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我望向庭院。

夕陽照射下,繡球花顯得比之前更萎靡不振。眼睛已經習慣室內的光線,即使是窮酸的庭院,也顯得格外刺眼。

不過房間角落的佛壇,無論何時都是陰暗的。

「你說的沒錯。」我說,「不管什麼樣的情況,都不能夠允許殺人。」

木場揚起眉毛,然後提起掛在脖子上的手巾,擦拭四方形的臉。

「是……啊。」

「如果阻止得了,不管採取什麼樣的手段,最好都要阻止。只能等到犯罪發生後才行動,那根本沒用。因為警方行動,犯罪沒能發生,這是最好的。預防犯罪也是警察的工作啊。」

「你說的沒錯。」木場說道,「可是……這很難實現呢。」

「是啊。」我答道。

理想……終究只是理想。理想總是有的,可是理想與現實卻老是無法步調一致,困難重重。

「第三次……嗯,是十五年前嗎?那個時候就是如此。我記得那一次由良家事前也通知了警方。」

「通知說他要結婚嗎?通知長野本部?」

「通知轄區警署,消息也傳到本部那裡去了。」

「本部的方針一樣是沒有案件發生,就不採取行動嗎?」

「不……轄區事前採取了行動,不過不是貼身護衛。他們取締可疑人物,並且派人在館裡監視。」

「監視啊?」

「負責監視的好像是誠訪署的警官,還有蘆田村的駐在所警員。他們監視了一個晚上,什麼事也沒發生,到了早上就撤離了。駐在所的巡查回到崗位,上床正準備稍微休息一下……結果就接到了通報。本部是後來才出動的。」

「之前……有警官監視嗎?」

「說是監視,人數頂多也只有三個吧。那棟洋館佔地非常廣大,光靠這樣的人數,連出入口都沒辦法顧好。」

「本部……完全沒有採取行動嗎?」

「本部長大發雷霆,說『或許會出事,就叫警方護衛,真是豈有此理!』說光是只有或許,警方是不能出動的。噯,因為對象是伯爵家,本部長也感情用事了吧。」

「伯爵家受到排斥嗎?」木場問。

「不,相反。」

「相反?什麼意思?」

「我的意思是,那些人大概認為伯爵大人嫌惡平民,認定伯爵瞧不起自己吧。也就是這樣的心理,平日看不起我們這些窮人百姓,有事的時候才叫我們出力賣命,哪有這種道理?唔,伯爵大人平日也不參加村子的活動,平素就與當地人不相往來,會遭到誤會也是難怪吧。」

可是,

「可是有人被殺了。」

「本部覺得活該嗎?」

「警方還沒有腐敗到這種地步。」我說,「反倒是嚇得臉色發白哪。不,我也……」

嚇呆了。

完全沒想到竟然又再次發生了。

沒有人料得到又會有人被殺,當然我也是。不,強烈主張再犯的可能性很低的,不是別人,就是我自己。

雖然也不是印證「有二就有三」這句俗語,但是到了第三次,無稽之談也會流傳開來。附近的村子裡,也有人開始調嘴弄舌地胡說八道些什麼詛咒、作祟的,唯有街談巷議確實地宣告著慘劇將會重演。

可是,

在村裡,在警察里,最沒有信仰的就是我。我——不管是以前還是現在——壓根兒不信詛咒那一套。不,這種流言愈是興盛,當時的我就愈否定事件會再次發生。我認為就算過去發生了兩次——不,正因為都已經發生過兩次,應該不會再有任何事發生了。

第二宗命案以後已經過了四年,距離第一宗命案也已經八年了。如果這是同個一兇手所為,有人會笨到都過了那麼久,還要犯下相同的兇案嗎?我不認為世上會有人笨到這種地步。殺了兩次人,而且都順利脫身了,不可能還會嘗試在相同的條件下進行相同的犯罪。這是再清楚也不過的愚行了。如果明知道是愚行卻仍然執意要繼續犯罪,除非兇手有著極為迫切的動機,否則就是個大蠢蛋。

動機不明,過去兩次的調查中,也怎麼樣都查不出動機。遭到殺害的幾個新娘,沒有任何共同點和關連性。

除了對由良家以及由良昂允個人的怨恨以外,警方想不出其他像樣的動機。可是沒有人對這個幾乎足不出戶的人懷恨在心,而且伯爵這個人似乎與世隔絕,也找不出他無端與人結怨的線索。

沒有動機。不,沒有人有動機殺害被伯爵選為妻子的女子。

——該說是查不到才對嗎?

的確是查不到,因為兇手的確存在,我的預測完全被推翻了。

發生第三起命案了。

所以,

「我很不甘心。人說後悔莫及,但人死了,真的什麼都來不及了。」

「你很不甘心嗎……?」

「當然不甘心了,我是個條子啊。」

我覺得自己犯了不可挽回的過錯。事實上,也的確無可挽回了。

或者說,第二宗命案發生時,就已經無法挽回了。

「第二次的情形怎麼樣?」木場問。

「第二次完全無從防範。連當事人都預料不到了。可是……」

第三次……

——應該能夠阻止的。

不,第四次也是,不對。

——第五次了嗎?

「官府幹的事,從古至今都是一樣哪。」我自暴自棄地說,「理想是推動不了組織的。」

「面子或名聲就行嗎?」

「是啊。可是總比怎麼樣都不動要來得好吧。事實上,這次本部就行動了吧?」

「不過是來問問罷了。」木場說,「而且還問錯對象,真是笑死人了。」

伊庭先生一直待在長野本部嗎?——木場接著問。

「一開始是駐在所警官,在縣內的轄區警署待了兩個地方,昭和五年春天調到縣總店去了。調進本部以後,我第一次經手的像樣案子……就是由良家第一次的命案。」

——第一次出師就出醜。

沒錯,雖然我從未特別意識到這件事情。

「那應該感觸更深吧?」木場低聲說。

「才沒有什麼感觸咧。在職期間,我經手了數不清的案子,對哪一個都不固執。只是沒有破的案子……」

還是有所留戀嗎?

或許我就是受不了這樣才辭職的。

鎮日插手胡管別人動刀動槍的爭執,哪有什麼留戀可言?如果當成公事切割開來,或許也不會感到多在意,但次數愈多、愈是認真,也愈來愈沒辦法置身事外了。

將人命關天的種種事情公事公辦地處理掉,確實讓我感到空虛。把死亡當成公務處理,我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好,這部分還算可以簡單切割開來。

遺體是東西。

遺體原本是人,所以愈恭敬地處理愈好,但遺體已經不是生人了。遺體或許有尊嚴,但沒有人格,反而是應該遵循適當的手續處理掉的東西。

可是刑警所處理的不只是東西。碰到殺人命案的調查,就得處理死亡這個事實所附帶的種種狀況。是誰殺的自然不用說,為什麼被殺、怎麼樣被殺,一切都得查個一清二楚。這些事……

老實說,不是能公事公辦地切割開來的。

我曾經和好幾個殺人犯面對面,向他們追根究柢。我深深地感覺到,動機這個玩意兒,是連動手殺人的人自己都搞不太清楚的。可是如果不清不楚,就沒辦法移送檢調單位。就算不清楚也得裝成清楚,否則連筆錄也沒法寫了。必須一刀兩斷地斬掉那些無論如何都無法釐清的種種糾葛,畫出單純明快的相關圖才行。

犯罪這種東西,不管任何情況,都是從罪犯與刑警的共犯關係中產生的。

審判依據那切割清楚的相關圖進行,並決定量刑。有時候在那些為了切割乾淨而捨棄的部分當中,隱藏了不同的相關圖。在某些案例里,辯方便會拾起警察和檢察官拋棄或移漏的東西,畫出完全不同的圖像。

我不會說這是馬虎隨便,檢方和辯方都有他們相信的情節。可是牢不可破的真理畢竟不存在,無從存在。在合議制中東搖西擺的真理,不可能是真理。就連法官,說穿了也只是在選擇說詞比較像一回事的一邊罷了。

真理不應該是堅若磐石,不可動搖的嗎?

不是應該沒有懷疑的餘地嗎……?

所以,

什麼真理、真實,根本不存在。

捏起稀稀爛爛的泥巴,拂掉技葉,整理成形,這個東西就是真理、真實吧,我只能這麼想了。

結果不管案件有多麼單純,都無法完全切割清楚,一定會出現一些剩餘,剩餘就由刑警帶回家去。

帶回家的剩餘堆積在我們心裡。

我就是受不了這樣。

我不會說那是污穢,可是不管怎麼樣,我們都不得不將那莫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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