常生活的標準又是什麼?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實算是「路障」,小市民拿「請勿停車」的活動鐵架佔用單位時,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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